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 为什么被罚182亿元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 为什么被罚182亿元以及182亿入股 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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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看待 被罚款182亿?
2、看完这个 处罚书,我整明白了阿里被罚182亿的原因
如何看待 被罚款182亿?
被巨额罚款的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实施垄断行为。根据官方披露信息显示, 自2015年以来,因占有庞大的市场 ,借助平台 、规则以及技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了平台内商户在其他平台开店,实施了二选一的行为,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条例,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处以其上年度销售收入4%的罚款,合计182.28亿元。具体处罚理由如下:(一)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 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或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 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和相关市场竞争程度,不当提高了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有关行为直接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 ,削弱了商品的品 内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利益。其一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 。其二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其三是削弱了品 内竞争程度。(三)阻碍 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有关行为妨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 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其一是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降低 配置效率。其二是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创新经营。其三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有关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其一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其二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三是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看完这个 处罚书,我整明白了阿里被罚182亿的原因
大家所关注的 反垄断案,在经过了 4 个多月的调查之后,终于 落定了。
就在 2021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 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182.28 亿元。
这个罚款金额是按照《 反垄断法 》中所规定的根据销售额的 1 10 % 进行罚款所制定的。
2019 年度 的中国境内销售额是 4557.12 亿元,其 4% 也就是 182.28 亿元。
金额上,这次是中国有史以来最高的行政处罚金额,在世界上也是第三高,仅次于欧盟对于谷歌 的两次罚款。
但是绝对金额很多,相对金额却没多少,尤其是对于 来说。
2020 年, 的现金结余有 3000 多亿元,180 亿的罚款,看起来是天价,但对于 来说也就是个毛毛雨啦。
不过,在这个处罚决定公布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在官网上公布了一个非常详细的处罚决定书。
出于 ,我把这个一万多字的处罚决定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
看完之后,我对咱们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人员的分析能力,调查能力由衷的佩服。
在处罚决定书中, 注册地是开曼群岛,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人员首先用了很长的篇幅来证明 是中国企业,而且还是网上购物平台。
然后,重点来了。《 反垄断法 》针对的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所以, 市场监管总局必须要做的就是证明 具有支配地位。
而 也知道这一点最关键,它提出了 市场份额数据不 ,行业准入门槛不高,单一平台依赖不高 等等理由,来说明自己其实并没有支配地位。
