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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临时反倾销措施不包括)

循环经济促进法(临时反倾销措施不包括)

6月1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企业家理事会第二次内部座谈会如期举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经济50人论坛企业家理事刘光超出席会议,并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企业发展面临的法律层面挑战及应对建议》主题发言。

刘光超主任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法律层面的影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如何评估相关法律环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挑战、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给企业的一些改善应对建议五个方面出发,详细阐述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企业发展面临的法律层面挑战及应对建议这一主题。

以下为发言全文。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企业发展面临的法律层面挑战及应对建议

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法律层面的影响

“碳达峰”是指某个地区或行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然后进入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碳中和”是指由人类活动造成二氧化碳排放,通过二氧化碳去除技术的应用,对二氧化碳吸收量达到平衡。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法律的关系是怎样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工作是如何推进的?

国际上有近2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有的国家还通过气候变化立法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体制。例如,欧洲于2019 年年底出台了《欧洲绿色新政》,于2020 年3 月初完成《欧洲气候法》的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瑞士、英国、法国、芬兰、德国、丹麦、南非、日本、新西兰、菲律宾、韩国和墨西哥等也已正式颁布气候变化立法成果,相关法律法规也已成为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采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根本遵循。我国也在各个层面加紧立法布局。

1.从法律层面来看:

除《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有所涉及外,相关立法工作也在推进。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

2015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协同管控“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等相关制度安排。

2016年,应对气候变化法被列入了《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些中央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国务院立法研究规划的部署,均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2、在行政法规层面来看:

2015年12月,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了《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送审稿),2018年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并对《条例》进行修改。目前,《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报国务院进行审议。这一专项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在部门规章层面来看:

✦已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于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4年6月30日正式实施);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部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等专门部门规章。

4、在地方立法层面来看:

✦ 青海、山西已出台了《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201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晋政发〔2011〕19号)等综合性地方法规或者规章;

✦ 四川、湖北、江苏正在稳步推进本地的综合性地方立法工作;南昌、石家庄等城市出台了《低碳发展促进条例》;

✦ 上海、深圳等城市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法规。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的探索与实践切实促进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奠定了充分的下位法支撑。

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尚不健全,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缺乏整体协调,专属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碳市场等政策工具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为了更好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顶层立法,构建国家层面的跨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合力势在必行。

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将推动整个经济社会进入“碳经济”时代,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技术、新模式、新应用拉开帷幕,对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企业将进入前所未有的转型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型压力。

从企业内部来看:如何实行低碳或零碳,成为了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或是上新项目时的重要选项;

从企业外部来看: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将发生深远的变化。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将倒逼全社会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掀起一场绿色革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市场机会逐步显现,传统清洁能源领域将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期,新兴节能服务领域正在加速向数字化、电气化和清洁化方向转型,综合能源将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综合能源服务涉及燃气、电力、热力等多个行业的业务,依靠能源技术、“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的创新推动,有望取代传统单一主体的节能模式,成为节能减排工作新的发展方向。

要高度肯定和重视中国制造对于全球能源转型、气候治理和全人类的重大意义。作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制造和应用第一大国,中国能源化工行业而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进,面临着来自路径选择、能源结构调整和关键低碳技术革新的挑战。其中,能源结构调整非常关键,需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一方面想方设法降低清洁能源成本;另一方面,全社会要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政府可给予一定政策引导,税收等的支持。

1、在投资方面,需要认识到生态环境投入不是无谓投入、无效投入,而是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入。

与碳中和相关的投资机会包括两类:一是节能减排类,以电力设备行业为例,为了促进节能减排,电网对清洁能源的输送、调配尤为重要。特高压、能源互联网的建设将成为重点投资方向;二是新能源类,主要包括光伏、风电、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因为碳浓度提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化石燃料的过度消耗,提升新能源的使用能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而光伏、风电作为新能源的重要形式,未来占比有望进一步得到提升。

2、在绿色金融领域,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将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

包括扩大绿色债券发行量,积极支持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机构投资者提高绿色债券认购占比;探索推进绿色证券化产品、绿色资管产品等发展,支持证券基金及相关投资行业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更好地履行ESG责任;发展气候变化相关绿色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产品定价促进气候风险内部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重大风险的巨灾保障体系。未来绿色金融的发展一方面要建立对“绿色”更加与时俱进的定义和标准,另一方面要扩大“绿色”的覆盖面,尤其是强调绿色普惠金融的发展,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也能从中受益。同时“绿色”作为一个另类数据应当纳入金融科技体系中,使之成为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因素之一。

3 、低碳/零碳将成为企业的关键竞争力。

对于企业而言,碳中和路径意味着越来越严格的碳排放标准,或者越来越高昂的碳排放成本。能否成功实现脱碳跨越,将成为决定企业未来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此,碳中和将通过产品市场的竞争实质性地构成行业标准。消费者的低碳偏好、商业伙伴的碳中和行动将改变商业格局,通过消费市场和生产链将碳中和的行动传递至更多行业、企业。比如,苹果公司将推动供应链使用清洁能源作为减少其范围碳排放的重要举措,由此将促使其上游配件供应企业探索碳中和发展,以获取市场竞争力。

4、碳中和愿景将对高排放、长寿命期的投资建设项目带来政策性风险,降低这类项目的商业吸引力和融资能力,间接为低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目前,不少跨国企业纷纷响应国际碳中和行动,将碳中和目标纳入企业未来发展战略,其中互联网、零售、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提出的碳中和承诺普遍早于其母公司所在国家的碳中和目标年,也反映了碳中和目标对形成企业新型竞争力的作用和影响。

5 、协同作战,协同降碳将是今后一段时期企业间绕不开的话题。

在实施路径协同方面,要积极开展多能互补、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重视运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在科技创新协同方面,要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绿色化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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