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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v什么是工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工伤:
l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l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l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l患职业病的;
l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l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l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l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l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l故意犯罪的;
l自残或者自杀的;
l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比如说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相互打闹受到的伤害,或劳动者出差期间,因私人外出游玩遭遇的意外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l因个人违规甚至违法举动导致事故发生,劳动者本身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比如心脏病、脑溢血等均属于工伤因此死亡的属于工亡,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是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也不属于工伤;
l因个人醉酒吸毒等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导致的伤害或者受伤,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v工伤待遇即赔偿项目:
l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如第三人侵权,第三人赔付后剩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医疗费:包含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同统筹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3、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
4、交通费、食宿费不同统筹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5、停工留薪期限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v因工致残:
l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五、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或推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退出岗位的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七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l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五、六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l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l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注: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v因工死亡:
l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l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l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什么是工伤包括哪些内容: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的处理程序1
一、劳务派遣工工伤处理程序如下:
1、劳动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派遣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二、劳务派遣工工伤谁负责。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动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
由此可以理解为,人才派遣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公司、派遣员工、用工企业。派遣人员实际上是与人力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再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动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因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劳动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劳务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工工伤赔偿金计算。
1、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务派遣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派遣工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第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的处理程序2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二、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
关于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只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扩大到各个行业。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等情况,致使劳务派遣业“畸形”发展。
劳务派遣成为企业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创造出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法。企业明明需要招聘劳动者,却偏偏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企业本应与劳动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将企业的义务转嫁给了派遣单位,企业变成了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尤其是在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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