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3年1月1日,我国共有34个省级单位,分别是4直辖市、23省、5自治区和2特别行政区。
截止2023年1月1日,我国共有333个地级单位,分别是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自治州和3盟。此外还有38个矢量要素未纳入统计(比如直辖市北京等、特别行政区澳门等、省直辖县定安县等)。
截止2023年1月1日,我国共有2843个县级单位,分别是1301个县,394个县级市,977个市辖区,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此外还有9个矢量要素未纳入县级类别统计范畴(比如特别行政区香港、无县级单位的地级市中山市东莞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