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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废止,施工安全协议书(住建部-消防咨询回复·《暂行规定》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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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部-消防咨询回复·《暂行规定》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问题解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部分:消防相关问题的咨询回复!

第一部分:问题解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说明:本文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办法〔2020〕50号)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中“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如何界定?

在我部未明确《暂行规定》中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执行。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致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珠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五、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内部进行改造的,是否均按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查验收?最低受理面积是多少?

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六、《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示例以外的工程是否均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八、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无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是否可以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九、《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要求。

十、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二部分:住建部-消防相关问题的咨询回复

说明:本文引自住建部(www.mohurd.gov.cn)“政务咨询”栏目中与消防相关的咨询回复!

一、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2020.10.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二、问题: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拟迁址,由南岗区先锋路569-13号金河小区15栋1-2层迁址至香坊区中山路172号常青国际大厦。常青国际大厦已建成多年,我公司直接迁址不需要进行装修。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开具消防证明,请问如何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2020.8.24)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根据咨询问题中反映的情况,该公司迁址没有进行装修,不涉及建设工程,因此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相关问题建议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咨询。

三、问题: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盖章问题: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内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由建设方独立分包给专业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资料上必须还要盖总承包的章吗?(2020.5.2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部即将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规定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并加盖印章。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问题咨询: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设计图纸已审查备案的,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5.15)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五、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是否应由政府购买服务?(2020.4.28)

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遵照有关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职责的咨询 :您好!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的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但目前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已没有此内容。因此想咨询一下,按照国家的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制由谁负责管理?作为建设方应如何进行管理?(2020.4.16)

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主要落实我部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仍然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七、请教地下停车位问题 :1、请问地下停车位计算套内面积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的吗?2、按住建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说明,机动车最小停车位小型车为2.4米,这个2.4米的测量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还是按两边白线中间来测量?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开发商有没有约束力?(2020.3.30)

住房城乡建设部:

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

2、2.4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

3、该规范对设计师有约束力,即设计师应该按照该规范进行车库的设计,反应在建成的建筑物方面,理应合乎本规范要求,进而开发商开发的相关停车库建筑物也应遵守相关设计规范。

八、问题:物流公司内部打算安装一台撬装式加油装置,为本公司车辆加油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各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已经递交至住建局,请问公司内部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望回复为盼,谢谢!(2019.11.14)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4.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一条,“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在我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然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

5.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6.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依据《规范》第3.03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6.4.1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 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你公司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需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水平防火间距的最小距离:现大量小区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国标,第3.0.3条和第4.2.1条均是强制性执行条文;第3.0.3条: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4.2.1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表4.2.1第一行:汽车库(一、二级),及第一列:耐火等级(一、二级)所对应的防火间距的数值是10米。问题:即当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的出入口位置及车道是否应与住宅主体建筑外墙的水平防火间距应至少10米的距离?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权威解释。(2019.11.05)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对地下车库适用。

2.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5.1.6条等条文相关规定。

3.本规范中未具体规定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住宅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拟在合适的时候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和补充完善。

十:关于住宅停车场的问题:您好,我看到2015年11月住建部回复过说:《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未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做具体规定,那请问住宅小区停车场按照什么规范控制与建筑之间的距离?紧贴建筑设置是否合理?(2019.10.31)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3条规定,停车场的定义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或构筑物。

2.如咨询中所提到的小区停车场符合规范中对停车场的定义,则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相关规范暂未对不符合停车场定义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十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7.2.1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请问如果此建筑物在裙房范围内有一宽度小于4m的凹槽,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还是凹槽内侧?盼回复,谢谢。(2019.1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宽度小于4m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十二、建设消防工程的验收和备案咨询:一、按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请问住建部何时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通知等)?二、据网传: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其中(二)、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广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请问这份网传是否属实?若属实,请问住建部门何时可以执行?是否可以在网上下份通知之类,先行按意见取消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然后再完善、调整大型工程、危险性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消防验收?若网传不属实,请问住建部门是否可以在网上予以澄清?是否可以尽快发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标准或意见?因为现在各地住建部门对一般建设工程的验收和备案完全不统一,甚至比以前消防队受理建设消防工程业务复杂得多,烦琐得多,也与中央的改革精神相违背!(2019.8.30)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我部正在起草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前正在结合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

