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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是什么,高层住宅防火规范(平时我们所说的单多层、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是怎么划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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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时我们所说的单多层、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是怎么划分的呢?

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划分高度是不一样的,根据高度的不同,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称之为单多层建筑。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24m的公共建筑称之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都称之为超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同,又可划分为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一类高层包括1、建筑高度>54m的住宅建筑 2、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意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功能组合的建筑 4、建筑高度>24米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建筑高度>24m的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句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6、建筑高度>24m的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二类高层包括1、建筑高度>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2、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2、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是什么: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是指建筑设计建设时应遵守的防火的相关规范与要求。目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该规范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设施消防电源及供配电等方面的规定。高层建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设计。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常用要点

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2、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楼梯间的出口。

3、防火间距:多层——多层6m;多层——高层9m;高层——高层13m。注:相邻两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面和侧墙不开窗时,防火间距可为4m;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消防车道:

(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l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l8m。

5、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6、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上表的规定。

7、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连通层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的开口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10、防火墙位于内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可不限。

11、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12、防火门不应跨越变形缝。

13、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自动喷淋,其喷头间距<2m。设在走道上的防火卷帘也是如此处理。

14、一个房间的面积>60㎡,或人数>50人,必须设2个以上安全出口;大房间最远一点到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应<14m;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250人,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400~700人。

15、超过6层的住宅或公建,各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平屋顶;

16、有空调的多层旅馆和其它公建的楼梯均应设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17、一般来说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15m(高层建筑剪刀梯出口的距离>5m),<40m;托儿所、幼儿园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25m;医院和学校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35m;

18、袋形走道:<22m。走道尽端房间至非封闭楼梯间的袋形走道<20m,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的袋形走道再减2m,即<20m,<18m。

19、疏散门宽>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踏步。

20、疏散楼梯扶手高>1.05m,栏杆间距<110mm,踏步上设斜坡边,以便调整栏杆间距。疏散楼梯不能用扇步。

21、每个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6)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井底下部或旁边设容量不小于2.00m3的水池。

22、开敞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概念;自然排烟、机械排烟、正压送风、排烟井。

23、电缆井、管道井等每隔2~3层加以分隔,其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

24、燃油、燃气的锅炉、变压器室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其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h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25、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26、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受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28、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9、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护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是指建筑设计建设时应遵守的防火的相关规范与要求。目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该规范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设施消防电源及供配电等方面的规定。高层建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设计。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常用要点

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2、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楼梯间的出口。

3、防火间距:多层——多层6m;多层——高层9m;高层——高层13m。注:相邻两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面和侧墙不开窗时,防火间距可为4m;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消防车道:

(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l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l8m。

5、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6、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上表的规定。

7、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连通层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的开口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10、防火墙位于内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可不限。

11、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12、防火门不应跨越变形缝。

13、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自动喷淋,其喷头间距<2m。设在走道上的防火卷帘也是如此处理。

14、一个房间的面积>60㎡,或人数>50人,必须设2个以上安全出口;大房间最远一点到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应<14m;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250人,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400~700人。

15、超过6层的住宅或公建,各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平屋顶;

16、有空调的多层旅馆和其它公建的楼梯均应设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17、一般来说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15m(高层建筑剪刀梯出口的距离>5m),<40m;托儿所、幼儿园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25m;医院和学校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35m;

18、袋形走道:<22m。走道尽端房间至非封闭楼梯间的袋形走道<20m,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的袋形走道再减2m,即<20m,<18m。

19、疏散门宽>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踏步。

20、疏散楼梯扶手高>1.05m,栏杆间距<110mm,踏步上设斜坡边,以便调整栏杆间距。疏散楼梯不能用扇步。

21、每个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6)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井底下部或旁边设容量不小于2.00m3的水池。

22、开敞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概念;自然排烟、机械排烟、正压送风、排烟井。

23、电缆井、管道井等每隔2~3层加以分隔,其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

24、燃油、燃气的锅炉、变压器室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其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h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25、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26、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受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28、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9、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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