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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性言论所具有的特点?

一、煽动性言论所具有的特点?

(1)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即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言语;

(2)内容的非事实性,如虚张声势,夸大其辞,攻其一点,不及其余,造谣诽谤;

(3)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

(4)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煽动他人的反常情绪,采取不利于社会、他人甚至是国家的行为。煽动是一种反常的、病态的、邪恶的表达思想的方式,同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相违背的。

二、网上发布煽动性言论违反哪条法律?

故意造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煽动言论触犯了卖国罪

三、什么属于不正当言论:发表不正当言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相关情节,会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些都是属于不当言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要依据情节而定,依照《治安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同质化言论是什么言论?

同质化言论是指在某个社交媒体或其他网络平台上,大量用户在相同的话题或事件上表达相似的观点和言论,形成了一种相对单一的、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的言论氛围。这种言论现象主要源于社交媒体和网络的特点,例如信息过载、群体效应、筛选算法等。

同质化言论的出现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

1. 形成信息孤岛:同质化言论的传播可能会导致某些声音被压抑或忽视,从而阻碍了信息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 降低言论品质:同质化言论的流行往往会引发“跟风式”评论,使得言论缺乏独立思考和深入探讨,表达的观点也缺乏创新性和深度。

3. 加剧社交媒体的“过滤泡沫”效应: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往往会根据用户的兴趣和互动历史,为用户推荐与其兴趣相关的内容。同质化言论的存在可能会加剧这种“过滤泡沫”效应,使用户更加倾向于接触和认同与自己观点相似的信息,从而削弱了多元化和包容性。

因此,应当引导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的用户发表多元化、创新性的言论,促进信息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从而提高言论的品质和平台的价值。

五、蓄意滋事造谣煽动属于哪种罪?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造谣罪,但网络造谣可以根据具体情节涉嫌构成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部分罪名将面临最高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六、什么叫煽动政权?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表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七、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属于什么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等。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孔子的哪些言论属于社会本位论?

孔子是君本位思想,没有什么社会本位论。

在《诗经·小雅》里他就宣扬“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每一块土地,每一个臣民都是隶属于皇权的,那还有什么东西皇帝不能支配的呢?还有什么事是王权不敢干的呢?还有什么是社会本位呢?

蠕学的本质是“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奴隶”的学问。合格的奴隶,晋升为奴才,叫升官发财,做人上人。这就是蠕家思想几千年的传承和延续……

孔子的教学大纲只有一个:万般皆下品,唯有做官高。学习内容只有如何当官。根本不是什么格物至知,当樊迟想学稼时,孔老二就骂他小人,并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

这就证明蠕家的教学内容只有“礼义信”等虚的东西,根本不会去研究实用的科学技术尤其深奥的自然科学。

孔老二如果真格物至知的话,在被二小儿辩日难住后,他就该研究天文学了。可他呢,屁后文没有!

在此鄙视蠕蛆们对蠕教在自然科学方面的无耻吹捧。

孔子说话东一榔头西一棒锤,好话说尽,好事不干,甚至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例如

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全是假话。孔子能“死守善道”吗,看《论语》记载两件事:

公山弗扰以费畔,召,子欲往----

佛肸召,子欲往----

公山弗扰和佛肸都是叛乱啊,于礼不容。孔子为了权力,平常向学生大讲特讲的周礼也不顾了!

孔子“危邦不入,乱邦不居”,于是周游列国跑官要官,就是没去秦国。结果秦国把列国灭了。到底哪是危邦?何为乱邦?如果孔子生在抗日战争时期,妥妥的一个铁杆汉奸!

他的后裔完美的证明了孔子的本性:金国皇帝来了,向金国称臣;蒙古皇帝来了,尊为大宗师;满清皇帝来了,剃发又易服;八国联军来了,为列强服务;日本鬼子来了,和鬼子联欢……

蠕家人士们只要自己能当官做人上人就好了,哪管什么社会!

九、感叹句属于什么表达方式?

感叹句是一种句子的类型,汉语中的感叹句,属于汉语四大白类的一类,其他三类为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带有浓厚的感情的句子。它表示快乐,惊讶,悲哀,厌恶,恐惧等浓厚的感情,感叹句一般用降调,而修辞手法是为提高袁达效果,用于各种文章或应用文的写作的语言表达方法集合。

十、煽动他人违反什么法律?

属于构成了教唆的罪行。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二、确定教唆罪的原则是什么?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一般原则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从重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从轻减轻原则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出现了煽动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属于构成了教唆罪。教唆罪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煽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导致一定后果的情况,而自己却不亲自去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教唆这个嫌疑人依然要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并会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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