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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哪里 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

1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哪里?

1、五花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位于辽宁省绥中县,2018年2月8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典型落叶阔叶林与天然成片山杏矮林等森林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和水源涵养区。

2、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安图县,2018年2月8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是长白山腹地长白落叶松沼泽集中连片、面积较大、保存较为完整的森林沼泽湿地,森林覆盖率达81.2%。另外,保护区内无常驻人口,无农业用地,无工矿企业,距离居民点较远,人为干扰少,基本保持着自然状态,区内空气清新,河水清澈,没有环境污染,自然度较高。

3、仙洞山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拜泉县的国富林场境内,2018年2月8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占地面积50.76平方公里,目前共有野生梅花鹿超过300多只。在原野上、树丛中,一只只梅花鹿迈着轻盈的脚步,时而疾驰、时而驻足、时而俯身觅食、时而回首眺望、时而四蹄劲舞、时而口中呦呦吟唱……在这里,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动物的和谐变成了现实。

4、朗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距离位置在小兴安岭南麓,地处朗乡镇,2018年2月8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到85%,而绿色植被覆盖率达到96%。生成每平方厘米20000个负氧离子,是城市的20倍,物产自然天成,得天独厚。高密度森林覆盖率,超多密集的负氧离子富有“大气维生素”美誉。

5、南莫且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省西北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东部,2018年2月8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始建于2002年9月,以黑颈鹤、白唇鹿和湖泊、沼泽等高原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

6、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陕西省神木市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交界处,地处毛乌素沙漠边缘地带,2018年2月8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是沙区凹地汇聚地下水及地表水形成的湖泊,形成于上世纪二十年代,也是我国最大的沙漠淡水湖和最大的遗鸥繁殖栖息地。

7、太宽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山西省运城市,2018年5月31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有较丰富的珍稀濒危树种,种数占山西省珍稀濒危保护树种的70%以上;其中,4种为在该地长期引栽,27种为自然分布。

8、头道松花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抚松县东南部,2018年5月31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主要保护北温带针阔混交林、中华秋沙鸭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生笃斯越橘与藓类沼泽湿地。

9、甑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和龙市与安图县境内,2018年5月31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以“千年红豆杉富氧长廊”闻名,主要保护国家一级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东北红豆杉”。40余万株野生东北红豆杉生长在这里,形成一个巨大的红豆杉群落,其中树龄在千年以上的20多株,树龄最大的一株已经有2800年历史,胸径185厘米,堪称“树王”。

10、细鳞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西北部,小兴安岭东南坡,2018年5月31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地处小兴安岭东南坡,向三江平原过渡地带区内有大面积的原始柞树林,少量的原始红松林和大量的原始林间湿地,并有大面积的明水面等,河流、水流密布,是一片森林覆盖率很高、环境多样的区域。

11、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北缘,2018年5月31日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是我国特有珍稀植物银杉现存分布数量较大的地方,占全国天然银杉总植株的26.4%,是全国最丰富的地区之一。银杉是世界上300万年以前的古稀孑遗植物,被誉为林海里的珍珠、当今的活化石、植物中的“熊猫”。

延伸阅读

国家自然保护区有哪些?

北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津湿地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八大自然保护区排名?

截至2018年5月31日,我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1000多处,其中中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为474个,其中黑龙江有49个,四川省有32个,内蒙古有29个,陕西有27个。其中贵州大沙河自然保护区、黑龙江仙洞山梅花鹿自然保护区、黑龙江朗乡自然保护区、黑龙江细鳞河自然保护区、吉林园池湿地自然保护区、吉林头道松花江上游自然保护区、吉林甑峰岭自然保护区、辽宁五花顶自然保护区、陕西太宽河自然保护区、陕西红碱淖自然保护区、四川南莫且湿地自然保护区为2018年新增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怎么改革?

新版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 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

(四)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

(五)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

(六)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上述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一)申报程序不完备;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三)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什么意思?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目前我国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7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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