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认识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
问:怎样认识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
校解析答案: (1)法律在缓解利益与正义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
(2)法律在缓解利益与正义的矛盾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
①无论是改革或市场行为都需要由一定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否则社会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或误入歧途;
②立法与调节利益关系有着密切关系。从宪法、法律到法规、规章,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的调节;
③执法、司法与调节利益关系同样存在着密切关系;
④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的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对利益的确认、鼓励、保护,也有限制、禁止、制裁等。
(3)法律在缓解正义与利益的矛盾时也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
①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内部;
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制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
③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总之,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或国家用以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但只是其中之一。
二、如何平衡老板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老板要求员工知道、学到、看到、做到;员工希望老板钱给到,尊重给到。在平衡老板和员工的利益关系在企业效益最大化与员工自身利益最大化之间就要找好企业的成本管控的平衡点。制度执行到位,主观能动性发挥到位,看似简单但执行过程中要掌握好度。从管理者而言,一视同仁很主要,不让普通员工产生逆反心理;对老板忠诚的同时,要关心到员工的切实感受,在情感上要理解、关爱员工;在立项追溯、掌控执罚力度过程中要有人情味。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要执行得有一定弹性但要透明公开。在人力成本控制上,不过只占公司费用的百分之十三左右,因此要向老板阐述省小钱花大钱的道理,对员工舍得一点,让员工赚到位,老板就一定能赚大钱。要动员老板多与员工一起参与活动,要在管理中建立伙伴式的工作关系。随着社会不断进步,随着员工的年轻化时尚化,时代的变革将影响管理推进!平衡,就是控制、影响,减少负成本,因此心是平的,事儿就是顺的。
三、经营者和所有者的主要利益冲突怎么协调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但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要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需要转变以下两个方面的观念。
第一, 从权利制衡到决策科学。
传统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的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的目的。这一制度通常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它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所构成。这一制度或称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公司的权力配置。即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以其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拥有终极所有权并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是股东的,对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则作为代理人拥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非所有权,但他直接控制着公司,控制着公司的剩余。由于法人财产权和终极所有权的不一致性,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因此以权力配置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对于维护各方权力的存在和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公司治理并不是为制衡而制衡,而且,制衡并不是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径。我们(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认为,衡量一个治理制度或治理结构的标准应该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运行,如何保证各方面的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因此,科学的公司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为,公司各方的利益都体现在公司实体之中,只有理顺各方面的权责关系,才能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行,而公司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决策科学化。因此,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终目的不是制衡,只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 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
传统的公司治理大多基于分权与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的研究。因此,公司治理可以说是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但从科学决策的角度来看,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建立在决策科学观念上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公司的有效运行和决策科学不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在最近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已不单纯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容,而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治理机制。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股东的权力;(2)对股东的平等待遇;(3)利害相关者的作用;(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5)董事会责任。显然,治理机制是比治理结构更为广泛、更深层次的公司治理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