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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及分类
一、消防设施的作用
及时发现(探测)和扑救(灭火)火灾、限制(防火分隔措施)火灾蔓延的范围,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十五类)
1.建筑防火分隔设施:
常用的防火分隔设施有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阻火圈等。
防火墙(≥3.0h)、防火隔墙(满足要求即可)
2.安全疏散设施:
常用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3.消防给水设施
储存并提供足够的消防水量和水压。
消防给水设施通常包括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稳(增)压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
4.防烟与排烟设施
建筑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建筑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建筑机械防排烟设施是由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排风机等设备组成。
5.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供配电设施是建筑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消防电源、消防配电装置、线路等方面。
消防配电装置是从消防电源到消防用电设备的中间环节。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应用范围可分为区域报警系统(无联动)、集中报警系统(有联动)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两台机以上集中报警系统)三类。
此系统能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等物理量,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时间等,使人们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的,能在火灾发生时做出响应并实施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此系统依照采用的喷头分为两类: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为闭式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系统等;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为开式系统,包括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8.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利用专门设计的水雾喷头,在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下将水流分解成粒径不超过1mm的细小水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灭火系统。
其主要灭火机理为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具有较高的电绝缘性能和良好的灭火性能。
该系统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和传动管启动两种类型;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类型。
9.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该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以及乳化作用,在灭火过程中,几种作用往往同时发生,从而实现有效灭火。
系统按工作压力可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和高压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按动作方式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按雾化介质可分为单流体系统和双流体系统;按供水方式可分为泵组式系统、瓶组式系统、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
10.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由消防泵、泡沫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阀门及管道、电气控制装置组成。
此系统按泡沫液的发泡倍数的不同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及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按设备安装使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1.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储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气、气雾)状态喷射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该系统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按其结构特点可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无管网灭火装置;按防护区的特征和灭火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按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的防护区的多少,可分为单元独立系统和组合分配系统。
12.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由启动装置、氮气瓶组、减压阀、干粉罐、干粉喷头、干粉枪、干粉炮、电控柜、阀门和管系等零部件组成,一般为火灾自动探测系统与干粉灭火系统联动。
此系统氮气瓶组内的高压氮气经减压阀减压后进入干粉罐,其中一部分氮气被送到干粉罐的底部,起到松散干粉灭火剂的作用。
随着罐内压力的升高,部分干粉灭火剂随氮气进入出粉管,并被送到干粉固定喷嘴或干粉枪、干粉炮的出口阀门处,当干粉固定喷嘴或干粉枪、干粉炮的出口阀门处的压力到达一定值后,阀门打开(或者定压爆破膜片自动爆破),压力能迅速转化为速度能,高速的气粉流便从固定喷嘴或干粉枪、干粉炮的喷嘴中喷出,射向火源,切割火焰,破坏燃烧链,起到迅速扑灭或抑制火灾的作用。
13.消防通信设施
消防通信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消防检查、演练、火灾报警、接警、安全疏散、消防力量调度以及与医疗、消防等防灾部门之间联络的系统设施。
其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话插孔以及无线通信设备等。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话插孔无线通信设备
相对于固定式灭火器材而言的,即可以人为移动的各类灭火器具,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梯、消防钩、消防斧、安全锤、消防桶等。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器材和工具在火灾等不利情况下,也能够发挥灭火和辅助逃生等作用,如防毒面具、消防手电、消防绳、消防沙、蓄水缸等。
02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所有建筑物都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基本设置要求如下。
1)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专项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2)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施工资质,并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5)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负有自主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部门负有领导和行业管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埋压、圈占、挪用或者擅自改造、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住房与城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二)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2)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设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7)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4)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7)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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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2-12-11 10: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