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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女方拥有4个权益,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案例(法律如何保障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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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法律如何保障女性权益2、新婚姻法女方拥有4个权益: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案例

1、法律如何保障女性权益

有一些现在习以为常的权益,当我们回看历史时,会发现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作为一种社会的基础共识,时间并不久远。比如,1987年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委会中须有适当的女委员;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就妇女平等享有诉权和履行义务作了规定。

这些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条款施行后,1992年4月3日,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问世,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人身、财产、劳动、婚姻等权益和保障措施,将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涉及的妇女权益保障内容集中到一部法律中。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唯一专门立足于女性权益、明确以性别视角切入来保障女性各项权益的法律,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教授赵树坤致力于女性权益研究,她这样说明该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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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日报

2、新婚姻法女方拥有4个权益: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案例

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案例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婚姻家庭新型疑难案例判解》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二人对过网络认识,于2004年3月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之前,达成书面协议一份,其中第6条约定:如果甲向乙提出离婚,甲要做到承诺的以下事项:

(1)婚前所购房屋应归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56万元,未付款47万元),甲在离婚后须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付的购房贷款;

(2)甲婚前所有电器、家具归乙所有;

(3)甲在离婚后每月应给付乙生活费,支付数额为甲工资的70%;

(4)甲在离婚时应给付乙赔偿金2万元。协议也约定了如果乙提出离婚应承诺的事项。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04年7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乙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双方协议第6条约定处理财产问题。一审法院支持了乙的要求。甲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甲向乙提出离婚时,甲婚前的家具、电器应归乙所有;甲自愿在离婚时补偿乙2万元,应予支付;甲承诺其婚前购买的期房归乙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甲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甲因此取得的房屋期待产权,以及未取得的房屋产权期待利益,应归乙所有;

双方关于由甲负担房屋未付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房屋期待利益转移给乙后,相应的付款义务亦一并转移,由乙负责偿还未付的购房款,在乙将全部未付购房贷款偿还后,甲乙之间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关于离婚后甲将工资70%给付乙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2、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的具体内容。总而言之,上文介绍了一个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着重提及当财产分割协议对一方显失公平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时,可以判定协议无效。

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案例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婚姻家庭新型疑难案例判解》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二人对过网络认识,于2004年3月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之前,达成书面协议一份,其中第6条约定:如果甲向乙提出离婚,甲要做到承诺的以下事项:

(1)婚前所购房屋应归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56万元,未付款47万元),甲在离婚后须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付的购房贷款;

(2)甲婚前所有电器、家具归乙所有;

(3)甲在离婚后每月应给付乙生活费,支付数额为甲工资的70%;

(4)甲在离婚时应给付乙赔偿金2万元。协议也约定了如果乙提出离婚应承诺的事项。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04年7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乙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双方协议第6条约定处理财产问题。一审法院支持了乙的要求。甲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甲向乙提出离婚时,甲婚前的家具、电器应归乙所有;甲自愿在离婚时补偿乙2万元,应予支付;甲承诺其婚前购买的期房归乙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甲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甲因此取得的房屋期待产权,以及未取得的房屋产权期待利益,应归乙所有;

双方关于由甲负担房屋未付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房屋期待利益转移给乙后,相应的付款义务亦一并转移,由乙负责偿还未付的购房款,在乙将全部未付购房贷款偿还后,甲乙之间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关于离婚后甲将工资70%给付乙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2、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的具体内容。总而言之,上文介绍了一个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着重提及当财产分割协议对一方显失公平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时,可以判定协议无效。

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案例

夫妻离婚,房产各占50%?

在感情和面包的权衡中,前者往往经不起时间的考量,最终败给了后者。有的男女经过长途跋涉的苦苦修炼终成眷属;也有夫妻不顾来之不易的情感,轻易分道扬镳。世间万物总离不开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基本规律。

婚姻与房子似乎是一对孪生兄弟,不少人因为有房子走到一起,也有很多人因为房子闹离婚。一个新问题出现了,夫妻离婚,房产各占50%?这是很多人的想法,毕竟在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中,都是以五五开为主要划分方法的,但很遗憾告诉你,这种想法错了!这种想法老套和陈旧,根据新的《婚姻法》框架,新规下房子统统这样“分割处理”。

我们举几个案例,让大家看得更清楚:

案例1:结婚后,男方100%全款买房,离婚时女方不能分割房子。

小明和小红结婚之后,苦于没有任何房产,结婚5年马上就有孩子,总不能一直租房度日,所以买房成为了迫切的需求,奈何刚需夫妻,手头上的储蓄不够,面对城市步步上涨的房价水平,如何选择?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能买房的办法只有一个:借钱。

问谁借钱成为了关键,经过与家里人的商量,小明的父母向身边很多亲戚借钱,这个借5万、那个借2万,最终凑足了50万元。问题来了,这50万元都是小明父母借钱而来的,买房之后虽然没有任何房贷压力,但是这项债务实际受益者是小明和小红夫妻双方,但是名义上负债的人却是小明父母,而小明的父母由于年纪已经很大,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这项巨额债务。

虽然说50万交给了小明夫妇,但是终究要有一定的约束性,经过协商,这50万元以二次借钱的方式借给小明夫妇使用(留下欠条字据),根据父母与亲戚的各个时间约定,他们夫妻需要在7-8年的时间里偿还借款。

时间不到5年,孩子刚刚出生,由于感情不和,夫妻双方离婚了。在房产分割时,小红提出需要分割这套50万元的房产,她能分到房产吗?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人有一个疑惑点:这套房子是婚后房产,所以夫妻双方理应各占一半。其实不然,小明和小红身上出现了一个很常见的特殊情形,那就是买房款是通过一方父母借款而来的。所以这50万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女方如果不承担这项债务,则不能分割任何房产。

案例2:男方首付100%,离婚时女方分割50%,合理吗?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小明和小红终于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他们有自己的房子居住,属于按揭贷款购买的。买房的基本逻辑为:男方在取得结婚证之前通过首付款的方式买房子(男方单独支付首付款40万元),结婚证领取到之后,开始按揭贷款偿还。

几年之后,夫妻双方要离婚了,那么这套房子该如何分配呢?很多人给女方的建议是,这套房子男女双方各占50%分割,小红要求小明给自己20万元,自己则不主张要求其他任何房产权益。

女方的要求合理不?根据新的《婚姻法》,她的这个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而他们的这套房子首付款40万元并不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双方成立之前的男方单方财产,并不在婚姻财产的分割范围,所以女方无法得到20万元首付款(40万元的50%)。

以上是两个常见的案例,不少人会弄错。

很多人经常会产生疑问,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究竟有哪些区别?哪些情况下财产分割、哪些情况下财产不分割呢?在这里,笔者对新旧婚姻法下的财产划分差异作出区分,以供参考:

旧法:基本都参照各占50%的比例划分,例如男方在结婚之前已经非常富有,存款5000万元,房子30套。然后与女方结婚,不过由于感情不和最终离婚,女方通常情况下会分割到2500万元和30套房子总价值的一半(除了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等情形除外)。这也就是我们过去经常见到的,一位女士经过3次结婚和离婚,最终从身无分文到身价百万的原因。

新法:清楚地界定清楚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界线,婚前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夫妻双方财产范围。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已经存款上亿元房产价值,这一亿元房产并不能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也不能参与离婚分割;再例如一方父母赠送的财产,明确赠送给自己一方子女的,也不能分割。

所以,新的婚姻法对个人财产更具有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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