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图:日本無印良品门店
▼ 下图:北京无印良品门店
自1980年12月诞生以来,無印良品从主推食品、生活百货的私人品牌到全球零售业的标杆企业,从日本到全球,一路高歌猛进,赢得了全世界消费者的认可。然而,無印良品却在布局中国市场多年后,同北京一家同样以“无印良品”为品牌的家纺店不期而遇,并由此上演了一场商标大战。
一年前,一件由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注册在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等商品类别上的“无印良品”商标,曾让“日本‘無印良品’败诉中国‘无印良品’”的舆论甚嚣尘上。然而时间来到2019年,“无印良品”商标之争却并未尘埃落定,形势反而更加复杂。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二审民事判决,认定日本無印良品的经营主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及其上海公司侵犯了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商标权。法院认为,日本無印良品在浴巾、面巾、被套、枕套等产品上使用的“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棉田公司的第7494239号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这也使得两家企业之间的商标纠葛再度进入公众视野,隐藏在“无印良品”商标背后的谜团也逐渐浮出水面。
日方注册在先,
却在第24类上被人捷足先登
早在1980年,“無印良品”品牌就已由设计师田中一光创作完成,以“无印”(即产品不带商标)著称的無印良品为了保护商标不被冒用,才首先在日本申请注册了商标。从1999年开始,良品计画先后向中国的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多类商品和服务的“無印良品”商标,均被核准注册。
然而,在良品计画申请注册第24类商标之前,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下称“南华公司”)于2000年4月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床单、被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并于2004年7月将该商标转让至棉田公司名下。2011年棉田公司以“无印良品”为字号,设立了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无印良品公司”)。
▲ 北京棉田公司名下第1561046号商标信息(来源:中国商标网)
谁料正是第24类商标,掀起了两家长达18年的一系列商标纠纷。
2001年4月26日,是一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正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的首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巧合的是,也正是在这一天,“无印良品”商标战在两家企业间正式打响。当天,良品计画针对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但这次异议并不成功——2004年1月商标局异议裁定、2009年3月原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均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良品计画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该裁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的判决中认为,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但博弈中的另一方棉田公司似乎也“理直气壮”,毕竟棉田公司在先注册了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是不争的事实。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指出,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应避免机械理解。“地域性不应当成为居心不当的人规避法律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工具。”他说。
事实上,如今已有许多学者认为,虽然技术条件的局限性使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不断成熟,全球化资讯的传播已经克服地域限制,因此应抓住经济和法律根源,运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思维去理解。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名称的“有一定影响力”,也可以从时间、地域、经营额等方面进行分析。“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日本本地的销售数据,包括销售数量、销售额、利润、门店数量、工作人员数量等数据,也是判断影响力的重要指标。
不过,不为公众所知的是,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只代表了商标异议程序的结束,至于24类上“无印良品”商标权的争夺还远未结束。据悉,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目前已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如果良品计画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完全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双方互诉各有输赢,
昔日之失却成关键
良品计画方面当然不甘于就此放弃。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行政案作出判决后不久,2014年,良品计画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棉田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起一系列诉讼,请求判令后者立即停止对良品计画名下“無印良品”、“MUJI”等商标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無印良品”及“MUJI”文字的企业名称,刊载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2017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棉田公司旗下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HOME”、“無印良品”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良品计画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情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事实上已经有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故棉田公司旗下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良品计画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包含“无印良品”的企业名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包含“MUJI”的英文企业名称“Mujihome (Beijing) Investment Co., Ltd”等等,构成对良品计画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良品计画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高达近200万元。虽然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作出的二审判决仍维持原判。此判决确定之后,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向良品计画支付了赔偿金。
