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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单位完成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也可以在7月起单独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 实时查询结果。单位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办理,3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办理。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可以至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支行进行基数调整。
二、企业已经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提前申报缴存基数,什么时间完成调整?
答:企业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提前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后,在完成2022年6月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且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公布后,系统将根据企业在“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填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自动计算相应月缴存额。如在确定的缴存比例对应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月缴存额;如超过月缴存额上限或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的,则按上限或下限确定月缴存额。系统自动完成企业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企业可以登录“一网通办”平台查询调整结果,无需再通过上海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等公积金自有渠道重复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因信息缺失导致调整失败的,企业可以通过上海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等公积金自有渠道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如果企业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申报后至年度基数调整完成前,企业有新入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新入职职工开户或启封时的工资基数将被直接作为该职工2022年度基数调整的申报工资。如确需变更新入职职工申报工资的,企业可以在2022年度基数调整完成后,2022年7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前,通过网上申报工资变更功能变更该职工的申报工资。
三、单位如何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答:已完成2022年6月汇缴的单位7月起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可以实时查询调整结果。
市公积金中心将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可选择获取在社保已经申报过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无需再重复填写。如对获取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有疑义的,单位可修改后再上传信息。如未获取到在社保已经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单位也可以按往年方式自行录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
四、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自202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202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7%、6%、5%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786元、4102元、341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418元、2736元、2052元、1368元、684元。
八、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7%、6%、5%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362元、310元、260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260元、208元、156元、104元、52元。
九、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十、经营困难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 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程序是什么?
答: 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二、单位在基数调整时选择确定缴存比例后,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重新调整缴存比例?
答:单位在完成7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单位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拨打12329热线具体咨询。
十三、同一单位内是否可以选择设定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同一单位只能选择设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十四、工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十五、因疫情影响,阶段性缓缴单位是否需要参加2022年度基数调整?
答:本次疫情阶段性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恢复缴存,并在完成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再办理2022年度基数调整。
十六、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什么时间可以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答:1、签约公积金网上汇补缴跨行支付的单位完成调整后隔日可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下载数据并进行网上汇补缴操作(客户端需下载更新数据后操作业务,网页版可直接操作业务)。
2、签约建行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可直接网上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3、签约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会在10日扣款或20日扣款。
4、其他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完成汇缴: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汇缴支票。7月汇缴人数发生变化的,还需携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一年多少个工作日:一年有多少个工作日
一年有多少个工作日的答案是:250个
一年有25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国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由7天增加到10天,由此推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工作日通常分为四种,即标准工作日,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也是我国工时制度立法的基础。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单位的用餐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因为用餐是人的生理的需要,也是为了继续工作的需要,也是为了安全生产的需要。就像包括喝水、上厕所时间都是人的生理需要。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
1、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4、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5、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6、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7、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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