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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规则(注册制下创业板退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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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创业板退市新规则

2、创业板在什么条件下将直接退市?

创业板退市新规则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 均低于2000人;(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 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科创板(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二)连续20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 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四)连续20个交易日 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科创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二、财务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3.1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3.3.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三、规范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4.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 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 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 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 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 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 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 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 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 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 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七) 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13.4.1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 裁定公司破产;(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四、重大 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5.1本规则所称重大 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 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13.5.2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 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四)根据中国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 强制退市情形。13.5.3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 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行为损害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五、主动退市1、沪市主板13.7.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八)中国 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 ,文本略有差异。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 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在什么条件下将直接退市?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 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 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能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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