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吨作单位(用吨作单位的物体有)?如果你对这个不了解,来看看!
货代的常用的这几种贸易术语你都了解吗?速看,建议收藏,下面是物畅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如何用吨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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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畅宝,做货代的小伙伴们应该都清楚,有一些常用的专业名词刚接触确实会有一些陌生,今天畅宝就给大家归纳整理了13种贸易术语,帮助小伙伴们提高成单率!
货运代理的基本术语有: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一、VIA
Via: “经由”,在航运中多作“transhipped at(在…转船,在…转运)”讲。
使用Via条款时,需注意两点:
1)承运人须负责全程。
2)不可直达,即使有直达船。意同W/T = with transshipped at “在…转船”的意思
“In transit to”条款:“Intransit to”的本义也为“转运至”,但承运人不负责全程运输,而由Consignee在不清关交税的情况下使货物继续运。
二、货代单位中的RT
RT:“计费吨”,常见于散货运输(LCL),拼箱报价
比如:USD10/RT。这表示“每个计费吨10美元”。
计算方法是看体积(CBM)和毛重(T)哪个大就算哪一个。按USD10/RT来看,如果一件货物的规格是
2CMB,1T。则费用为10×2=20;1CMB,5T,则费用为10×5=50
这13种贸易术语,从左至右,卖方的义务越来越大,买方的反之。也就是说,上述贸易术语中,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EXW 工厂交货
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双清关
双清关:就是从出口国报关出口和负责进口国的进口报关。
在海关术语中简称为双清,是指一家物流公司或者进出口公司在报关清关这一方面具有很强的实力,能够在中国的各地港口进行清关。
一般说法:双清就是包出口,包国外进口,包税的,可以说是一条龙服务。双清也是保证寄件国海关正常出口,和保证目的地国家能清关的,这是指一些非普货,特别的货正常渠道在目的地国家是不能正常清关的。
按照以上逻辑,也就是说,你把货让他做,他负责安排拖车,报关,配船,船到目的港以后的换单,清关都是他包来做,注意,不一定包括目的港的送货。
FCA 货交承运人
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FAS 船边交货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 术语
是指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单价+FOB+装运港。风险转移是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货物在没有越过船舷时,责任承担由卖方公司承担。
如果在吊运过程中,吊杆断裂,水泥没有落入大海而是落在船板上,则风险转移给买方,这个责任就应该由买方公司承担。
CFR 成本加运费
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CPT 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货交承运人),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IP 运费和保险费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国际货代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DAF 边境交货
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DDU 未交税交货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订舱单常用英文术语
Booking number 订舱号码
Vessel 船名
Voyage 航次
CY Closing DATE 截柜日期,截关日
SI CUT OFF date/time 截提单补料日期/时间
Sailing date 航行日期 / 船离开港口的日期
ETC(ESTIMATED TIME OF CLOSING)截关日
Port of loading(POL) 装货港
Place of Delivery(POD)或To City 目的地,交货地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
CU.FT 立方英尺
Cont Status 货柜状况
DDP 完税后交货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因为在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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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吨作单位的物体有
来源:江苏法治报
□谢志玮
【案情】
金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途径发布广告,以销售“毒狗药”的名义多次向他人出售剧毒物质氰化物,并将氰化物包裹在衣物内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家徐某、洪某等人,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买家徐某、洪某等人处扣押金某出售的氰化物共计1800余克,经鉴定其氰化钠含量为94%。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买卖危险物质氰化钠的数量超过500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买卖危险物质氰化钠的数量超过500克,但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氰化钠虽不属于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解释》)中列明的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剧毒化学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其次,不宜机械适用《剧毒化学品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条款。《剧毒化学品解释》的出台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剧毒急性鼠药生产工艺简单却利润巨大,长期以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发生。为从源头上遏制利用“毒鼠强”等禁用剧毒鼠药投毒,两高制定了《剧毒化学品解释》,但该解释仅列明毒鼠强等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属于“毒害性物质”,并未对毒害性物质的内涵外延作全面解释,也并未禁止将其他的剧毒化学品认定为“毒害性物质”。另一方面,《剧毒化学品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其中原粉、原液、制剂数量达到500克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并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司法机关查办案件中大量涉及毒鼠强等五类之外的剧毒化学品,且数量远远超过500克,尤其是行为人将五类之外的剧毒化学品用于生产作业活动,涉及的数量往往以吨为单位计量。无论是五类之外的剧毒化学品的毒性、致死量,还是行为人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目的和实际用途,亦或是行为人的获利、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与毒鼠强等存在较大区别,轻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容易导致量刑畸重,罪责刑不相适应。
最后,由于《剧毒化学品解释》出台时间较早,实践中亦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涉及《剧毒化学品解释》规定的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之外的剧毒化学品案件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思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处理。入罪方面,对包括氰化钠在内的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考虑到其毒性、致死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因素,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这样,即使出现其他剧毒化学品在公共安全危害性上与毒鼠强等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相当性,但毒性却低于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的情况,也不会陷入不能定罪处罚的困境。量刑方面,由于《剧毒化学品解释》列明了毒鼠强等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数量达到500克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宜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对五类剧毒化学品之外的其他剧毒化学品,即使数量超过500克,也不宜适用“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案件量刑时,可综合行为人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目的、实际用途、有无发生事故、有无严重的环境污染,获利等因素,提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的量刑建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