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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都有了大幅度提高,于是也就对修建或翻建自家的宅基地房有了更多的需求。农村建房工程施工一般都是由农村自发组织的建筑队承担,他们并不具备专业的施工资质,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都不高,而且施工过程中设施设备简陋,缺乏相应的安全监管机制,因此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加上村民对相关法规定又不是很了解,出现事故后常造成不断的纠纷,甚至是二次人为事故。那在农村自建房中,出现了安全事故,到底谁来负责,是包工头还是房主呢?
今天咱们就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下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责任是怎样来划分的: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事件发生在湖南湘潭一农村,2020年村民老周计划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于是就将施工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小李,双方商谈约定小李对老周家建房工程采取大包(纯包工)形式承建,在施工安全上更是约定由老周另外支付八百元安全保险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将有包工头小李独自承担,商谈妥当后双方还签订了房屋承包施工合同。
小李承接建房工程之后,就临时雇佣了一批泥瓦匠,其中小陈便是其中之一,具体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泥工工作。小陈的具体工作由包工头小李完全支配,项目完工验收后,小李向小陈一次性结清工钱。
有一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人手,小李就临时要求小陈去拆除屋内的垛模。然而由于业务不熟练,小陈在拆除垛模的过程中混凝土出现侧翻砸伤了小陈的胳膊。随即小陈被送医治疗,由此也产生了近五十万元的额治疗费用。三方协商无果后,受伤的小陈将包工头小李和房主老周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房主老周认为:自家建房工程已经大包给小李,并给小李支付了安全保险费,双方白纸黑字约定建房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事故将由小李负责,因此自己没有理由在承担这个责任。
而包工头小李则认为:自己是给老周建房的,而且和老周签订的安全免责条款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老周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该对此事件负主要责任。
对于此类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我国也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建房的房主:在与包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不要就认为建房施工过程中就与自己无关了,也同样需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出现意外,自己最少要因选任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包工方:应保障施工的安全,做好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工作,同时一定要根据雇佣人员所具备的施工技能合理安排他们负责的工作。注意:尽量要给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转移自身的施工风险。
对于雇佣的施工人员:要与包工方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承担的责任和薪资等具体情况,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
对于案例中:
包工头小李:已与房主老周签订施工合同,采取大包形式施工。施工过程中又雇佣小陈,因此小陈与小李构成雇佣合同关系,小陈施工工作由小李具体支配安排。因此小李有对小陈安全保障的义务,且明知小陈没有拆除屋垛模的施工经验,仍然给小陈安排此工作,直接导致了小陈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小李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房主老周:将施工项目承包给没有安全意识和施工条件的包工头小李,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对小陈负伤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施工人员小陈:自己没有拆除垛模工作技能,不顾自身施工安全,盲目听从小李安排,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针对此次事故,法院最终判决:包工方小李承担60%的主要责任,老周因选任过失承担20%责任,施工人员小陈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对于农村自建房,因施工安全事故造成的纠纷远不止如此:
1.农村自建房三层(含三层)以上需要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团队施工。
一般低层(两层以下,含两层)自建房是不需要选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团队,只要具备相应施工技能和经验的承建方即可。而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将工程承包给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团队,并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如果房主擅自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人员,则房主存在选任过失,一旦出现意外房主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2.自建房两层(含两层)工程大包的,出现意外承包方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工程大包也就是包工包料,施工过程全程负责,工程结束后获得全部承建报酬,这种一般被认定为承揽合同。此种情况下,虽不要求专业的建筑资质,但是也需要具有相应的施工经验和技能。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施工环境和工人的安全,如果房主没有特别制定或指示下造成人身伤害,承包方是要负相应责任的。
3.自建房两层(含两层)工程小包的,出现意外房主承担主要责任。
工程小包,也就是我们说的包工不包料,整个施工过程中房主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员起实际支配的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负责,如果出现意外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因此在农村自建房的施工过程中,房主、施工承包方和施工人员自身都要有施工安全的意识,做到:不具备安全资质的不发包,无安全意识的人员不聘用,不具备施工技能的不派活,无经验的活计不去做,只有这样才能将施工事故降到最低。
2、乡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责任:农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农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三、标准介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农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农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
1、交通事故都是由交警队负责,但要及时报警,事后报警的,交警队经过调查能确定事故发生才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村大队书记不能判定双方责任,他只能是作为你们私了的调解人;
2、交通事故是不分农村和城市的,只有在人身伤害的赔偿上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分,赔偿金额需要受损失的一方提供有效证明(如维修费发票、收据,医院住院治疗费用证明),谁的速度快,是否有驾驶证、牌照是会影响责任认定,但需要交警队经过调查确定;
3、双方需共同提出调解书面申请,交警队主持调解赔偿事宜,如果交警队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的,双方各承担全部损失金额的50%;
4、如果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下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1、对于对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先由你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划分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你承担70%,对方自担30%。
2、如果你车有损失,也可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如果投保了交强险,处理原则同上。如果对方未投保交强险,对方应该先按照交强险赔偿原则予以赔偿(在交强险应当赔偿的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你70%、对方30%的比例承担。
二、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农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乡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
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的`。出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条件
(一)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
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三)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四) 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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