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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上午,大姚法院公开宣判白某等4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间,被告人白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三被害人财物合计7万余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白某、李某在敲诈勒索时为防止被害人脱逃,安排被告人王某、金某参与看守被害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李某、王某、金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为扩大公开宣判教育面,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工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金碧镇5个社区干部群众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共100余人参加旁听。
图文来源:大姚政法 大姚县人民法院
图文采编:楚雄州政法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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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2-12-08 11: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