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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医院坠楼身亡怎么处理(坠楼身亡后怎么处理)

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病人在医院坠楼身亡怎么处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病人在医院坠楼身亡怎么处理以及坠楼身亡后怎么处理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病人住院期间跳楼自杀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2、患者跳楼后,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病人住院期间跳楼自杀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病人住院期间跳楼自杀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这个要看医院有没有尽预防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依法要承担责任的。但家属也要拍承担一定责任的,毕竟家属照顾和护理家人的义务要更大一些。

奶奶住院期间在上楼时摔倒,楼梯有冰滑。医院应该承担责任么。得承担多少责任

如果医院没有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责任的确定和赔偿数额可以先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住院期间因 而使人进入昏迷致使物品被盗,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承担多少责任。

医院应当在病人昏迷的时候要求病人的家属在旁陪护,或者由护士在旁监护,如果都没有的话,应当由保安确保不能随意出入住院区。如果没有做到,在院治疗期间,医院应保护病人的财物安全,尤其是麻醉患者的财物安全,财物遗失,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医院应当全额赔付,医院赔付后可以再向偷东西的人追偿,如果能抓到那个人的话。

孩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慎从窗子掉下摔伤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1.儿童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监护职责; 2. 在医院治疗期间, 儿童跟医院形成了依赖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保护病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 结论:医院监护不利,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承担次要责任。可以先行协商解决;不行,应当在摔伤之日起1年内起诉。 祝孩子早日康复

病人在急诊住院期间外出自杀,医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玩忽职守,没有履行好看护的义务,这种情况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找个好点的律师多争取一点,毕竟院方 雄厚关系神通,很容易给自己占到便宜。

无亲属陪护的病人住院期间跳楼医院有责任吗

医院无法律责任,病人又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具备完整的认知能力,这个不属于医院负责的范畴!

小儿手天生畸形,B超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不要,B超检查不出。

李某跳楼自杀,砸死了过路的孙某,问自杀是否构成侵权,谁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你好,尊敬的百度知道使用者朋友,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都死了,那就去找死人把,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如有不足,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谢谢,

我是否该承担责任?

首先,你的车是怎么把工人压死的?如果你的原因,那么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没有过错,是工人在修车过程中,自己造成的,那么由修理厂承担

医院对危重病人拖延抢救时间过长是否要承担责任

医院对危重病人拖延抢救时间过长是否要承担责任,有档案规定要承担责任.但我想要追究责任是很难的, 医院接收的病人很多,你说你是危重病人,医生他是危重病人,医生的人手有限,总得一个一个的来。除非你有足够证据,再说你的充足证据也许医生轻描淡写两句话就摆平,更有你找证据证明医生故意拖延很困难,至今我未见医生被追究责任的先例。

患者跳楼后,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上海一女子李某因割 腕入院治疗,经过医院救治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转入普通病房后继续治疗。

万万没想到第二天医护巡房时发现李某不在病房,于是询问陪护家属,几个小时后李某被发现坠楼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安保义务,于是将其告上 索赔237万余元。 审理后认为,李某因割 腕入院治疗,作为医院来讲,更应该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护理上也要比其他病人更细致,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有一定责任,但是李某存在大部分责任,酌情认定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35万余元。

宣判后,医院一方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 审理后认为,李某自杀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陪护期间睡着了具有监管过失,无法苛求医院按照精神病医院的专科 防范,事发地的窗户也安装了限位器和防护栏,因此属于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医院一方自愿补偿3万元,应予准许。

说,李某本身就是 自杀未遂来到医院救治,经过医院的奋力抢救挽回了生命,本以为这就结束了。可是让人意外的是,李某趁着家属不备再次跳楼坠亡,结果让人心酸。

还 说,李某可能是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只有这种严重的疾病,才会有如此的倾向,其实, 也说不能苛求涉事医院按照精神病医院的 来防范,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说明李某是患有心理上抑郁的疾病。

本事件中,由于李某入院治疗,本身就是割 腕导致的,说明其本身是具有自杀倾向的,在入院救治之后转危为安,此后再趁着家属不备跳楼身亡。

在整个过程中,当李某入院治疗时,其实是与医院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医院应当审慎的为患者治疗,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出现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医院是需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 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事件中,李某并非 治疗问题导致的,而是在趁着家属不备,跳楼坠亡,那么本身来讲,李某的死亡是自身原因导致的, 本人要承担所有的责任,怎么会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这就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了。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医院这样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对前来就医、住院的患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边界的。即如本事件中,医院一方的窗户安装了限位器和防护栏,而且也要求家属24小时监护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因医院没有过错,据此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话说回来,如果患者是从重症监护室走出后坠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总结:最终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了死者家属3万元,其实补偿是自愿的,而赔偿却是法定的, 是自愿补偿,所以也得到了 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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