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纠纷医院谈判技巧有哪些
医患纠纷医院谈判技巧有哪些
在医疗行业中,医患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谈判技巧的运用至关重要。医院作为医患纠纷的一方,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策略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
1. 了解法律法规
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应该熟悉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原则,了解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医院的法律责任。这样,医院在谈判时就能更加明确自己的立场,并且能够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2. 建立专业谈判团队
医患纠纷的处理需要一支专业的谈判团队。医院可以从各个相关部门中选择拥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团队,包括法务部门、医务管理部门和专业医生等。这样的团队可以为医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建议,在谈判中更有优势。
3. 调动资源
在医患纠纷谈判中,医院可以调动各种资源来增强自身的谈判能力。例如,医院可以邀请专业的律师和调解员参与谈判,提供法律或专业意见。此外,医院还可以利用自身的医疗资源,提供必要的检查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4. 保持冷静
医院在面对医患纠纷时,必须保持冷静和客观。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但医院必须以冷静的态度对待,不被情绪所左右。只有冷静和客观的思考,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
5. 善于沟通
在医患纠纷谈判中,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医院需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同时,医院还应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寻求更多的合作和支持。善于沟通可以帮助医院更好地理解各方的立场,从而更有效地进行谈判。
6. 灵活运用谈判策略
在医患纠纷谈判中,医院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谈判策略。有时,采取强硬的立场可能会增加冲突和对立,而柔和的方式可能更容易达成和解。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谈判的目标。
7. 寻求第三方协助
在一些复杂的医患纠纷中,医院可能需要寻求第三方的协助。可以选择请律师、调解员、专业机构等来介入谈判,提供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减少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协商。
8. 做好记录和备案
医院在医患纠纷谈判中应做好记录和备案。记录谈判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各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这样,在后续的工作中可以作为参考和依据,并且可以减少后续的矛盾和争议。
9. 关注医患关系的改善
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不仅要关注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应注重医患关系的改善。通过与患者的沟通和合作,医院可以建立更加互信和合作的关系。这样,在将来的工作中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结论
医患纠纷是医院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但通过合理的谈判策略和技巧,医院可以更好地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了解法律法规、建立专业谈判团队、调动资源、保持冷静、善于沟通、灵活运用谈判策略、寻求第三方协助、做好记录和备案,以及关注医患关系的改善,都是医院谈判的重要技巧。
二、医患纠纷谈判技巧?
一、协商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1、充分考虑不利后果,找出不足,逐一做好应对准备。
2、注意收集保管各种证据。
3、尽到一定告知义务,如病历及实物的封存、尸检权的告知等。
4、说明诉讼相关费用,请患方做出理智选择。
二、协商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平
稳情绪。
2、慎重选择参加协商人员,避开当事科室,以3人为宜。
3、注意协商礼仪。
4、注意语言,不必伶牙利齿、妙语连珠,但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清晰明快的语言表达能力,并能做到克己敬人。语言深度要适合对方认知水平,尤其是对专业问题的解释要力求让对方充分理解。
三、分阶段采取不同策略:
初始阶段,倾听对方叙述和发泄。做好记录,关键部分适时追问强调,以显示重视态度。适当表示同情,有利化解激奋情绪。对不能认同的地方暂不作辩解,始终如一保持不卑不亢、平和真诚的姿态,不可过早亮明态度,激化矛盾。要给对方足够时间接受现实,稳定情绪。这一阶段的目的是消磨对方过激情绪,防止暴力及其他意外发生。要特别警惕对方人员中的老人及孕妇因情绪激动而发生意外,必要时可安排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给予医疗性保护。
第二阶段,解释说明。此时往往会遭到对方的种种质问,要在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谨慎回答。可利用倒水、记录、核实、汇报等间隙周密组织语言,力求完善并留有余地,无法当场作出答复者不可勉强。
第三阶段,分配责任。对己方责任不能无限制的回避;对患方责任也要一针见血的指出。在协商难以推进时,可分别请出对方成员单独沟通,摸清底细,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四、争辩要讲究艺术性:
1、协商解决以和为贵。为达和解
目的,有时需做一些让步,但不能无原则一味迁就,所以争辩
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院方应先礼让三分,克制争辩的欲望和情绪;争辩时要尊重对方,不贬低对方人格,以平和态度对待其过激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向其讲明制约患方的法律法规,导之以矩。
2、争辩时语气要自然果断,发言快慢相间,舒缓有致,自会不怒而威。偶有语误也不必当即纠正,自乱阵脚,过一会再重提该话题以作自然更正。语言组织简单明了,不可东拉西扯,高谈阔论。言多必有失,不可被对方抓住语言漏洞。
3、注意抓住对方错误予以反驳,以理服人。
医疗纠纷协商技巧固然重要,但在协商过程中,医院方面如果可以做到平等对待患者,不推卸责任,可以更好地完成协商的过程。在实践运用中,应以各解为目的,尽量心平气和就事论事,但也不能一味地迁就和毫无原则,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纠纷调解谈判技巧?
