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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7天不合格没工资(劳动合同上标明)

“在离开公司之前,我已经宁陕县物资总公司工作6年多了,去年5月份,公司要求我续签劳动合同,但因为合同上注明的劳动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我无法接受。”近日,家住宁陕县城关镇的方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反映,2020年3月20日,公司向他下达了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要求公司赔偿近一年来相关损失,同时,他将公司告上法庭,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劳动者:合同不规范 无法续签导致失业

“我从2013年5月21日到2019年5月21日,总共与公司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在前三份合同中,规定劳动时间为24小时轮班工时制。”方先生介绍说,他是物资总公司下属炸药库的安全员,一直以来,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兢兢业业的工作。

试用期7天不合格没工资(劳动合同上标明)(1)

2019年5月份,公司通知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在即将续签的劳动合同上,注明劳动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同时,还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明确为1年。方先生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明确劳动时间。

“合同除了未明确劳动时间外,还违反了《劳动法》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员工在连续签两次长期无固合同后,应当签订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两次以后视为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方先生认为,2019年5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2019年7月1日,公司向方先生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书。

“是公司合同的原因导致我无法继续工作,对于公司下达的终止劳动合同书,我并不认同。”方先生表示,此后,他向宁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其应休未休的2.5天年假,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其提出的其他补偿并未支持。

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满,方先生又将宁陕县物资总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一审判决,公司对方先生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偿1176元,同时,向方先生支付经济补偿2.7万余元。

“光是我的失业保险金本来就能领到两万多元,因为公司原因,导致我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方先生表示,同时,他还将此事通过信访的形式反映给宁陕县委书记张益民。

2020年4月29日,宁陕县人社局对张益民批转的信访件进行回复,回复称,方某要求协调物资公司重新出具一份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好让他领取失业保险,另外,要求协调物资公司从2019年7月份至重新出具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按照2000元计算。经过协调,物资公司未能接受方某的诉求。根据跟踪调查,方某已将要求物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一事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处于审理中。

单位:合同时表述不同,轮班轮休制经过批复

对于方某与物资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事,宁陕县物资总公司工作组组长刘富成接受采访时表示,他是2019年7月4日才上任的,方某也是公司的老员工,不定时工作制与原来劳动合同中的24小时轮班制只是表述上不同,但内容都是一致的,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轮班轮休制也经过了县人社局的批复。对于其他诉求,由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他们也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方某失业保险金未能发放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先后收到两份终止劳动合同书,其中一份有个别时间存在篡改的痕迹,所以,无法向方某按程序发放失业保险金。”宁陕县人社局副局长鲍昶旭介绍说,方某与物资公司的事他们也曾多次协调,但双方差距较大,协调未果。方某提出的补偿和近一年来社保情况,应该由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协商,并没有强制规定。

“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的内容应该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孝洲表示,在这起事件中,目前劳动者已经将单位起诉,最终结果只能等待法院判决。

试用期7天不合格没工资(劳动合同上标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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