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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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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功利主义的法学

2、刑法中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区别?

功利主义的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奉行不干涉主义,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第二,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过分地强调功利,实际上使功利主义学说最终陷入到自然法的思维方式中去(尽管边沁坚决地反对自然法学),即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衡量、限定人类行为,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没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关于这一点,可以借用丹宁勋爵的评价:“他(指边沁)是世间最自负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样,1768年他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成语时,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腊语,意为好啊!有办法啊!)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释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么也解释不了。”第三,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刑法中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区别?

一、主张不同报应主义:报应主义主张只能以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决定刑罚的份量。

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主张单纯根据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设定刑罚的份量,可以重罪轻刑(当人身危险性小于社会危害性之时),也可以轻罪重刑(当人身危险性大于社会危害性之时)。

二、合理限度不同

报应主义:报应主义从已然之罪中去寻求刑罚的合理限度。

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从未然之罪中去寻求刑罚的合理限度。

三、强调点不同

报应主义:报应主义着眼于已然之罪,其指向性是回顾性的,强调的是刑从罪生,罪有应得,罪刑相当。

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着眼于未然之罪,其指向性是前瞻性的,强调的是刑须制罪和刑足制罪。

扩展资料

功利主义分为行动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

行动功利主义根据行动自身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正义刑罚的报应被认为是一种准则功利。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与行动功利主义实际上是相通的。

准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集团境遇里,每个人的行动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应主义

百度百科-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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