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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英周璇遗产案(唐棣周璇)

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黄宗英周璇遗产案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黄宗英周璇遗产案以及唐棣周璇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养母一通电话,周璇被送入疗养院,精神病期间怀孕,被诈骗1200万

2、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 致孩子死亡,公共场合

养母一通电话,周璇被送入疗养院,精神病期间怀孕,被诈骗1200万

1951年8月的一天,著名女星周璇拜访《和平鸽》剧组的同事顾而已时,结识了她人生中最后一任情人:《和平鸽》的广告美工唐棣。

按说以当时二人的身份处境,俩人的缘分大抵也就是一幅广告画的浅交。可是,别有用心的人总会打破常规的人情世故,生造出一些孽缘。

三个月前,周璇在《和平鸽》拍摄现场,突然情绪失控,面对剧中“验血型”的一幕,她失心疯般地喊道:“这是你的亲骨肉,你不信可以验血!验血!”

那天的拍摄因此中断,周璇被剧组同事送回家休养调整。

潜伏在周璇精神上的隐疾将她的高光人生迅速地带入到未知的混沌之境。而唐棣在此阶段的介入,是真爱还是别有企图?

曾任国民党励志社美术股干事、有着上校军衔的唐棣,此时并非单身状态。当他手握画笔,一面勾描着一代巨星的倩影芳华,一面内心暗自蠢动,部署着“狩猎”计划时,家中尚有同居五年的女友等他日落归家。

一幅画作结束了,对于早已习惯曝光于水银灯和各色影像媒体下的周璇来说,那不过是平凡的一天,完成一份分内的工作。

唯独不平凡的,是她当时的精神状态已不似从前。

九月的一天,周璇的养母叶凤妹突然给剧影协会打电话,电话中,她焦急地描述了周璇的反常举动,不仅拿东西乱砸人,还扬言要把尚在襁褓中的儿子扔到窗外。

闻此,协会迅速派人去了她当时居住的枕流公寓,同事们连哄带骗地将她送到了上海虹桥疗养院,儿子敏敏暂时送到了由黄宗英管理的剧影托儿所。

由此,周璇开始她反复的精神治疗阶段。

至于唐棣有心地将宣传画送到周璇家中,并开始与她建立来往关系的细节,我们无法从那些旖旎香艳的文字描写中采纳观点,可以肯定的是,唐棣在此阶段,介入了周璇的感情生活。

在疗养院中,周璇接受了来自好友和心系她身体情况的人送来的关怀,在此期间她应王人美的提议,写了许多篇日记。

1951年9月29日,周璇出院回家调养。这给了唐棣进一步接近周璇的机会。

在家调养期间,一个出其不意的事件发生了,这让周璇再一次陷入精神崩溃。1951年底,周璇因精神疾病复发再次被送入疗养院。

“快帮我拿掉,快帮我拿掉小毛头、小毛头!” 周璇发狂似的喊道。

“小毛头“?这引起了大家的警觉,果然,经身体检查,医生发现周璇再度怀孕了,众人诧然:谁是孩子的父亲?

周璇在家休养期间,一度和周璇传出过绯闻的“话剧皇帝”石挥曾多次来看过她,新结识的唐棣也是枕流公寓的常客,人们自然把焦点放在这两人身上。

一番审问之下,石挥和唐棣都矢口否认。若不是周璇亲自道出身怀的是唐棣的骨肉,不知道这位尚未和女友分手,还前来与周璇你侬我侬的“风流才子”要隐瞒到什么时候。

据说,让周璇陷入疯狂状态的原因,是当天唐棣得知周璇怀有身孕后,仍在同居女友的一通电话催促后离开了周璇家,这样的 情感 打击,正常人尚难以接受,何况精神脆弱敏感的周璇?

1952年2月,叶凤妹以诱奸和诈骗罪之名将唐棣告上法庭。在已有恋情的情况下,与疗养期的精神病人发生关系且致其怀孕,还不承认,确实恶劣,那诈骗又从何谈起呢?

