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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沈阳燃气”的客服电话是多少

本文目录

  •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 “沈阳燃气”的客服电话是多少
  • 沈阳市大东煤气收费站在哪
  • 沈阳一小区发生燃气爆燃,现场情况如何
  • 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 沈阳燃气公司电话95158
  • 96177是天然气还是煤气
  • 沈阳燃气卖给华润了吗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饮食服务、福利事业等公共使用的天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适用本规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适用《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审批与维护第五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施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包括市街输配管网、贮罐、调压站、阀门等,由市燃气供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持。第八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燃气设施(不含民用户煤气表)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时,燃气用户不得阻挠。燃气供应部门从燃气管网干线引向庭院支线的产权属燃气供应部门。燃气用户引入管和室内管线的产权属房产单位或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第九条 用户单位的燃气设施,需要大修、更新改造或拆除的,应向城市燃气供应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组织实施,用户单位不得自行处理。第十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其制气、输配、工程等系统以及进户的燃气表、管线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城市燃气设施系统安全运行。在对市街燃气设施维修、更新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强度试验。在通气前必须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保证设备安全无泄漏。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市燃气供应部门,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的,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事先未与燃气供应部门取得联系制定监护措施,造成供气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燃气设施或影响供气设施使用、维修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将燃气明管置于或砌入建筑物隔墙内;  (三)装修房屋将燃气设施置于装饰物品内;  (四)私自将新设燃气管道与原有管道连接;  (五)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二米、调压站周围六米以内,构筑建筑物、堆放物品、垃圾及种植、挖掘等;  (六)将地下燃气管道挖掘悬空;  (七)用户私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第十五条 审批与燃气设施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须事先征求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的燃气设施,须安装快速切断阀、泄漏报警器、送排风系统等自动联锁装置;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改变现有燃气设施位置或标高时,须经市燃气供应部门同意并组织实施,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气源质量标准供气。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按承诺制规范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燃气供应部门必须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对单位用户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和安全培训。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到用户检查燃气运行状况时,应出示证件,用户应给予支持,不得阻拦拒绝。第二十一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及设施出现损坏、漏气、堵塞、无火等故障时,应及时向燃气供应部门报告,不得擅自修理和用明火试漏;  (二)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或规定范围附近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门厅内居住;  (四)连接燃气灶具的胶管长度不超过二米,严禁胶管穿越门窗或墙壁使用;  (五)严禁向燃气管线内充入其它气体、液体和异物;  (六)严禁用户在燃气管道上直接设泵抽气。

“沈阳燃气”的客服电话是多少

沈阳燃气集团24小时服务专线96177 

使用燃气注意事项: 

1.使用燃气时,一定留人看护,并保持室内通风; 

2.离家外出、睡觉前或见到停气通知时,一定关好燃气管道末端阀门(即火嘴或台式阀)及灶具开关,做到“人离火灭阀关”。 

3.发现燃气泄漏或报警器鸣叫时,应采取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等紧急安全措施,不得在现场动用明火、不得触动电器开关。

沈阳市大东煤气收费站在哪

大东区新东二街18号。

在大东区鸿泽馨苑到燃气收费站坐148路公交车在八家子站下车。

沈阳市燃气统一电话:96177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市政府授权从事燃气特许经营,集燃气生产、输送、销售、管网设计及建设、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市属大型国有公用事业企业。集团由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沈南燃气有限公司4家企业及其投资企业组成。

“燃”引城市动力 “气”聚美好生活

“燃”引城市动力:构建安全高效的燃气供应体系,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动力,为绿色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气”聚美好生活:全力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燃气生活体验,努力提高与完善燃气服务水平及功能,不断推新、推广燃气产品应用,致力于满足百姓更多美好燃气生活需要。

沈阳一小区发生燃气爆燃,现场情况如何

沈阳一小区发生燃气爆炸现场情况十分混乱,热心群众报警之后,火势已经得到控制,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一步的进行之中。

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临。对于一些老旧小区来说,一定要规范使用燃气,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生活中如果出现火星,一定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备,等待专业人员前来救援,才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2021年12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一居民楼发生了剧烈的燃气爆炸,从现场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居民楼2楼着火之后,浓烟滚滚,火光四射,现场情况十分猛烈,周围住户门窗不同程度受灾,发生爆炸之后,热心群众立即进行了报警处理消防,燃气,应急等部门在接到警情之后已经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相信这件事情一定会有一个好的处理结果,希望每个人都能平安。

2、燃气爆炸应该如何解决?

