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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的自我修养和职业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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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的自我修养和职业怀疑

01

自我修养

1.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能力。学习能力、沟通能力、观察能力、应变能力、抗压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组织能力等。

2.具体良好的职业素养,耐得住寂寞,坐得住板凳,自律性强,严于律己,常反思,常总结,反求诸己,从我做起。

3.认真细致,责任感强。讲原则,有底线,职业道德意识强,专业能力强。

4.热爱审计行业,遇到问题不退缩,敢于承担责任,越挫越勇。

5.思维活跃,能够尝试新事物,与时俱进,创新意识强,不断完善自己。

6.有格局,有内涵,有团队意识,能够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

7.做每一个项目都当做是职业生涯中的最后一个项目,珍惜,用心把他做好,不留遗憾。

02

职业怀疑

1.学会质疑的思维考虑问题,审慎评价审计证据;

2.综合使用审计程序,不局限于常规程序,适当情况下应具有灵活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执行特殊审计程序,比如:穿透核查,应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分析能力;

3.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

4.获取和保持执业水平,不断在实战中积累经验;

5.学会掌握技巧,从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能够迅速找出问题的关键,并能追踪到底。

2、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原则

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bai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5、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6、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7、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8、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9、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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