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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关系总 则

一、集体劳动关系总 则

为确保工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本法依据宪法制定。

第二条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

第三条阐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职工,无论性别、职业或宗教信仰,只要以工资为主要收入,都有权利加入并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强调,工会必须遵守宪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和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等理论,开展自主工作,且国家保障工会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推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协助政府工作,维护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的核心任务是维护职工权益,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调节劳动关系,促进职工权益保障,参与民主决策和监督,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八条,工会支持经济建设,提升职工素质,同时加强国际工会间的友好合作。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详述了工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机制,以及工会组织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的规定。

第十三、十四条,明确了各级工会的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以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和调动规则。

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基层工会的会议制度,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和罢免程序。

扩展资料

集体劳动关系(Collective Labour Relations) 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工会组织,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团体对团体的关系。双方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形式来体现其构成和运行,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二、劳动法规定试用期

一,《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者申请或通知。

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以上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八,《劳动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矛盾的解析。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调整“劳动合同的具体法律”。

2,《劳动法》就“劳动法律”当中的上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当中的下行法.

3,在法律的适用中,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它规定的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没有做“应当”或”可以“的定义。是对立法体系上关于义务规定的漏洞。

5,《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共同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体现在调整劳动关系当中。

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为法律权威解释,非法律解释。

三、劳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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