面对庭审法官的质问,唐棣自然是不承认的,按照他的叙述,是他哥哥唐力的孩子过生日,带着两个孩子来到“我们家”,周璇因喜爱孩子,随手从笔筒中拿了“两根半两重”的小金条,给孩子当作见面礼。

值得注意的是,他口中所谓的“两根半两重”的小金条,在一本解析周璇身后遗产案的书中,变成了“两根共重十两的金条”,这两根“小金条”让唐力在中华路买了一套沿街的住房, “使孩子们尚有一处还算宽敞的住所”。

尚不到半年的相识中,周璇大部分时间都在进行精神疾病的治疗,根据她病中日记和给香港好友李厚襄的信中,常有此类描述:

从如此精神状态的人手中,接过价值一套房子的“见面礼”时,不知道接受礼物的一方内心活动如何?

即便没有主观的诈骗意向,唐棣的解释也明显避重就轻,不容深思。且辩词中公然把周璇住处称之为“我们家”,其心机倒也巧妙,只是同住一个屋檐下的周璇养母叶凤妹并不承认这位“家人”。

1952年5月,唐棣以诈骗和诱奸罪被判了三年刑期。

可这才是个开始。

即便当时周璇精神状态并不 健康 ,且在同时期她留下的少数信件和日记中,并没有关于唐棣的只言片语,但不能就此否认周璇对唐棣的感情,可是仔细思考又疑点重重。

在遇见唐棣之前,周璇刚刚经历了一场 情感 灾难。前男友朱怀德也是隐瞒了自己有妻室的情况,对周璇展开追求,并在交往期间对其钱财图谋不轨。

那么,如果周璇精神状态正常,她会选择再一次重蹈覆辙吗?

此时的周璇,如坠入混沌大海之中的一叶扁舟,她珍惜每一份朝她投射来的爱意和关心,在治疗日记中,她念叨着每一个来看望和陪伴她的人:

她是渴望爱的,每一个小小的善意她都仔细地记录着。在她精神最脆弱的时刻,唐棣明晃晃的爱的表达,更如海市蜃楼般吸引着心无可依的周璇,而这虚幻的爱意背后,藏着什么样的心思,她已无暇顾及。

1952年8月,周璇次子出生,出于大局考虑,此时的唐棣被保释陪产,待孩子顺利生产后,他因“ 历史 反革命”罪名再次入狱。

等他再一次出狱时,已是1953年5月,被下令禁止靠近周璇的唐棣,并没有停止他的“越界”行为。他偷偷潜入枕流公寓,趁奶妈不备,将尚在襁褓中的儿子抢走了。

这一举动,从人性温情的角度来说,或许是出于父亲对孩子的爱。但当时唐棣的处境堪忧,刚刚出狱,没有工作,他如何养活自己和孩子呢?

在有关周璇生平的叙述中,有说唐棣带着孩子住进了他当时就职的常熟中学的员工宿舍,但是在周璇身后遗产案审理过程中,当庭陈述的是唐棣1955年才有了工作,才有可能带着孩子住宿舍。

那1953年将孩子抱走到1955年住进学校宿舍期间,唐棣和孩子的生活依靠是什么?

黄宗英作为周璇身后遗产案的当事人之一,这是不是罗生门式的说辞,已无从考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有儿子在身边,唐棣便拥有了一张王牌。

此时,周璇的状态每况愈下,据1957年1月任上海疗养院院长苏复的回忆,他查阅周璇的病史中,记录此阶段的周璇 “日日夜夜呆坐着,她不敢接触任何人,很少和人讲话,有时做一些下意识的动作……”

1954年2月,周璇被安排去北京进行了一年多的治疗。1955年春从北京回到上海时,周璇精神状况有所好转,一切都在恢复着。

周璇回到上海后,唐棣便带着孩子去疗养院见妈妈。由于周璇的病情牵动甚广,在治疗期间为避免精神上受到过多刺激,院方加强了对周璇的看护,唐棣和孩子的屡次看望被阻隔于门外。

