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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起至1955年的六年时间里,国内经济形势持续好转。我国政府为改善职工生活,作出了进行工资改革的重大决定。
立足国情,在学习苏联、朝鲜等国家的管理模式,吸取他们的管理经验后,我国开始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在全国实行行政级别工资制。这是1952年以来的行政分级后,对国家干部级别进行的再一次划分。
这次工资改革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24个行政级,其中最高的是行政1级,最低的是行政24级。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属于“高级干部”,也就是我们如今耳熟能详的“高干”。他们在享受“高级干部”待遇的同时,肩上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军衔制度与行政分级并举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也更加现代化。1955年,在筹备了数年之后,正式实施了军衔制度。此次军衔制共设6等19级,它的制定,是从我国辛亥革命到建国初的军衔情况出发,以苏联、朝鲜等国军衔作为参考,经过综合考量后最终形成的。
当时我国正在进行全国性的工资改革,计划废除“工资分”,改行“工资制”。为了更好地与工资制相对应,政府对包括军官在内的国家干部进行了行政分级,不同职务对应不同的行政级别。具体如下:
行政级
职务
行政1级——3级
国家级干部,职务主要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十大元帅
行政4级
职务主要为十大将以及国家副职
行政5级——7级
军区、省、部、司级干部,职务主要为大军区、省、部、司正副职
行政8级——10级
军级干部,职务主要为正军、副军、正厅、正地市级
行政11级——13级
师级干部,职务主要为正师、副师、副厅、副地市、正处、正县
行政14级——16级
团级干部,职务主要为正团、副团、副处、副县
行政17级——18级
营级干部,职务主要为正营、副营、正科
行政19级——20级
连级干部,职务主要为正连、副连、副科
行政21级——22级
排级干部,职务主要为正排、科员
行政23级——24级
排级干部,职务主要为副排、办事员
要想将工资制在干部群体中落到实处,首先要做好“定职、定级、定衔、定薪”的“四定”工作。在周恩来总理的带领下,该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展开。一年后终于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方案,呈现在毛主席面前。
对于这个方案,毛主席十分期待。但是看完后,他紧皱着眉头,沉默许久,好像被什么问题难住了。烟雾缭绕中,毛主席思考了许久。他说:“我看不妥,这样不利于团结,贫富差距要缩小嘛!”
后来,毛主席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幽默地说道:“要我一个人当大元帅,那不是把我放在炉子上嘛!如果你们都是二级、三级干部,就我一个人是一级干部,那我也太不够意思了!”
毛泽东沉思片刻后笑着说:“要我说,马克思、恩格斯应该是一级干部,列宁、斯大林是二级干部,我嘛,就当三级干部,和大家一样很好!”
后来,周总理和制定方案的小组成员在毛主席意见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了修改。最终拟定的方案将国家干部划分为24个级别,级别最低的24级每月工资45元,级别最高的1级每月工资594元。
“定级”、“定衔”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对于那些资历较老、曾立下过汗马功劳的老同志,在评定过程中通过使用“低职、低衔、高行政级”的方法,对他们的付出予以肯定。以山东大学前校长成仿吾为例,他就被评为5级,与上将和正省级干部相当。
根据修改后的方案,对党外人士本着一视同仁甚至高评的原则,将宋庆龄定为行政1级,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领袖则被定为行政2级。
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也都有了自己的等级制度,当时全国共评出一级教授56名,含金量很高。陈寅恪、梁思成、季羡林等人都榜上有名,而陈子展、黄昆等在专业领域有所建树的学者,仅仅被评为2级教授。
这项制度成功施行三十余年,一直到80年代末才“功成身退”。在它的影响下,“级别”深深影响了我国农民以外社会人士的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
时代发展军衔制度求变革
1964年夏,贺龙同志向毛主席请示,是否要把这个军衔牌取消掉,而这也是毛主席一直以来都想做的事,于是他当即同意。1965年8月1日,在毛主席的倡议下,军衔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前,1955年施行的军衔制,借鉴了苏联方面的有关经验。在进行授衔时,遵循如下原则:不得低于军官的编制军衔三级。这使得我军实际军衔不符合编制军衔的现象十分突出。
在军衔制实行几年后,实际军衔低于编制军衔的现象愈加严重。
再加上许多人觉得军衔制度太过教条,与军队的现实情况不符,所以他们要求废除这种“不合理”的体制。
其实在军衔制实施的过程中,毛主席也发现它存在一定的问题,不止一次表示看到那个军衔牌心里就不舒服,甚至觉得过去即便没有这个也能打胜仗,现在有了却要打败仗了。
废除军衔制后,军队换上了全红色五角星,戴红色领章和解放帽。自此,建国后我军推行了十年的军衔制首次宣告结束。
此后一直到1988年,我国才重新实行军衔制。这次的军衔制并不是复刻1955年军衔制的模式,而是在其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革新。它的出现,意味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的诞生。
与1955年推行的4等14级军衔制相比,新军衔制度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取消了行政级别,职务级别也进行了相应地调整。军官军衔划分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以及专业技术军官两类。
还有一个不同的地方是,在新军衔制中,按照军官的具体职务等级确定其编制军衔,而不是按照具体的军官职务确定。
新的军衔制也并非一成不变,经过六年的实践后,于1994年对其进行了适度修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取消一级上将军衔。1988年新军衔制施行以来,从未有军官获授一级上将。从当时的国情出发,我国设置太高的军衔等级也不合理,因此决定取消这一军衔。
第二,提高了师职以上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改一职三衔为一职两衔,取消原来最低一级军衔。
第三,取消各级军官的基准军衔,每一级职务设置两个军衔等级。
第四,提高了部分技术军官与职务等级对应的编制军衔。
后来,我军义务兵不分兵种统一调整为服2年兵役即可,士官数量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一改变,1999年,我军再次对军衔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士官一共有六级,并取消了上士、中士、下士军衔。
暂行条例出台,人事管理有依据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25号令,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它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弥补了公务员制度的空白。
《条例》共18章88条,系统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根据《条例》,国家公务员被划分为不同的级别,最高1级,最低15级。
行政级
职务
行政1级
国务院总理
行政2级——3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行政3级——4级
省、部级正职
行政4级——5级
省、部级副职
行政5级——7级
司级、厅级正职,巡视员
行政6级——8级
司级、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行政7级——10级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行政8级——11级
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行政9级——12级
乡级、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行政9级——13级
乡级、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行政9级——14级
科员
行政10级——15级
办事员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大致框定了“高级干部”的范围;因此,通常我们所讲的“高级干部”指的就是行政级别或者职级在副省部级以上的干部,既包括现任干部,也包括退休干部。
根据《条例》,行政5级以上的至少是副省部级干部才属于“高干”。
《条例》自1984年由中组部、劳动部等部门组织起草,中间为了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几度修改其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名称、位阶。198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设立专门的人事部,从而在组织层面上为将来实行公务员制度打下了基础。
1989年,该条例在审计署等六个政府部门展开试点工作,一年后,哈尔滨、深圳也同时进行试点。
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就《条例》的起草征求意见。随后,1992年至1993年多次举行主题会议讨论起草问题。
最终于1993年4月24日正式通过,同年8月14日正式发布。为了配合《暂行条例》的贯彻,人事部等部门陆续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使公务员制度成为一个日益完备的体系。
