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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有一对夫妻想卖房,于是跟隔壁老王商量好了以300万卖给他,但是夫妻俩又想避税,于是妻子就让丈夫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妻子带着房子跟隔壁老王结婚,并与老王签合同、过户房产,老王直接把钱打到了妻子的账上;这时候,丈夫却联系不上妻子和老王了。
这时丈夫才明白过来,这是妻子和老王合伙在骗自己的房子。
这样的合同有效吗?答案当然是无效的,这种情况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丈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妻子和隔壁老王追回房产。
2、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无效
张三中彩票后一夜暴富,买房又买车,还找了个年轻貌美的老相好。张三想天天见自己的老相好,于是就在自己家楼下租了个房子让老相好居住。
除此之外,张三为了让老相好心甘情愿地跟着自己,于是跟对方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名义上约定借五十万给老相好,实际是给老相好当零花钱使用。
之后,张三媳妇发现了这事,在要求还款无果后,张三媳妇就拿着这个借款协议和张三的租房证据将张三的老相好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这个借款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张三的老相好不得不将五十万退还。
3、苦肉计、约定免责,无效
三国时期,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黄盖和周瑜约定,让周瑜使劲的揍自己,周瑜不用对此负责。
虽说他们的苦肉计取得了成功,但是如果将周瑜和黄盖的约定放在2021年新出台的《民法典》里来,其中不合法的事儿可就太多了。
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而不需要负责,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因为只要你的行为使得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即使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七条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即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为其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各方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8、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必须是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村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或其他不具备职权的主体,均可以它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由确认所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
9、为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交易情形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房地产买卖协议》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原告。
10、股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虚假的无效
意思表示与实际真意不符,虚假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通谋,目的在于欺诈第三人;
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藏双方间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阴阳合同:为掩盖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而签订的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或者两份合同均为有效,而工商登记的阳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除规避法律义务条款无效,其他为有效。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从一开始订立合同时就要规避合同无效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签约前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是适格的签约主体,以免因为其没有签约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2)在签约前要判断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应拒绝签署并要求修正。
(3)仔细查看合同的条款,防范合同条款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仔细拟定合同的所有条款,确保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显失公平、不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明确约定各项内容,让合同成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有力武器。
(4)签订合同前,就合同事宜咨询律师,由律师来分析利弊、出谋划策,最大化地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合同无效的界定
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表现为确立一个合同有效要件的评价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赋予当事人的合意以法律上的效力;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则视情形赋予合同无效、未生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法律后果。《民法通则》54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该法55条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实质要件,因此该条可以被认为是合同有效的评价标准。由于否定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合同的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当合同仅轻微欠缺《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要件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的场合,法律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而并未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只有在严重欠缺《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则不允许合同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任何效力,而是直接规定其法律后果,此时,合同即为无效。
由于《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较为抽象,自《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合同是否无效则应根据《合同法》52条、53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基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形,在合同不成立时,尚未到达评价其效力的阶段。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后者,合同欠缺成立要件。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四种:
1、第1种: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第2种: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3、第3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4、第4种: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无效合同的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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