1.
明之以法,把握原则。
宣传《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保留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确认等。
帮助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处理原则。
2.
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四、借贷纠纷谈判技巧?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法
一、自行协商解决
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效力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民事纠纷谈判技巧?
一、民事纠纷调解的技巧
1、过错剖析法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对责任大的一方,一般来说应是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
2、背靠背法
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一般两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找一方当事人谈话,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使主审法官心中有数。只有知晓两方的情况,才能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通过了解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后,可以背靠背做工作,与被告谈时,可以谈到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否则法院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被告既丢了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目前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现状,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要被告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取到相反的效果。
3、亲情融化法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如赡养纠纷等,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4、冷处理法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双方一个“钉子”一个“斧头”,互不相让。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有的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主审法官这时可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5、换人调解法
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如遇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俩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便会对法院对法官深信不疑,便会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在必要的时候,法院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6、法官、人民调解员、委托代理人互动调解法
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时法官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同商定最佳调解方案,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促成协议的达成。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工作,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同时在法官的正确引导下积极促成协议。另外在村委会调解时法官也可以主动参与调解,指导村委会依法调解,与村委会共同努力协调一致,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调解员的位置上思考,让当事人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使调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六、房屋漏水纠纷谈判技巧?
房屋漏水,纠纷谈判应该主要强调房屋内漏水造成的损失,以及后续修缮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成本,要强调过错方应该负的责任才能得到赔偿最大化
七、医疗纠纷家属谈判技巧?
首先,在于家属发生矛盾问题的时候,我们千万不要冷漠对待,要适当的表达自己善意的笑容,虽然发生了矛盾,笑容很难出现彼此在脸上,但是,事实证明,在谈判中一张如浴春风的脸庞还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好处。
第二,切记把谈判场合设定在事发地点,如果矛盾是在医院产生的,那么,我们千万不要再医院进行谈判,因为在事发地点谈判,一言不合,对方很可能会进行胡搅蛮缠,建议换个地方谈判。
第三,找个明事理的中间人帮忙游说,一般来说,在谈判的过程中,有一个中间人帮忙说话,不管是受害方还是责任方,都很容易达成一定的共识。
第四,谈判场合切勿吵杂,一般来说在谈判过程中,吵杂的环境会让人心烦气躁,很难静下心来和你谈判,在这种环境下,有时候你说什么,对方都不会听,不利于谈判。
第五,谈判如果是责任方,我们切勿一上来就问赔偿什么,需要怎么做,我们可以友好的请受害方坐下,谈判之前给对方送一杯水,静静的等待对方先说,这样就给对方构成一种从容不迫错觉,而我们一个送水的举动,会让对方在心中安逸许多,不会进行蛮不讲理。
第六,因为事属于医疗纠纷,在谈判过程中,我们要慢慢引导对方往我们正确的思路走,比如,在医疗的过程中,对方家属签下的承诺书以及相关性文件,我们一定要慢慢引导,切勿一上来就说这些,不然会被对方误认为我们根本不想谈判的错觉,更不利于谈判。
八、民事纠纷赔偿谈判技巧?
