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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长职责?

一、合作社理事长职责?

合作社理事长的职责包括合作社创建职责,合作社管理职责和合作社提升职责

二、村支书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合法吗?

从2020年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起,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作为村委会村主任一职的侯选人,经过村民无记名投票选举,村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村委会主任,即村长一职,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主任兼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职,但需要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旦选举成功,那么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属一人担当,这是经过法定选举程序的选举成果,当然是合法的。

三、合作社脐橙开园仪式讲话

合作社脐橙开园仪式讲话

尊敬的各位嘉宾、亲爱的合作社成员:

大家好!我很高兴能够在这个重要的日子里与大家相聚,共同见证我们合作社脐橙开园的盛大仪式。

首先,我要向所有对我们合作社的发展给予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正是你们的支持和关心,才让我们合作社得以快速成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今天,我们合作社脐橙开园,标志着我们朝着现代化、规模化的果园经营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脐橙作为一种优势品种,具有独特的口感和丰富的营养价值,深受市场青睐。通过开展脐橙种植,我们将实现社员增收、乡村振兴的双赢局面。

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合作社致力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倡导绿色种植、科学管理,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我们不仅仅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更是一个拥有现代化果园管理理念和技术的农业产业化团队。

在我们的合作社,我们注重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我们引进了最先进的农业科技和管理模式,不断探索果园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的团队由一批优秀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专业人员组成,他们经验丰富、务实专业,为果园的种植、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我要特别感谢我们的合作社成员,是你们的辛勤努力和智慧智商,成就了今天的成就。脐橙开园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你们智慧的结晶。在整个开园过程中,你们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的精神,共同面对困难,攻克难关。正是你们的团结奋斗,才让我们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今天,在这个开园的庄严时刻,我要向大家郑重承诺,合作社将不负期望,继续秉承“诚信、责任、创新”的合作理念,坚守“绿色、有机、健康”的种植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脐橙产品。

我们将不断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加强果园管理和病虫害防控,全面推行现代化的果园管理模式,确保果实的品质和产量稳定提高。我们还将加强市场营销能力,积极拓展销售渠道,为果农提供更好的销售服务和支持。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开园典礼的成功举行离不开大家的支持与配合。希望今天的仪式能够成为我们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们共同奋斗的开始。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打造一个美丽、富饶的乡村。

谢谢大家!

四、理事长如何做好养牛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建议一,用当地的地名,例如:河北东光县龙王李养牛专业合作社二,选择自己喜欢的词语,例如:河北宏发养牛合作社 ,河北博创养牛合作社三,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跟以后的项目联系。自己起的名字才听起来亲切,深刻,就跟给自己的孩子起名字一样,希望可以能帮助到你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有何权力呢?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且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的合作社,可以依据成员意见,只设立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须设理事长一名,因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长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其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理事长和理事会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定义: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产生背景: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时间活动。早在19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了合作经济的探索。国际合作经济发展大体经历了三大阶段:

1、启蒙阶段

19世纪初,以欧文、傅立叶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开始进行合作经济的探索,成立了一些生产、生活高度集中统一的合作社,由于脱离实际,都以失败告终。

2、起步阶段

1844年,为了应对零售商的盘剥,英国罗虚代尔镇28名纺织工人组建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的诞生。

七、公务员退休后能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任理事长?

1、公务员不可以兼任合作社理事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也就是说,不管合作社规模大小、入社成员多少;也不论合作社是否成立理事会,但必须要设一名理事长,而且法律又规定,理事长对外是法人代表,对内要对全体入社成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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