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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都要做审计报告吗(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 太安堂及高管被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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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10月11日,太安堂发布公告,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太安堂及董事长、财务总监处以警告及罚款。

经查明,2021年12月22日,太安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预约202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后经申请变更为2022年4月30日。太安堂聘请审计机构制定的《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总体审计策略》明确,审计机构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之前完成公司财务报表实质性审计程序,4月12日提交审计报告草稿,4月27日签署正式审计报告。由于审计机构还负责另一家上市公司审计任务,直至3月29日审计机构尚未完成太安堂有关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太安堂知悉审计机构审计计划,除询问审计进展情况之外,未认真督促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策略,按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前完成全部实质性审计程序。

2022年3月28日,太安堂相关子公司所在地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全域静态管理,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受到影响。4月23日,审计机构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太安堂相关子公司的全部实质性程序,拟向太安堂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待当地解封后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再出具消除保留意见的情况说明。时任太安堂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的柯少彬,时任太安堂董事、财务总监的余祥讨论后认为,保留意见会对太安堂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而保留意见主要是疫情影响所致,因此倾向于等疫情好转后完成相关审计程序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遂不同意该方案。

2022年4月29日,太安堂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议案并形成决议。4月30日,太安堂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停牌的提示性公告》,5月6日发布上述公告更新的公告,称受疫情影响导致审计机构未能如期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无法在4月30日前出具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也无法如期对2021年年报进行披露。太安堂股票自4月30日起停牌。6月15日,审计机构向太安堂出具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6月16日太安堂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同日股票复牌。

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柯少彬作为时任太安堂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及送达董事审阅;余祥作为时任太安堂董事、财务总监,未能及时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均是太安堂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太安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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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2-11-30 14: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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