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对孩子怎么办(父母一方出轨对孩子的影响)?如果你对这个不了解,来看看!
婚姻遭遇出轨,会给孩子造成什么伤害?,下面是亲爱的卡玛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出轨对孩子怎么办
婚姻遭遇出轨,无论对于出轨者还是被出轨者,都不会是轻松的事,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些家庭,有很大一部分会将孩子裹挟其中——
这样的裹挟主要分为这样三种方式:
一,将挽留出轨者保全婚姻的压力转嫁到孩子身上。
一位男性来访者,遭遇妻子出轨,无助、痛苦之中,他找到所有他认为有可能帮到他的人,岳父岳母、妻子的闺蜜,还有儿子。
他对13岁的儿子说:“你妈要和我离婚了,你希望爸爸妈妈离婚么?如果你不希望,你去和妈妈说呀,告诉她如果你和爸爸离婚,你就再也不好好学习了!”
二,将孩子当做要挟出轨方的工具。
一位女性来访者,她因出轨,想要和老公离婚,但又很希望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实在不行,她也希望能够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和夫家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以自由探望孩子。但是老公明确表态:“抚养权你想都不要想,我也不会要你的抚养费,从此孩子和你无关!”
而女儿受父亲、爷爷奶奶的影响,也对母亲产生了看法,刚六岁的女儿对妈妈说:“妈妈你不要爸爸了是吗?我和你讲喔,如果你们离婚了我是要跟着爸爸的,不会跟着你!”
三,将孩子争取到同一阵线。
一位女性来访者,遭遇老公出轨,她将丈夫出轨的事情告诉了女儿,女儿因此对爸爸有很大的成见,失去了对爸爸的敬重和依恋,每次男人回到家里,他都会受到女儿的横眉冷对或者恶言相向。甚至,她将第三者的电话透露给女儿,让女儿打电话痛骂第三者……
所有这些人,这些方式,其实都在表达这样一种诉求:不要离开我,我不想失去你。或者:我恨你!给我这么大的伤害!
可是这样,并不能帮到你,也不能让你消气解恨,只会让无辜的孩子受到本不必要的伤害。将对方出轨的事情告知孩子,一方面,父子母子的亲情,是天然存在的,天下的孩子,都是爱自己的父母的,这样的爱,不会因为“爸爸(妈妈)出轨了”而消失,而这时候的你,向孩子倾诉甚至是控诉,孩子也爱你,不想让你失望,或者出于一个孩子朴素而幼稚的正义感,ta不得不在父母一方之中做出一个选择:是站在爸爸这边还是站在妈妈那边?ta选择站在哪边,那就意味着,ta对另一边的爱要被隐藏和压抑,这种长期的隐藏和压抑,会给孩子的性格和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一方面,将一方出轨的事实告诉孩子,甚至带孩子去捉奸,孩子思维简单,出轨这件事情在孩子眼里是丑陋和不能接受的,这不但会摧毁出轨的那一方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也会让孩子陷入纠结和痛苦,即:为什么这样的人会是我的父亲(母亲)?为什么我的身上会流着ta的血液?孩子会因此不喜欢不接纳自己,这有可能造成孩子的自卑、自闭,或者是另一个极端,玩世不恭、游戏感情,对什么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为父母的感情婚姻纠葛让ta觉得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真情。
同时,当孩子对出轨的那一方产生敌对情绪,这也让出轨的一方,更加感觉到这个婚姻和家庭没有什么可以留恋的地方:老公(老婆)老公是这个样子,孩子孩子也是这个样子。Ta会更不愿意回家。——如果你最初将孩子裹挟其中是为了挽留对方,但事实上,这样只会将对方推得更远。
婚姻遭遇出轨,给当事人造成的烦恼、痛苦可以想象,但真正负责任、爱孩子的父母,都应该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夫妻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夫妻自己解决,别把孩子牵扯进来。让孩子感觉到:爸爸永远都是那个爱我也为我所爱的爸爸,妈妈永远是那个爱我也为我所爱的妈妈,即使他们的婚姻破碎,但我的世界依然完整。
因为,婚姻遭遇出轨,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父母的婚姻出了问题,却毁了孩子的人生。
作者简介:卡玛,专栏作家,婚姻家庭咨询师。咨询范围:婚恋情感、两性关系,案例经验累计10000小时。出版有《和你一起慢慢变好》、《两个人的修行——给婚姻的50个提醒》、《心理咨询师手记》等作品。微信公众号:亲爱的卡玛
父母一方出轨对孩子的影响
子女是婚姻的纽带,也是夫妻感情的寄托,离婚时很多夫妻为了让子女随自己一起生活,争得头破血流。如夫妻离婚是因为另一方出轨所致,另一方能否因此优先要求子女随自己一起生活呢?下面结合笔者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对此问题简述之。
一、案件事实及判决
原告(女)与被告(男)于2014年9月份自行相识恋爱,2015年1月份登记结婚。2015年9月,生一女。原告于2019年7月起诉离婚,声称被告在婚内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诉讼过程达成一致,但都认为离婚后婚生女都应当随己方生活,争执不下。
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了大量被告承认出轨的微信聊天截图,被告对微信聊天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系开玩笑之举。
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于双方争议的抚养权问题,“考虑到孩子尚年幼,原告作为母亲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作用更加显著,从稳定孩子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女随原告一起生活。
二、律师说法
1、法院处理抚养权问题考虑的因素
法院处理抚养权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如何更好地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具体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一起生活,十周岁(《民法典》实施后为八周岁)及以上的子女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实践中有争议的多是两周岁以上十周岁(《民法典》实施后为八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尽可能地考虑维持子女的生活现状,再结合夫妻双方的住房、经济等生活条件,保证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内共同抚养婚生女,双方名下均有住房,经济收入水平虽然有差距,但不是太大。最后决定抚养权归属的是婚生女的性别决定,原告作为母亲在婚生女将来的成长中,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被告无法比拟的。
2、婚内出轨对抚养权的归属有无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继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显然,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婚内出轨为抚养权优先考虑因素之一,但其是否为“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于法官的内心理解和解释。作为未出轨一方,当然应该紧紧抓住该点进行举证,证明出轨方品行恶劣,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影响法官心证。
3、本案为何没有直接以婚内出轨为由进行判决
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婚内出轨事实时,非常谨慎和谦抑,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虽然本案中原告举证了被告自认婚内出轨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毕竟只有文字聊天记录,并未有捉奸捉双的十足证据,而且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予以否认。同时,如上第2点所述,能否将婚内出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中“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需要高超的司法智慧。很多时候法官都不太愿意冒险对该等兜底条款进行具体化解释和认定,以防止法律适用错误。相反,本案中法官通过“子女尚年幼,且母亲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作用更加显著”的替代说理,判决婚生女随女方生活,对方亦无力反驳,实质上规避了认定婚内出轨并将其具体化认定为“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法律适用风险。当然,被告也心知肚明,婚内出轨对其非常不利,一审判决后未上诉。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应当进行充分举证,以增强法官内心确认出轨方品行恶劣,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即使法官不一定会直接以此为由进行判决,但法官可能以其他客观的貌似无以反驳的理由,替代婚内出轨理由,判决子女随夫妻中未出轨方一起生活,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