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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工伤判定的标准(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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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劳动者维权|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标准2、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

1、劳动者维权|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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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的确认,也是“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接下来我们就讨论一下“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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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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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范围

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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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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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①用人单位申请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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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如果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的情形),工伤申请将不予受理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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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超期的例外情形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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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提交基础材料(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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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提交特殊材料(深圳市)

【注意】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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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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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认定标准

1、应认定工伤的一般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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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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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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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注意】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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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工伤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而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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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方式

2、应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

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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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方法

③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④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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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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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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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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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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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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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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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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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的情形(广东省)

4、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特殊情形)

①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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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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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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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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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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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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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第④、⑤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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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工伤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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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内容回顾:

一、工伤认定范围

二、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标准

2、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

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

工伤认定标准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编辑本段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救济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

工伤认定规定的范围有哪些

工伤认定规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③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

一、工伤认定标准范围是怎样的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有哪些主要种类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1)轻伤;

(2)中度伤;

(3)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4)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5)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1)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2)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3)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但此时受伤职工也只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个对比,这样才能知道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准确性如何。不过最终是否构成工伤,还是要以专业机构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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