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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7条途径破解“立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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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登记不立案?可以投诉举报,7条途径破解“立案难”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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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登记的程序

1.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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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予登记、不予立案的救济

1.向立案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起诉,请求上级法院进行监督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法院组织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监督下级法院不立案的行为。

3.对不予登记的工作人员向法院监察部门举报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察纠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根据该《条例》,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接收起诉材料、不予登记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追究违纪人员的个人责任。

4.对违法不予立案的法官进行举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时,由具体的法官进行审核,如果该法官既不立案又不予出具不立案裁定,根据上述条例,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的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监察部门直接追究违规法官的个人责任。

5.向同级的检察院申诉

根据《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请求上级法院进行监督

《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监督下级法院不立案的行为。

7.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立案登记制度的制定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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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坤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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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我们所知道的追诉时效

喜欢看侦破悬疑片的观众经常会遇到一些片子里,大侦探们对于一些难以侦破的案件,都会努力在追诉时效内抓住罪犯,取得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是我国刑事案件是没有侦破期限的,一些犯罪时间长,作案手法极其狡猾,反侦察能力强,作案时间间隔长,像白银连环杀人案,历时14年才成功告破,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最终收到了法律的严惩。而我们看到不少国外的影视剧里有关于追诉时效的说法,像韩国杀人案的追诉时效是25年,直到2015年才将这个追诉时效改为永久追诉,这样犯罪分子只要活着总有一天会被抓铺归案,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我国的刑事案件一直都是实行的是永久追诉,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不会不了了之的,如果是立案之后一直未处理,可以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2、对于立案的一些概念

普通人对于侦破案件这种事的经验,大多是来源于影视剧,这里就会有一个误区,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只要立案就会在很短时间内告破,其实真实的情况是,除非是重特大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破案率都比较低,并不是所有案件立案就都能破案,毕竟公安机关的警力和财力都是有限的,要分管很多种类的案件,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靠的是比较有限的人员来侦破,所以效率低也是很正常的。像那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投入的警力多,无论是人员的配置,还是各种设备的使用都是最好的,这种案件侦破效率肯定会比较高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警察侦破案件是无限期的,这只是说相对进展会慢一点,但是如果找到线索,发现嫌疑人,警察必然会全力侦破案件。

3、立案之后也可以要求知道进度

对于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立案,就说明开始有专人进行侦破,如果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一两个月就把所有程序走完,如果是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时间就无法把控了。但是想要知道案件的进度,也就是说警察查到哪一步了,报案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的,如果发现立案之后公安机关没有进行侦查,报案人是可以投诉的,但是报案人,受害者是不能左右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间的。

当然不是所有案子都能够立案的,像情节很轻微的,就没必要立案,被告人已经死亡这种案子也一样没有立案的必要,因为立案就意味着公安机关要侦查处理,所以对案件的立案条件也是需要审查的,审查是有期限的,一般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随着信息化的普及,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所以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是可以在网上查询的。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诈骗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会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应该怎样正确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想正确认定诈骗罪,需要对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理解,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诈骗是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情况下才立案的,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来判处刑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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