在生活中如果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燃气爆炸,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这样才可以避免火灾现象的产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燃气,一定要严格规范,对于燃气胶管来说,最好做到一年一换或者半年一换,这样才可以更好的避免燃气泄漏情况产生。

3、燃气爆炸应该如何预防?

任何意外都可以通过预防来进行防治,对于燃气爆炸来说与使用者操作流程有关系,因此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关知识。作为燃气管理部门来说,可以适时的去小区进行宣传,避免因小区业主操作失误而产生燃气爆炸,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展开宣传工作。

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房产、城市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五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县(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程涉及征地、绿化、道路恢复等补偿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应业务。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第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四)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二十四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管理,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和液化气用户,以及从事液化气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第四条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液化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经营单位开业、停业的审核和自管单位开办的审批。  (三)负责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供应站的规划布局和站点设施的审核。  (五)负责对在本市从事液化气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  (六)会同市劳动部门对液化气灌装工,泵房操作工进行岗位培训及考核发证。  (七)负责液化气行业状况的综合统计和技术交流。  (八)负责整顿全市液化气经营市场,查处违反液化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液化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安、劳动、规划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液化气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的液化气行业管理由当地城建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燃气办指导。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从事液化气供应的贮灌站、气化站、换瓶站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贮灌站  1.液化气来源稳定并符合标准。  2.具备运输、接卸及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工艺。  3.固定站点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设施;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按供应规程配备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国家、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二)气化站  1.气化站至少有一个贮灌站做依托,由贮灌站保证长期供气并负责钢瓶及压力容器管理。  2.有市级劳动部门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  3.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固定站点及消防设施。  4.有安全技术操作规模,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5.有液化气专业技术人员。  (三)换瓶站  1.固定站点及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2.有贮灌站做依托,由贮灌站负责钢瓶管理。  3.有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建设项目应符合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单位须向市燃气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审查工程设计应有市燃气办、消防、劳动等部门参加。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变更设计。第八条 凡承担我市液化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持有与所承担的设计、施工任务相应的资质证书,到市燃气办办理登记认证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气办会同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新建贮灌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市燃气办申报资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可投入运行。经营单位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 供应管理第十一条 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贮灌站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供应单位,不得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未经批准不许设立换瓶点、代换点。  个体户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第十二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责任:  (一)供应单位必须建立用户档案,负责管理用户钢瓶,定期填报统计报表。  (二)供应单位不得向本市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  (三)经营单位应建立内容完备的经营章程。  (四)供应单位对单位用户的炉灶等设施应进行检查,其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四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稳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燃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商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旅广电、房产、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燃气安全治理体系,组织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鼓励燃气经营者建设智慧燃气平台,通过智慧燃气平台实时监测燃气设施运营。  鼓励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居民用户逐步更换智能互联燃气计量装置和远程阀控,实现远程抄表和安全检查。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本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应当依据规划建设燃气管道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建设瓶组站、天然气的供应站、气化站等非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建设档案资料等。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沈阳燃气公司电话95158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30

沈阳燃气公司电话95158

最佳答案:沈阳燃气集团24小时服务专线96177 使用燃气注意事项:1.使用燃气时,一定留人看护,并保持室内通风;2.离家外出、睡觉前或见到停气

96177是天然气还是煤气

天然气96177是沈阳燃气集团服务专线,该热线24小时畅通。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市政府授权从事燃气特许经营,集燃气生产、输送、销售、管网设计及建设、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市属大型国有公用事业企业。集团由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沈南燃气有限公司4家企业及其投资企业组成。        集团现有员工4000余人,服务用户280余万户,供气范围覆盖除新民市、辽中区和苏家屯区部分区域外的全市各区(县),年供气量约10亿立方米,最大日供气能力600万立方米,总储气能力600万立方米,能够满足全市生产生活用气需要。公司现有3座天然气接收门站;3座燃气储配站、1726座调压站、14座汽车加气站;燃气管网9049公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高、中、低压燃气管网格局。沈阳燃气集团坚持企业发展责任和社会民生责任并重,努力践行“用我真心、让您放心”服务理念,客服热线96177受理处结率始终保持100%、客户满意率达到99.9%。 (以上数据均截至2020年1月)

沈阳燃气卖给华润了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沈阳燃气卖给华润了。2021年4月3日华润集团收购沈阳燃气,这是国家把私有的民营企业国有化的表现。华润燃气集团是央企华润集团的全资附属企业(一级利润中心),是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华润集团持有的燃气企业于2007年1月,合并改组而设立的专业化燃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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