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假(关于法定年休假)
1、什么是法定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不同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年假,用人单位的福利年假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法定年休假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者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法定年休假期限
根据《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累计的是“工龄”,而非“司龄”,中间是可以间断的。
3、劳动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余年休假天数的;但是,如果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 (4), (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那么职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但是,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取消职工的年休假。
4、 特殊情形下,年休假天数计算
这里的特殊情形,一般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全年的,包括:用人单位的新进劳动者或离职劳动者。
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注意,计算的时间点不是根入职时间来确定当年度在本单位的剩余天数,而是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时间点作为起始时间,计算在本单位当年度的剩余天数。
折算方法为: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余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扣回。
折算方法为: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即劳动者的日工资收入,为劳动者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再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