两家“无印良品”的商标争夺战持续白热化。但经过多起诉讼,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依然持有第24类“无印良品”在中国的商标使用权。面对良品计画的进击,棉田公司以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为利器,向良品计画“亮剑”了。
2015年4月,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良品计画及其在上海成立的“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提起系列诉讼,声称良品计画方面对其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等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构成侵权。
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即上文提到的被良品计画提出过异议的那枚商标。而另一枚商标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亦为第24类商标,申请于2009年6月,并成功注册。根据中国商标网资料显示,两件商标在覆盖的第24类商品群组方面略有差异。
▲ 北京棉田公司名下第7494239号商标信息(来源:中国商标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北京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商标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毛毯、床罩,或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法院认为,良品计画方面在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宣传推广中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害了北京棉田公司方面商标权,判令良品计画方面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北京棉田公司方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百万余元。
良品计画针对此次判决进行了上诉,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认为,对于“無印良品”商标,良品计画有明确的设计理念、设计时间及设计过程,从而为文字组合赋予了新的含义,具有显著的独创性,且无论是在日本国内还是在中国,都先于北京棉田公司申请注册。
“‘無印良品’四个字具有明显日本特色,无论是从用词选择、词语组合,都不符合中国常见的表达习惯,给人的第一印象是这个商标是日本人设计并注册的,而不会让人产生良品计画抢注的误认。”李顺德表示。
“查漏补缺”,
日本無印良品再提无效宣告请求
双方拉扯了十几年,但第24类的“无印良品”商标矛盾,始终难以解决。随着双方共存时间的增长,商标“撞脸”的问题也给日本無印良品的销量和口碑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不良影响,干涉到了消费者对品牌的鉴别和判断。
▲ 北京棉田公司申请注册的部分“无印良品”相关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目前看来,棉田公司申请注册了49件“无印良品”相关商标,有很多集中在第24类上,良品计画也一直在向这些商标发起挑战,同时也在积极地申请“無印良品”四个中文汉字的商标。中国商标网上可以检索到良品计画申请注册的198件“無印良品”商标,在大部分其所经营的商品、服务类别上都拥有对“無印良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良品计画申请注册的部分“无印良品”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就第24类商标而言,北京棉田公司拥有1561046号和7494239号等“无印良品”注册商标,日本良品计画则手握6364865号、15098156号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但双方商标所注册的第24类商品群组及申请时间上有所不同,双方对各自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然而,第24类商品始终是良品计画经营中涉及的主要产品种类,乃“兵家必争之地”。对于棉田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拥有的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良品计画曾于2017年12月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良品计画方面认为,2005年已进入中国市场的無印良品,在该商标申请日期2009年6月24日之时已享有很高知名度,而良品计画的第4471277号第35类“無印良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争议商标构成对“無印良品”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造成来源误导,将使申请人商标显著性和驰名度造成减损和淡化,损害申请人利益;棉田公司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的商标,已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外,良品计画认为,该商标申请注册晚于良品计画的第24类3545164号“MUJI”商标申请日2003年4月30 日,棉田公司的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构成与第3545164号“MUJI”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宣告无效。
棉田公司则辩称该枚商标是其拥有的第1561046号商标的合法延续,良品计画的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晚于第1561046号商标的申请日。
原商评委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裁定,认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对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予以维持。
良品计画随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9月16日,这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一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良品计画请求法院撤销一份由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无印良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由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良品计画社长松崎晓也亲临现场参与了庭审。
