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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当事人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离婚案被胁迫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婚姻。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分歧,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
2.失业失业的员工,另一方因另一方失业,经济困难次起诉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放弃家庭成员;
3.有du-bo.吸du等恶习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7.婚前缺乏了解,轻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对方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
9.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登记结婚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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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不同居,没有和好的可能;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后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同居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起夫妻关系;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不履行夫妻责任的;
13.一方与他人私通.同居,教育后没有遗憾,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受害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受到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受害方再次起诉离婚,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
14.一方被判处长期监禁或违法.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
15.被告人经本院传唤后,无故不出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依法缺席审判后,请求方有坚定的离婚态度,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接受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和调解以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新理由,不予受理。
(2离婚案)怀孕期间妇女.男方不得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怀孕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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