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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防震减灾意识?

一、如何提高防震减灾意识?

一是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活动.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寻找恰当契机,大力弘扬我国传统防灾减灾文化,大力弘扬近年来在应对汶川、玉树地震中凝聚的“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以及在应对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彰显的抗洪救灾精神.要充分发挥各类公共文化场所、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和有关纪念馆的教育、警示作用.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学习、举办专题知识讲座、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民参与防灾减灾的文化氛围.

二是大力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普及工作.要加强面向广大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知识、技能的普及,编制、出版符合行业或地区灾害风险特点的防灾减灾知识读物、影视作品,通过张贴海报、放置展板、分发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优势,推动防灾减灾知识和政策法规宣教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家庭.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是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活动.要针对潜在灾害风险和区域灾害特点,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开展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风防雷、地质灾害防御、消防安全、事故防范、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演练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应急救灾演练,让群众了解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熟悉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疏散路径,提高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演练活动要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加强宣传力度,形成声势,扩大影响.要想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单凭政府一家之力,收效甚微.

二、防震减灾演讲稿300字?

谈起地震,人们总是不寒而栗,没错,地震是人类的天灾,是不可阻挡和不可改变的,但是,面对地震人们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吗?我想不是的,只要明白一些地震常识,就一定能在地震中脱离危险,掌握这些常识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知识。

当地震时也不要慌张,要在镇定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可以躲在桌子等坚固家具的下面,晃动时间约为1分钟左右。

在重心较低、且结实牢固的桌子下面躲避,并紧紧抓牢桌子腿。在没有桌子等可供藏身的场合,无论如何,也要用坐垫等物保护好头部。

地震发生的时候也不要慌张的往门外跑,玻璃、广告牌等掉下来砸在身上,是很危险的。此外,水泥预制板墙、自动售货机等也有倒塌的危险,不要靠近这些物体。 将门打开,确保出口,如果出口被堵,要及时退会房间,躲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救援。

知道了这些关于地震的知识,相信大家一定对地震也有所了解,也不会对地震还有先前的恐惧心理了,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的运用这些地震知识保护自己,我们一定要记住:防震减灾,从我做起!

三、怎样提高快递防震能力?

这要根据你递送的是什么物品而定了,如果不看物品,只看抗震的话当然是使用一次成型的白色泡沫,对物品进行全包裹,但成本太高了。

如果不嫌麻烦也可以采用,废旧纸盒板或报纸,进行包裹。具体做法:使用就纸盒包装物品,使用废旧报纸团成球儿来填充多余空间。这样能起到很好的防震作用。

四、防震减灾日?

一、全国防灾减灾日的时间是每年的5月12日。

二、全国防灾减灾日设立于2009年,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醒国民重视防灾减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全国防灾减灾日起源于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

 全国防灾减灾日的时间是每年的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设立的背景是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四川省汶川县的一场破坏力巨大的地震,512汶川地震造成了非常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这一天值得牢记。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防灾减灾日,并从2009年5月12日开始实行,并且每年的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都不一样。2021年是中国第13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是“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

五、防震减灾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六、防震减灾述语?

3.1 地震 earthquake

大地震动。包括天然地震(构造地震、火山地震)、诱发地震(矿山冒顶、水库蓄水等引发的地震)和人工地震(爆破、核爆炸、物体坠落等产生的地震)。一般指天然地震中的构造地震。

3.2 震源 earthquake source; seismic source

产生地震的源。

3.3 震级 magnitude

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GB17740-1999中的2.1]

3.4 地震构造 Seismotectonics

与地震有关的地质构造。

3.5 地震烈度 seismic intensity

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GB/T17742]

3.6 地震波 seismic wave

地震时从震源发出的,在地球内部和沿地球表面传播的波。[GB/T18207.1-2008]

3.7 震中 epicentre

震源在地面上的投影。

3.8 极震区 meizoseismal area

一次地震破坏或影响最重的区域。

3.9 宏观震中 macro-epicentre

极震区的几何中心。

3.10 震源距 hypocentral distance

震源至某一指定点的距离。

3.11 震中距 epicentral distance

震中至某一指定点的地面距离。[GB17740--1999中的2.6]