需要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首先,需要清晰明确自己的要求和底线,避免被对方占据主动;其次,要注意语言和态度的把握,尽可能保持冷静客观,避免情绪化的言语和行为;再次,要善于沟通和妥协,寻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除此之外,还需要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另外,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
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和案例、参加培训和讨论会等方式来增强自己的谈判能力和经验。
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改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智慧水平。
九、医患纠纷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劳动纠纷谈判技巧和话术?
任何维权都是需要成本的,劳动维权也不例外,但是申请劳动仲裁没有个3个月的时间一般很难有个结果,如果金额比较大,仲裁之后单位又进行起诉,那时间还会拖得更久。
那如何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劳动纠纷呢?目前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协商解决。既然是协商解决,那就需要让不愿意协商的单位做到谈判桌前,不愿意赔偿的单位自愿赔偿,作为劳动者就需要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一、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
既然是与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争议,那你必然需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和自己的退让底线。
1.关于诉求
协商本质上就是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你首先要明确的自己的诉求是哪些,比如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拖欠的工资等等,要什么要想清楚,不能谈到一半又提新的诉求。
提诉求的时候可以尽可能多的提,多提不是瞎提,是说那些在法律上处于模糊状态的诉求也可以提(比如你没有证据的时候也可以提加班费),自己愿意放弃的诉求也要提(比如社保没按工资标准交,即使你不打算让单位补缴,也建议先提),但是不是提无理的诉求(比如要什么精神损失费)。尽量多提诉求的目的是为了在后期的谈判中给自己更多退让的空间,让谈判更好的进行下去。
2.关于退让底线
除了明确自己的诉求之外,还需要事先想好自己的退让底线,这个底线不要求大家第一次就完全想好,自己的底线应该是根据谈判的进度和效果不断调整的,但是你必须在每次谈判之前都要想好。
谈判是个相互妥协的过程,为了防止在谈判中由于考虑不充分而做出错误的决策,所以才要求大家在每次谈判之前一定要想好自己这次谈判的底线,超过底线就不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谈判中出现新的情况,不要贸然答应或者作出拒绝的决定,建议大家跟对方说考虑之后再回复。这样既避免的贸然答应造成自己后面后悔,也可以避免贸然拒绝把谈判搞僵,谨慎处理总不会犯错。
二、要有充分的谈判自信。
谈判要有充分的谈判自信,你和单位谈判是你给单位机会,不是你求着单位谈,你完全可以不谈判直接申请仲裁。你要有一种意识,你谈判是因为你不想和单位把关系搞僵了,你不想把事情搞得太难看,你是在给单位机会,不然你去仲裁单位赔的更多,还会上网给单位留下涉诉信息,以后单位融资、贷款与别的单位合作都会受到影响。
所以在与单位谈判的时候要不卑不亢,谈判这个东西对于你来说可有可无,你不需要求着单位跟你谈,大不了你花点时间去申请仲裁,只有有这种自信才能真的把谈判谈好。在这里我再提醒一下有些特别怕领导的朋友,你既然已经离职要跟单位仲裁了,现在跟单位谈判也不需要怕他,你跟曾经的领导是平等的,他不能再把你怎么样,甚至你可以把以前他骂你的、吼你的,再骂回来、吼回来!
那些威胁你的,要找人砍你的,怎么整你的,我建议当着他的面直接报警,先不管警察管不管,要让他看到你不是好欺负的,你不会被他吓到。我判断这些人都是一时口快,即使万一被人砍了,你这个报警记录也能把嫌疑最早引到他身上。
三、激发单位的谈判意愿
现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很多单位是不愿意跟劳动者谈判的,不愿意谈判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确实不愿意给赔偿,不管是因为无知还是因为流氓,反正就是不愿意给钱;还有一种是能够不给就不给,这种单位并不是铁了心不给,他就是想先把你晾一晾,看看你的反应,如果你闹得凶,他就给,不闹就不给,这种单位其实就是在赌你敢不敢、会不会去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