在 看来可能确实是这样,毕竟网购平台那么多,你怎么就说我阿里份额高呢?
而且一个拼多多靠着微信链接就让淘宝疲于应对,京东又发展的挺好,可能在它们看来确实准入门槛不高吧。。。
这么多品 都在各个平台也开店,又怎么能说我都依赖我淘宝呢?
但是,市场监管总局的人也不是傻子,直接拿出来了一大组数据来证明 的支配地位。
首先是收入上, 从 2015 年 2019 年,每一年的收入都在全国 10 个网购平台合计的 70% 以上,而且从交易额上,虽然在逐年递减,但是也都在 60% 以上。
接着,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两个指数,一个是赫 尔—赫希曼指数,还有一个是 CR4 指数。
这两个指数简单来说就是来判断市场是否是寡头垄断的指数,第一个赫 尔—赫希曼指数,1 的话是完全垄断,越接近 1,这个市场就越集中在单一企业。
具体的算法就是讲市场占有率平方,然后对平方进行加总。
这是计算公式
在实际计算的时候,一般会把这个指数乘以 10000,方便计算,而电商平台这个指数一直都在 5000 以上,在 2015 年之前,甚至达到了 7400。 可以说,是几乎完全被 垄断。
另外一个 CR4 指数也类似,越接近 100,市场就越集中。这几年,网购平台都是 90 多。
市场监管总局用这两个指数证明了 所在的网购平台市场确实是高度集中,然后又说明了 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地位上都有支配地位,实力雄厚。
说实话,我看到这里的时候,还觉得挺好笑的。
第一次看到 说 “ 我不行,我没支配地位,我没有 ”。
政府官员反而对 一顿狂吹 “ 你可以,你有支配地位,你行。”
总有一种很荒谬的感觉。。。
接下来,就是 “ 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 了。
这一部分主要讲的就是大家所关心的 “ 二选一 ” 事件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 4 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证明了 确实存在 “ 二选一 ” 的问题。
首先, 会书面和口头协议上禁止大品 在多个电商平台开店。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已经在多个平台开店的企业,如果选择淘宝, 还会不让他们参加相关的促销活动。
而且,如果你真的不听劝,头铁的参加平台的活动。
还会用各种手段来惩罚,从初级的减少活动 ,取消资格,到暗地里搜索降权,终止合作,应有尽有。
说起来,京东在 2015 年双十一之前,就实名举报过淘宝,说他们强制让品 方二选一;后来,拼多多崛起之后,在 2018 年之后,又出现过类似的事情。
可以说,二选一这件事情已经成为了 的 “ 杀手锏 ”。
不过,这玩意成为杀手锏的原因,本质上还是 阿里已经开始慌了。。。
我们从上面的数据也能看到,阿里的市场地位从 2015 年的绝对垄断已经开始逐年下滑了。
一开始是防着京东,搞得东哥头疼的很,结果东哥还没防住,又来了个黄峥。
拼多多起来之后, 原来那套打法已经跟不上趟了,拼多多在这左砍一刀,右砍一刀的,砍的阿里只能用 “ 二选一 ” 来当杀手锏。
只是,现在,这个 “ 杀手锏 ” 终于给 招来了监管的处罚,以后恐怕也没有机会用了。
在处罚决定的最后,监管部门还分析了一波 的垄断地位对市场环境有什么坏处,对消费者有什么坏处。
总的来说就是垄断企业,搅乱市场,损害公平竞争,损害品 自 ,损害消费者交易权。
但是我觉得吧,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一条其实应该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这一条才是最致命的。
要知道这些互联网企业早期都是带着创新来的,结果垄断之后,不想着创新,天天想着怎么守着自己的护城河,利用自己的流量来垄断市场。
之前,它们甚至把手伸到了买菜上面,这些大公司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来抢地盘,砸优惠,本来应该靠技术抢市场,结果全想着靠垄断地位,用资本和流量去抢市场份额。
在 这个处罚决定出来之后,我看到很多的人都在说 “ 谁是下一个。”
比如说,这两天大家都很关心腾讯会不会被处罚。
同样是拿着全国绝对市场的地位的 IM ( 即时通讯 ) ,同样在软件中存在封禁其他平台链接的情况,看起来就非常的 合呀。
但是,只是占据市场地位并不意 就要处罚,还是要看具体有没有利用垄断地位去支配市场。
而如果说以后阿里的这次处罚会被作为行业 ,那么根据报告里的市场地位,腾讯现在的微信,这种禁止部分外站链接的行为可能也会被处罚。
诶,这么看滴滴靠网约车,用大数据杀熟,搞价格歧视;饿了么,美团根据算法来弄收取不同的外卖费用。。。
这不都有可能被罚吗?
还有这好事?
最后,我想说说,反垄断会改变什么?
它改变最大的就是让我们意识到: “ 大企业这么做是错的。”
以前在淘宝 “ 二选一 ” 的时候,我见过 说 “ 这不一直这样吗?”
微博发个淘宝的链接,都要在评论区的时候;微信聊个天都要把视频下载下来再发的时候。。。
我也见过 说 “ 一个地方就遵守一个地方的规则,这不一向如此吗?”
一向如此,难道就对吗?
在发展,也一直在变化,逐渐我们会意识到,大企业也必须意识到:这么做,是错的。
2015 年,面对工商总局发出的指责淘宝假货多的 时候, 的蔡崇信说。
“ 我们认为,这份报告是有瑕疵的。”
2020 年,面对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通知书的时候, 说:
“ 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怎么着?大人, 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