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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研究成果验收管理办法
02 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一、研究成果验收管理办法研究成果验收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做好公司新产品研发验收工作,提高产品研发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2条 验收范围和内容。
1.凡列入公司研发项目计划,并签订专项合同的研发项目,在计划期限结束时,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项目选择合理性、科学性评估、执行情况综合评估,费用使用情况评价,研发成果应用效果及前景评价等。
2.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专项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和验收,内容如下。
(1)专项合同执行情况及主要技术成果。
(2)研发(先导、示范、小试和中试)进展及效果。
(3)研发成果的创新程度、应用情况及前景评价。
(4)研发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
(5)研发项目设置和组织管理综合评价等。
第2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3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公司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产品管理部主持项目验收。验收可采取专家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会议验收等形式。
第4条 研发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
1.项目合同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产品管理部下达验收通知单。研发部按通知单的要求,将所需的验收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报送产品管理部。
2.产品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正式下达验收文件,确定验收方式和验收委员会成员。
3.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都由熟悉验收项目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人员一般为7~13人,验收委员会名单由技术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确定。
4.申请验收的项目(课题、专题)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研发项目验收申请表。
(2)研发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3)研发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4)研发项目专项合同。
(5)检验报告。
(6)用户现场应用报告。
(7)检索报告。
5.验收委员会应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四种:通过验收并有重大突破、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6.完成合同并取得重大成果的(科技成果有重大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视为通过验收并有重大突破;完成合同的,视为通过验收;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细或验收结论意见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
7.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1)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的。
(3)依托工程尚未在相关工程中应用和未取得效果的。
(4)研究内容、目标、技术路线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获合同甲方认可的。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又未解决和做出说明的。
(6)未按验收通知期限提交验收材料,又未做出说明的。
8.未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的研发项目,可在半年之内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公司的研发项目。
9.参加验收的研发项目,研发部需将验收评价报告报公司产品管理部,初审合格后,产品管理部书面通知研发部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10.验收通过后,研发部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产品管理部备案。
第3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5条 研发部应对其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并取消其继续承担集团科技项目和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6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被验收的内容。对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4章 附则
第7条 本办法由研发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8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