据了解,良品计画社长松崎晓在庭审时称,“無印良品”一词是日本代表性平面设计师田中一光创造的,在西友(良品计画最初的母公司)诞生前是不存在的,最初于1984年在日本特许厅申请,并于其后在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并取得了很高的人气。“全世界范围内我们只有在中国无法使用第24类“無印良品”商标。”松崎晓说道。
松崎晓表示:“为了恢复我们的正当权利,我们正在倾尽全力。我们从未与恶意抢注者妥协过一次,将会坚决维权。”
焦点:棉田公司注册及使用“无印
良品”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
在这场“无印良品”商标战中,棉田公司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无疑是关键一役。而争议的核心在于,棉田公司注册及使用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学者认为,这条规定不仅仅适用于商标本身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也可以在商标侵害特定主体的在先商标权时适用。
正如李顺德所言,“無印良品”这一具有日文特色的短语,显然不符合中文表达习惯。商标的本质是避免让公众对商品和服务产生混淆,而棉田公司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做法,明显违背商标内在价值,导致了中国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通过对比两个公司的商标、店铺装潢等,可以看出棉田公司在模仿良品计画,导致公众的严重混淆,同时也给我国的营商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无法切实保障每一位诚实信用的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李顺德表示。
“可以认为棉田公司注册‘无印良品’商标具有傍名牌混淆的恶意。”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志培认为,商标本质是不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产生混淆,但事实证明,该案中棉田公司长期、大量有意使用贴近“无印良品”日本语言习惯的商标标识,已经导致中国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除此之外,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基本原则。学者认为,商标法的若干具体条文均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所体现。但是,在有些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其他具体条款又不能适用或难以适用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纠正不守信义的行为,保护权利人。
“目前,对一些外国企业的知名商标因为遭到抢注所引发的纠纷,经过法院的审理,做到了定纷但无法做到止争,法院所做判决正确与否、是否公正往往引发社会讨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法院认定棉田公司不存在恶意抢注商标、恶意转让商标、在市场中恶意使用商标等行为明显是不妥的,通过审判,没有明确当事人哪一方是“无印良品”商标标识的创造者、最先使用者,谁是使消费者将这一标识与相关服务联系在一起的人,也没有阐述清楚在本案中,哪一方是诚信者,哪一方是故意的搭车人。
另一方面,蒋志培表示,商标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本质都应支持原创,法律不支持毫无成本的使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保护在先独创、在先使用也是商标保护的关键问题。他认为,“無印良品”作为良品计画在先独创设计、在先使用的标识,显然应属于在先权利,北京棉田公司注册并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损害了他人在先权利。
有学者认为,“無印良品”不是固有的词汇,而是将日语词汇“無印”和“良品”独创性地组合在一起构成的新词汇,是完全独创的智力成果,可以认定为作品。
而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庭审上,良品计画社长松崎晓也表示,早在1985年,日本发行的非常受欢迎的一部记录社会新造词的图书《现代用语基础知识》中,就曾记载“無印良品”是西友创造的品牌名称。
准确地理解、认定著作权等在先权利,对于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原创,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认定‘無印良品’标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应以保护原创为目的,而不是苛刻地定义作品,更不应在明知是原创标识的情况下,放任恶意抄袭的行为。”刘春田指出,保护原创是包括商标法在内所有知识产权法律的本质。此外,在理解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思维去思考。
“良品”之争去往何处?
◀ 左图:日本無印良品店内招牌
▶ 右图:北京无印良品店内招牌
目前这场日本“無印良品”与中国“无印良品”的商标纷争还远未结束。如何用知识产权切实保障每一家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仍然有待探索。
蒋志培表示,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有责任通过保障企业合法的商标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由于商标法制建设的不足,现行商标制度仍存在漏洞欠缺,国际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常要承担巨大的法律维权负担,企业经营将面临诸多难题。”
中国商标保护制度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已经渐趋成熟,为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然而,大醇之下也有小疵,商标制度仍有很多待改进之处。尤其是近年来抢注囤积商标、仿冒搭车等恶意商标申请行为的频发,更迫使我们从源头上思考既有商标体系之疏漏。
对于这一问题,刘春田也表示:“司法应当对现有制度缺欠作出必要的弥补,以完善法制。”刘春田指出,中国的商标分类制度确实存在漏洞,是导致发生侵犯商标权、商标混淆、商标抢注等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他认为,自始至终诚信经营且在经营活动没有过错的经营者,是受中国法律和社会欢迎的经营者,在法治环境的中国,不能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正因如此,才有了今年《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增加了6条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条款;才有了今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打击6种恶意商标申请行为……新的政策措施,让人们看到了中国加强政策引导、有效解决商标恶意抢注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加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及营商环境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