公务员法颁布,人事管理法治化
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经审议表决后依法公布,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法》是我国首次有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立法,其出台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办法从行政规章升华为法律规范的标志。
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被划分为27个级别;公务员职务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领导职务,另一类是非领导职务。对公务员职位从基本性质、主要特点以及管理需求出发,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别。
对于领导职务,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如下: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领导职务与其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行政级
职务
行政1级
国家级正职
行政4级——2级
国家级副职
行政8级——4级
省部级正职
行政10级——6级
省部级副职
行政13级——8级
厅局级正职
行政15级——10级
厅局级副职
行政18级——12级
县处级正职
行政20级——24级
县处级副职
行政22级——16级
乡科级正职
行政24级——27级
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行政级
职务
行政13级——8级
巡视员
行政15级——10级
副巡视员
行政18级——12级
调研员
行政20级——14级
副调研员
行政22级——16级
主任科员
行政24级——17级
副主任科员
行政26级——18级
科员
行政27级——19级
办事员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10级以上的方为“高级干部”。
根据2015年1月正式下发的文件,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被设置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五个职级。
截止至2019年,《公务员法》已经实施了13年。这十几年间,我国公务员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为了顺应时代潮流,当年我国就《公务员法》进行了首次修订,共计修改70余处。相应地,《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也于2020年3月3日发布施行。
新的《管理办法》依然延续之前的规则,将公务员职务分为两类,一类是领导职务,另一类是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对应的不同层次以及根据公务员特性划分的职位类别同样延续《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中的规定,保持不变。
综合管理类职位对应的公务员职级有所变动,具体如下:
职级
职务
行政13级——8级
一级巡视员
行政15级——10级
二级巡视员
行政17级——11级
一级调研员
行政18级——12级
二级调研员
行政19级——13级
三级调研员
行政20级——14级
四级调研员
行政21级——15级
一级主任科员
行政22级——16级
二级主任科员
行政23级——76级
三级主任科员
行政24级——18级
四级主任科员
行政26级——18级
一级科员
行政27级——19级
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厅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是:
职务
最低职级
厅局级正职
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
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
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
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
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
四级主任科员
结语
建国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逐渐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以及军队管理制度,以一种更加科学的方式管理公务员队伍和军队。
从1955年的行政分级到1993年的《条例》,再到2005年的《公务员法》,每一次新的政策都是对之前的更新、补充。这意味着我国的公务员管理体系更加规范、更加系统、更加科学,从个人层面上来讲,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从组织层面上来讲,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从国家层面上来讲,有助于我国整体的建设。
相信随着国家的发展壮大,我们的各项制度都将愈加完善,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谢晨光."高级干部"指的是哪些干部?[J].北京支部生活,2017,0(3):54.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18):837 -849.
[3]李荣贵,唐永志.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借鉴、继承、肯定、突破、创新和完善[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5(10):37-4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行政级别对照表
行政级别对照表
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共12级
注: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4] 。
对应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共27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
行政级别对照表
行政级别排序与职称是怎样的
(一)、正国级:总书 记、政治局常委、国家 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 军委主席、国家军委主席。
(二)、副国级:政治局委员、中央书 记处书 记、中央纪委书 记 、全国人大副 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 军委副主席、中共中 央军委委员、国家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家军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正部(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书 记、省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委、司令员,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委正职干部,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 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副部(省)、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 记等,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
(五)、正厅(司)、级:地级市市委书 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部分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
(六)、副厅(司)、级:地级市市委副书 记、市委常委、副市长、人大主任、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各省市区直管县县长,县委书 记。
(七)、正处(县)、级:县(县级市/地级市辖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 记、(区)、县长、(区)、县人大主任、(区)、县政协主席;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
(八)、副处(县)、级:县(县级市/地级市辖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 记、(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副主任、(区)、县政协副主席;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
(九)、正科(乡)、级: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 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地级市局下属各处。
(十)、副科(乡)、级: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 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 记、营长(分场场长)、等。
(十一)、科员。
(十二)、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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