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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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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1节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一)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二)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五)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六)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七)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八)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三)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四)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五)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六)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七)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八)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九)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十)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十一)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二)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十三)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十四)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十五)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第四条 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三)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四)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五)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六)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七)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五条 综合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二)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三)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四)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部门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四)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六)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七)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八)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九)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十)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班组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四)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五)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六)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七)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操作工人职责

(一)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二)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四)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告。

(五)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六)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七)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八)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条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二)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三)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五)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一)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二)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第十七条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第十九条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要求予以处理。

第四节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检、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二十五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节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公司后勤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二)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四)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五)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六)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七)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八)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九)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六节 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文件管理

(一)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综合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三)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五)特种设备文件由综合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六)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七)文件销毁由公司综合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八)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三十八条 记录管理

(一)管理职责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二)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三)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四)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五)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六)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第七节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第三十九条 总则

(一)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三)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四)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五)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六)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七)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八)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四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一)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各分管领导

成员:中层领导及相关人员

(二)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4、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三)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4、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5、综合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6、设备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工程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8、采购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和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9、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各生产厂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第四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一)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二)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部,再由公司生产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三)公司综合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四)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五)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六)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第四十二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一)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二)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三)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四)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五)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六)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七)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八)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九)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十)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十一)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第八节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一)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二)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三)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十六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相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公司综合部实施。

第四十九条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第九节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十二条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

1、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2、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第五十九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节 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一)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二)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三)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第六十三条检查内容:

(一)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三)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四)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五)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七)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八)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十)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六十四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十五条隐患整改: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形成文字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二)整改责任人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规定进行考核。

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机械设备转动部件(靠背轮、传动轴、皮带轮、链轮、平衡轮、甩轮等)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所有电气设备露出金属部分必须加绝缘罩子和护栏,并设置安全标志。

2、机动设备、电器设备的平台,栏杆、防护罩、极限制动器、信号和安全绳损坏时应立即修好,检修拆除时,必须尽快恢复。

3、凡自制和改造的设备机具、新投产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合乎安全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4、机动设备开动前应发信号与有关工作岗位取的联系业务,检查有无人员障碍,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动。

5、各种机械设备不准超负荷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6、吊车、卷扬机应由专人开车,专人指挥,明确信号。吊物时,严禁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在悬空的吊物或吊臂下通过或工作。

7、有听力视力障碍的人,不得开动起重机械或当指挥人。司机必须遵守五不吊规定,超负荷不吊;不斜拉斜吊;无人指挥不吊;物体不捆牢不吊;钩子有缺陷不吊。

8、起重设备的吊钩、钢丝绳绳扣、吊环应根据磨损情况及时更换或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凑合使用。

9、机械运转时不得加油、清扫、擦洗、修理。

10、通过机械设备与运输皮带要走过天桥,不准跨过或下钻机械设备和运输皮带,不准乘、坐、踩、靠皮带。不准将棍、棒等物插入和触动机械危险部位。

11、各种受压容器都必须具备安全阀、压力表、防爆膜等安全装置,并经常检查,保持灵敏可靠。

12、机械设备检修,必须由专人拉闸停电。检修人员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牌子,并遵守岗位安全规程。

13、检修完毕试车,岗位操作人员、设备专业人员和当班人员必须在场负责检修监护,明确试车的指挥人和联系信号。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厂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和定期维修特制定本制度。

1、对本厂所有的生产设备,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台秤、天平、卡尺等计量器具主要检查其精确度,一般半年请计量局专业人员维修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检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个,并长期蓄存好清水。

6、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7、厂内砍刀、安全帽等灭火工具必须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不得做摆设,搞形式。

8、本制度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三)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从事动火作业,应先通过动火三级审批后方可实行。

(五)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六)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七)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八)非公司指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九)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十)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十一)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十二)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安全员与生产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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