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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原则?

一、信访工作原则?

一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指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国家机关解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包括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它强调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应当以其法定职责为准。本项原则的核心要义是“事权”,即通过国家机关的“事权”来确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归属。信访事项发生后,首先要确定哪个国家机关具有管辖权,然后作进一步划分层级,确定由哪个级别的国家机关承担处理的责任。

二是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诉访分离,是指要把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分类处理,就是指要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本项原则的核心要义是“法治”。诉访分离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重视初信初访,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在当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预防、疏导教育,是指要依法规范源头预防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要做好对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疏导情绪,并对信访人进行必要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国家机关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带着责任和感情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办事、认真履职,通过信访渠道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就是强调公正信访、阳光信访,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所涉及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能依法有效得到保护。有序、便民,就是强调信访工作必须有序进行,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

二、乡镇信访工作的职责?

是及时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包括以下内容:1.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2.协调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给群众;3.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及时掌握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4.宣传政府工作,增加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总的来说,是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环保信访工作

环保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环保信访工作

环保信访工作是指人们通过各种信访渠道,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问题,以促进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环保信访工作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民众提供了表达意见和维权的渠道,还推动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保信访工作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在这样的背景下,环保信访工作应运而生。

环保信访工作是政府与民众的桥梁,通过信访渠道,人们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环境问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同时,环保信访工作也为政府提供了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环保问题的重要途径。

环保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通过环保信访工作,人们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环境问题,促使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促进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环保信访工作可以帮助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环保问题的发展变化,有助于制定和调整环境保护政策,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自律。通过环保信访工作,人们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促使其加强环保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环境监管机构的有效性。环保信访工作为环境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有助于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环保信访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环保信访工作的影响与挑战是相互交织的。一方面,环保信访工作的开展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推进了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果;另一方面,环保信访工作也面临着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复杂等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进环保信访工作,我们需要加强信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访举报渠道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信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健全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推动环保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环保信访工作是环境保护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发声和维权的平台,推动了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环保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五、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公安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六、村级扶贫领域信访工作内容?

信访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访件呈送领导批示前的准备阶段。

1.接收登记。信访件接收的主要形式有:来电来访记录、来信签收、上级转办信访件的签收、网上信件查收等。接收时要做好信访件编号、来信人姓名、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反映事项等有关情况的登记工作。

2.内容摘要。指对信访件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形成简短的一小段话,以节省领导阅批信访件的时间,便于领导有针对性地作出批示。

3.建议批示内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信访件的转办是有规律可遵循的,即可以就信件来源(行政归属地)及其反映内容,提出批转哪个单位办理的建议。

(二)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阶段。

4.转办。信访件及领导批示要及时交办具体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一般的信访批示件在1日内交办到位,紧急和重要的信访批示要当即交办。如果领导批示要求限时办结的,交办时要特别说明办理时限。

5.催办督办。信访批示件交办后,要及时或定期催办督办,并做好记录;对紧急和重要的信访批示,要随时检查办理进度,催促加快办理,推动批示落实。

七、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公众声音被有效回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信访工作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公众的声音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因此,建立一个严密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变得至关重要。

什么是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是指由政府部门建立的一套规范、科学的信访工作机制,旨在保障公众的信访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它涉及到政府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方面,确保信访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一个完善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的组织结构:建立信访工作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职责和协作关系。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落实。科学的工作流程:制定规范的信访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信访案件都能够按照一定的程序得到处理和解决。明确的职责分工: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清楚自己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高效的协作机制:建立起政府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高效沟通和协作机制,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协同作业。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秉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访工作过程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信访工作的信心和参与度。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工作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为什么建立信访工作责任体系至关重要?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改善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关系、增强社会稳定和公信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关系。公众的诉求和意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通过建立一个规范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公众的声音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和谐。

其次,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有助于增强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可以更好地解决公众的问题和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积累,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树立良好的形象和社会信任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公开透明、高效负责的信访工作,政府可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如何建立健全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以下是一些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制定科学规范:建立规范的信访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信访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增强其责任感和承诺意识。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高效的信访工作信息化平台,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总之,建立一个健全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对于保障公众的信访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公众的声音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

八、信访工作八个严禁?

没有信访工作八个严禁,你这个应该是地方上制定的。目前关于信访工作最具权威性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访条例全文包括总则、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

九、信访工作保守什么秘密?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并按信访人的意愿为其保守相关秘密。

十、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水利部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水利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水利部(含水利部机关和水利部直属单位,下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水利部处理的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转送需要由水利部协助办理的信访事项等,适用本办法。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水利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属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向有关上级单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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