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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么建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么建立:如果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应当设立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代表担任。

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司法局应当促进建立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的联动机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制度。

一、建立三方联动机制,形成“工会牵头,三方联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重在调解,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

(一)三方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整合三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为核心,以共同推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和完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形成企业调解与区域调解的网络化全覆盖。通过三方联动,促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及区域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前期调解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形成较完善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促进首都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完善三方联动的组织体制和落实工作制度。成立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司法局局长吴副组长,三方分管的副主席、副局长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会法律部,办公室成员由三方具体分管部门领导组成。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定期研究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制定协调配合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到位。要建立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制度,对未达标的企业坚持不能进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三方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调,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年内见到实效。

二、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市、区县、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

(三)在市、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为区域性受理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是三家开展调解工作的载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职能;各街道乡镇司法所、社保所和工会服务站作为基层一级调解组织,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联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先行调解,或者转送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基层调解的重要体现。切实把调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方式,以柔性化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实行灵活简便的调解程序,最大限度把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

(四)依法设立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书”与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主动地履行。市、区县两级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案件或者已经受理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转送同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劳动仲裁转送的争议经调解成功后,可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间顺序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充实调解员队伍,提升专业能力和调解水平,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市、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至少配备两名“律师”任专职调解员,实行值班制度;街道乡镇司法所设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应由“经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律师或者司法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担任。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发挥作用,形成区域调解与企业调解网络化全覆盖

(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基础,更是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已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切实发挥作用;未成立调解组织的企业,按下列规定组建企业调解组织:

1.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应当设立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企业依法用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的状况,与企业所在地的司法所和工会工作站建立工作联系,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劳动纠纷要主动配合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2.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代表担任。企业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尽最大努力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同时与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立工作联系,职工当事人不愿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主动引导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3.职工人数超过5000人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会,应当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设专职调解员,在指导、协调本系统各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外,能够在系统内调解的,力争将争议解决在系统内;调解指导中心应与市总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业务联系,可以将争议转送市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六)强化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街道乡镇劳动争议组织要积极履行调解职能,凡辖区内的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要主动进行调解,工会服务站和社保所可依托司法所中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应建立相互协调和工作联动制度,将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机制建设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工作重心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各社区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本辖区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排查工作,发现苗头及时上报。

四、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明确各方职责任务,为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提供保障

(七)工会要在建立和完善网络化职工服务体系中,加强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些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在市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下实施对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在市司法局支持下,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职工法律援助业务提供专业人员支持与保障。市司法部门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和机制建设,在企业密集、劳动争议较多的地区基层司法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积极配合市总工会组建和扩大“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这两支队伍在调解劳动争议和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协同市总工会加强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对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的工会开展的职工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纳入国家法律援助的体制中,统一执行规范的法律援助资金补贴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促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项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主动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完善各项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三方通过有效的工作联动,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首都的社会稳定

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司法局应当促进建立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的联动机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制度。

一、建立三方联动机制,形成“工会牵头,三方联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重在调解,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

(一)三方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整合三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为核心,以共同推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和完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形成企业调解与区域调解的网络化全覆盖。通过三方联动,促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及区域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前期调解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形成较完善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促进首都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完善三方联动的组织体制和落实工作制度。成立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司法局局长吴副组长,三方分管的副主席、副局长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会法律部,办公室成员由三方具体分管部门领导组成。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定期研究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制定协调配合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到位。要建立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制度,对未达标的企业坚持不能进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三方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调,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年内见到实效。

二、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市、区县、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

(三)在市、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为区域性受理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是三家开展调解工作的载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职能;各街道乡镇司法所、社保所和工会服务站作为基层一级调解组织,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联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先行调解,或者转送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基层调解的重要体现。切实把调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方式,以柔性化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实行灵活简便的调解程序,最大限度把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

(四)依法设立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书”与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主动地履行。市、区县两级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案件或者已经受理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转送同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劳动仲裁转送的争议经调解成功后,可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间顺序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充实调解员队伍,提升专业能力和调解水平,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市、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至少配备两名“律师”任专职调解员,实行值班制度;街道乡镇司法所设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应由“经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律师或者司法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担任。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发挥作用,形成区域调解与企业调解网络化全覆盖

(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基础,更是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已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切实发挥作用;未成立调解组织的企业,按下列规定组建企业调解组织:

1.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应当设立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企业依法用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的状况,与企业所在地的司法所和工会工作站建立工作联系,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劳动纠纷要主动配合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2.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代表担任。企业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尽最大努力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同时与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立工作联系,职工当事人不愿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主动引导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3.职工人数超过5000人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会,应当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设专职调解员,在指导、协调本系统各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外,能够在系统内调解的,力争将争议解决在系统内;调解指导中心应与市总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业务联系,可以将争议转送市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六)强化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街道乡镇劳动争议组织要积极履行调解职能,凡辖区内的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要主动进行调解,工会服务站和社保所可依托司法所中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应建立相互协调和工作联动制度,将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机制建设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工作重心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各社区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本辖区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排查工作,发现苗头及时上报。

四、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明确各方职责任务,为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提供保障

(七)工会要在建立和完善网络化职工服务体系中,加强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些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在市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下实施对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在市司法局支持下,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职工法律援助业务提供专业人员支持与保障。市司法部门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和机制建设,在企业密集、劳动争议较多的地区基层司法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积极配合市总工会组建和扩大“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这两支队伍在调解劳动争议和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协同市总工会加强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对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的工会开展的职工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纳入国家法律援助的体制中,统一执行规范的法律援助资金补贴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促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项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主动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完善各项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三方通过有效的工作联动,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首都的社会稳定

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应当设立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代表担任。

这个机构是单位内部自行设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出代表,再由单位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劳动主管单位(比如劳仲委、劳动局)出面主持,三方共同组成。

单位内部设立,找几个人就行了,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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