1957年初,周璇接受了新型的治疗方法,见效显著,不仅可以生活自理,并且主动与外界接触。许多好友和同业人士常来看望她,并且配合院方治疗,经常带着周璇吃饭和出入她喜欢的场所,周璇那冰封多年的世界,终于在春风中解冻,迎来活力与新意。

对周璇即将重返影坛的报道铺天盖地,这免不了要提起她的家人和孩子,可是多篇报道读下来,唐棣发现他和孩子并没有出现在任何有关周璇的文字里。

他开始不安,于是起草了一份证明他的孩子是周璇所生的字条,要找周璇签字以给孩子一个“身份证明”。

作为疗养院“黑名单”上的人,唐棣深知自己去找周璇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于是他让女学生冯小姐带着孩子去完成他的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1957年9月,唐棣因曾诱奸15岁女学生,加上他当时被打成了“右派”,数罪并罚,被判了十二年监禁。

这15岁女学生,恰恰是这位冯小姐。

先说冯小姐带着“使命”领着孩子,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见到了周璇,并让周璇在字条上签了字确认了孩子身份。可是字条并没有被带出疗养院,即被安保人士夺下了。

关于这个孩子的身份认定,确实给后期周璇遗产案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但好在并没有影响最终的审理。

唐棣也算心思用尽。

1957年9月22日,一心欢喜等着开启新生的周璇因突发中暑性脑炎不治而逝。一代芳华,就此陨落。

此时,她的大儿子已被黄宗英领养,二儿子因父亲唐棣再度入狱,被送到了孤儿院。

低开高走,却最终没能逃出情劫的周璇,37岁便匆匆走完了她的人生路,可故事,并没有因为她的离去而终止。

让其身后依旧屡被提起的,除了她身上背负的各种“谜”吸引着大众的好奇心,还有她留下的巨额遗产。

1979年,因对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军政人员特赦的政策,唐棣获得平反出狱。判决书中对唐棣的政治问题予以澄清,但“关于唐利用教师身份,奸污女学生一节,经查属实。”

唐棣出狱后的第一件事,便是寻找几经辗转,最后也被黄宗英收养的儿子周伟,并告知儿子母亲周璇留下了一大笔钱,继而引发了周伟状告养母黄宗英侵吞周璇巨额遗产的追溯案。

这场有关周璇遗产争夺的旋风,从起势到落幕,刮了一整个八十年代。而处于漩涡中的人们,淋漓尽致地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罗生门。

看客们眼花缭乱之际,竟也分不清这些打着“爱”周璇旗号的人们,爱的究竟是她的人还是她带来的名和利。

作为明星周璇最后的情人,那些带有立场倾向的描述,常营造一种唐棣与周璇两情相悦、真心相爱的氛围。

但这份“爱”却经不起推敲。换做周璇只是一个普通人,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平凡女性,想必再喜爱她容颜与气质的男人,也要审慎而行吧。

至于有说他在狱中保留着他生命里三个女人送给他的信物,以试图说明他并没有玩弄感情,而是即便生性风流也是足够用情。那如此自我,且不顾及公序良俗和女性 情感 的“爱”,倒是不要也罢!

文 | 艾莉卡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 致孩子死亡,公共场合

法律主观:

一、监护人死亡孩子的监护权归谁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代理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其中前一种指定是后一种指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作出指定。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根据民法通则其他关于监护的法条,如果作为监护人的母亲不幸去世而不能履行监护的权利的话,那么另一方履行监护权。但是,如果说另一方监护不利,或者就像你所说的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话,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请承担监护责任。二、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享有如下权利: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1)年满六十五周岁(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因此,非监护人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三、监护权的具体内容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一)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二)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综上所述,若是监护人死亡的,孩子的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确定,同时还要考虑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意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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