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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127号文件(设施农业12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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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设施农用地搞建筑设施需要占用总承包土地面积的比例是多少2、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

设施农用地搞建筑设施需要占用总承包土地面积的比例是多少

按照国土 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 展的通知》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 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 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旦衡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毁档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 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以上内容参模余做考:百度百科 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中羡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枣巧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 生产的设施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 生产的设施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卖岩拍存放场所等用地。

《国土 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 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规定: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 。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 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 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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