3.12 (宏观)震中烈度(macro) epicentral intensity

极震区的地震烈度。

3.13 无感地震 feltless earthquake

震中附近的人不能感觉到的地震。

3.14 有感地震 felt earthquake

震中附近的人能感觉到的地震。

3.15 极微震 ultra-microearthquake

震级≤1级的地震。

3.16 微震 microearthquake

1级≤震级<3级的地震。

3.17 小[地]震 small earthquake

3级≤震级<5级的地震。

3.18 中[等]地震 moderate earthquake

5级≤震级<7级的地震。

3.19 大[地]震 large earthquake

震级≥7级的地震。

3.20 特大地震 great earthquake

震级≥8级的地震。

3.21 破坏性地震 destructive earthquake

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

3.22 严重破坏性地震 severely destructive earthquake

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

3.23地方震 local earthquake

震中距在1°以内的近震。(注:地球表面1°≈111km)

3.24区域性地震 regional earthquake

震中距在1°~13°范围内的地震。(注:也有定义1°~10°)

3.25 远震 teleseism

震中距在30°~180°范围内的地震。(注:也有定义20°~180°或9°~180°)

3.26 地震活动性 seismicity

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发生的地震在强度、频度、时间和空间等方面的分布规律和特征。

4 地震监测预报

4.1 地震前兆 earthquake precursor

地震前出现的与该地震孕育和发生相关联的现象。

4.2 地震观测 earthquake observation

对地震活动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形变等相关现象的观察与测量。

4.3 地震监测 earthquake monitoring

以防震减灾和监测地下核爆炸为目的的地震观测。

4.4 地震预测 earthquake prediction

对未来地震的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进行估计和推测。

4.5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key area for earthquake surveillance and protection

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并造成灾害,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区域。

4.6 地震重点危险区 critical earthquake risk area

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

4.7 震情 earthquake situation

有关地震活动和地震影响的情况。

4.8 震情会商 earthquake situation consultation

对震情进行分析与研究的专门会议。

4.9 地震预报 earthquake forecast

向社会公告可能发生地震的时域、地域、震级范围等信息的行为。

4.10 地震长期预报 long-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4.11 地震中期预报 intermediate-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4.12 地震短期预报 short-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4.13 临震预报 imminent earthquake forecast

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4.14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evaluation of post-earthquake trend

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发生后,对地震影响地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发展的分析判断。

4.15 地震速报 rapid earthquake information report

对已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等的快速测报。

4.16 地震台[站] earthquake monitoring station

地震观测点或开展地震观测和地震科学研究的基层机构。

4.17 地震监测台网 earthquake monitoring network

由若干地震监测台站组成的地震监测网络/体系

4.18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 national/country-wide earthquake monitoring network

全国各级地震监测台网的总称,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4.19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specific earthquake monitoring network

由大型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网。

4.20 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program/scheme for earthquake monitoring and forecast

由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地震监测台网布局、震情跟踪措施和地震预报对策等方案的总称。

4.21地震监测设施 facility for earthquake monitoring

开展地震监测的仪器、设备、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山洞、井等的统称。

4.22 流动地震监测moblie earthquake monitoring

为研究某项任务或震情跟踪工作需要开展的野外地震监测。

4.23地震台阵 seismic arry

将有规则排列分布的地震仪器连接起来,采用专门技术进行信号处理的地震观测系统。

4.24 地震观测环境 environmental for erathquake observation

地震设施能够正常工作所需求的周围环境。

4.25 强震观测 strong motion observation

记录地震动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的地震观测。

5 地震灾害预防

5.1 地震灾害 earthquake disaster

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社会功能的破坏。

5.2 地震原生灾害 primary earthquake disaster

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

5.3 地震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 d earthquake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例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区的破坏。

5.4 地震灾害等级earthquake disaster level

地震灾害大小的级别划分。

5.5 一般地震灾害minor earthquake disaster

造成2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5.0级~6.0级地震所造成的地震灾害。

5.6 较大地震灾害moderate earthquake disaster

造成20~50人员死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0级~6.5级地震所造成的地震灾害。

5.7 重大地震灾害major earthquake disaster

造成50人~300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且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生产总值1%的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5级~7.0级地震所造成的地震灾害。

5.8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significant earthquake disaster

造成30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所造成的地震灾害。

5.9 地震灾害预测 earthquake disaster prediction

对未来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做出估计。

5.10 地震灾害预防 earthquake disaster prevention

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防御性工作。

5.11 地震对策 earthquake countermeasure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策略。

5.12 群测群防 mass monitoring and prevention

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

5.13 重大建设工程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指地震发生后,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

5.14 地震基本烈度 basic intensity

一个地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一定场地条件和超越概率水平下可能遭遇的地震烈度。

例如,1990年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定义地震基本烈度为: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

