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沈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费用的范围
1.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课程费用、差旅费、住宿费、餐费、材料费等。
2. 培训课程费用指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
3. 差旅费指参加培训所需的交通费用。
4. 住宿费指参加培训期间的住宿费用。
5. 餐费指参加培训期间的伙食费用。
6. 材料费指参加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等费用。
二、培训费用的审批
1.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市直机关人事局备案。
2.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并报市直机关人事局审批。
3. 市直机关人事局应当对各部门、单位提交的培训方案进行审核,审批符合要求的方案,并下发培训经费预算。
4.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培训经费预算,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报市直机关人事局备案。
三、培训费用的使用
1.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培训计划,选择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2.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培训协议,支付培训费用。
3.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材料费等。
4.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四、培训费用的监督
1. 市直机关人事局应当对各部门、单位的培训计划、培训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市直机关人事局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直机关人事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