5.15 地震区划 seismic zoning

以地震烈度、地震动参数为指标,对研究区域地震影响程度的区域划分。

5.16 抗震设防要求 requirement for fortification against earthquake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

5.17 地震危险性分析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用确定性方法或概率计算方法给出工程场地或某一区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遭遇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值。

5.18 地震安全性评价 seismic safety evaluation

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5.19 抗震性能鉴定 evaluation of earthquake resistant capability

检查现有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JGJ/T97—1995中的2.1.5]。

5.20 抗震加固措施 strengthening measure for earthquake resistance

为使现有建设工程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所采取的增强强度、提高延性、加强整体性和改善传力途径等措施。

5.21 抗震设计 earthquake resistant design

对地震区的工程结构进行的一种专业设计。一般包括概念设计、结构抗震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三个方面。

[JGJ/T97—1995中的5.1.1]

5.22 抗震设计规范 seismic design code

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技术性规定。

6 地震应急与救援

6.1 地震应急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6.2 地震应急期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period

为减轻地震灾害,采取紧急措施的时段。

6.3 地震应急预案 pre-plan for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预先编制的地震应急方案。

6.4 地震应急演练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execise

为防止和减轻未来地震灾害而开展的模拟训练。

6.5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administration

指挥和组织地震应急工作的临时行政机构。

6.6 地震应急救援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cue

对地震灾区所采取的紧急抢救于救援行动施。

6.7 地震避难场所 earthquake shelter

为应对破坏性地震,安置居民临时生活或疏散人员的安全场所。

7 震后救灾与重建

7.1 地震灾情 earthquake disaster situation

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

7.2 地震灾区 earthquake stricken area

地震发生后,遭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地区。

7.3 生命搜索与救助 (post-earthquake)life research and rescue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搜索并收容幸存者,实行急救和基本医疗救助的过程。

7.4 地震烈度评定 seismic intensity evaluation

根据受地震影响地区的宏观和微观地震资料,确定该地区的地震烈度。

7.5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earthquake loss assessment

对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做出评定与估计。

7.6震后恢复与重建 post-earthquake recovery and reconstruction

使地震灾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功能恢复基本正常以及对地震破坏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修复与建设。

7.7 地震遗迹 earthquake remains

地震留下的痕迹,包括震毁、震损或地震影响区域内完好的建(构)筑物及地震活动产生的地质、地形、地貌变动的痕迹等。

7.8 地震遗址 earthquake relic

地震遗迹所在的地方。

七、防震减灾知识?

地震来临如何避震:

1、如果正在上课时发生地震,要在教师指挥下抱头、闭眼,尽量蜷曲身体,迅速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2、在行驶的电(汽)车内避震,应抓牢扶手,以免摔倒或碰伤;降低重心,躲在座位附近;地震过去后再下车。

3、在户外避震时,应就地选择开阔地蹲下或趴下,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

4、在影剧院、体育馆等处避震,应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挡在头上。

紧急备用品的准备:

·饮用水;

·食品、婴儿奶粉;

·急救医药品;

·便携式收音机、手电筒、干电池;

·现金、贵重品;

·内衣裤、毛巾、手纸等。

八、防震减灾横幅?

防震减灾,共同营造安全环境

齐心协力,共度难关,抗震救灾,你我有责

抗震减灾,安全教育,全民行动,八方支援

五:一二抗震救灾,记住这个日期

九、防震减灾职责?

1.负责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全市防震减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优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地震测报台站、信息中心技术改造、设备安装调试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和地震观测数据收集与处理;

4.组织召开地震监测专业会议,进行震情分析研究,编写半年及年度地震趋势会商研究报告;

5.负责管理地震计算机网络工作,做好地震局网站更新和维护工作;

十、防震减灾对联?

天啊,生灵何罪(桥旁溪浒出)地嗳,黑白不分(壶山油桶对)天啊,生灵何罪(桥旁溪浒出)地哟,死者难瞑(紫竹林对)孩子,天堂好走(桥旁溪浒出)母亲,悲泪忍流(壶山油桶对)孩子,天堂好走(桥旁溪浒出)老师,地狱救生(紫竹林对)母亲,我们不哭!(桥旁溪浒出)祖国,巴蜀重修!(壶山油桶对)祈哉有情尧舜荣巴蜀(壶山油桶对)惨矣无德苍天毁汶川(桥旁溪浒出)壮哉有情勇士战灾害(桥旁溪浒对)惨矣无德苍天毁汶川(桥旁溪浒出)壮哉真情总理救蜀难(玉儿冰心对)惨矣无德苍天毁汶川(桥旁溪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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