二、2019年5月30日正式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并无前述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移交承接,目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已承接相关工作,受理申请办结时限也正在逐步缩短,效率不断提高。后续工作中,我们将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提高审验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建设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十三、问题:关于 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问题:标准中的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这里的1m不是面积单位,是直径?还是半径?还是面积1㎡?(2019.05.29)

住房城乡建设部: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此处的“1m”应为“1㎡”,正式出版的标准为印刷有误

十四、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咱们部门制定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关于4.2 灶具4.2.1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这项是必须执行的条款么,是不设置门,燃气公司就有权利不给通气么。(2019.05.29)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条第1款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该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文,但该条款依据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第8.2.2条、第2.0.12条制定,为上述强制性条文的细化要求。

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8.2.2条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对“非居住房间”的定义,第2.0.12规定:“非居住房间是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即起居室(厅)不在应安装灶具的空间范围内。如果厨房不装门,和起居室(厅)空间上无隔离,则可认为两者在空间上为一体,如果此种情况安装灶具,则与第8.2.2条相抵触。

3.以上条款制定的主要目的为:将室内设置燃具的场所与人员休息和聚集的场所在空间上分隔开,以防止泄漏的燃气和烟气流入起居室和卧室而引发着火、爆炸或中毒死亡事故,最大程度的保障人身安全。

综上,“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属于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否则将不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2.2条的强制性规定。

十五、问题: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印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目前是不是继续有效施行?(2018.01.30)

住房城乡建设部:

据了解,公安部有关单位正在研究是否废止此文件

十六、咨询有关标准的区别和法律地位:1、例如GB50096被你部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中又有黑体与非黑体,请问强制性标准中两者的区别、两者是否都具有约束力及违反两者相应的处罚区别?2、请问例如03J103这种标准图集具有法律约束力吗?3、请问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规范是怎样的法律地位,具有约束力吗?(2016.03.11)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强制性标准中的黑体字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即处罚;非黑体字应当执行,如有违反且因此出现问题或事故,则亦要受到处罚。

2.依据标准化法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网民提问第二个问题未涉及我司业务。

十七、关于“国家标准”类规范有无电子版发布的咨询:本人查找某规范文件,发现涉及“国家标准”的规范公告没有电子版,只是在公告中指明有哪一个研究所和出版社发行。本人以为此类公告应该是可以免费查阅和下载到电子版的,如有请告知;如没有建议根据节能减排等考虑,在授权某出版社发行的同时,也推出电子版。方便查阅和下载。谢谢!(2016.3.11)

住房城乡建设部:

依据《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有关规定,我部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及时公开我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标准的正式文本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标准的正式文本因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暂未提供免费查阅和下载。下步,我们将与有关单位协调,推动向社会提供免费查阅国家标准内容服务。

十八、新旧规范衔接问题?(2015.11.16)

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做法,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规范进行设计;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对有条件的项目,也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检测、鉴定、运行维护、维修、加固改造的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

十九、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否适用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设计:我想咨询一下2015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家标准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否适用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设计?这个国标中有提到适用于别墅的地面停车位,那么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是否同样适用?毕竟不管到哪里,汽车自燃的风险都是存在的,一旦离住宅楼外墙过近,都会存在引燃的风险。不能因为别墅小区就考虑防火间距的安全,而对于商品房公寓就不考虑防火间距的问题。因为国标上面写了“本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所以特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是否可以给出一个权威的回复。为了广大只能买得起商品房而买不起别墅的百姓,请务必回复。谢谢。(2015.11.10)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条所指的是设置在别墅(半)地下室、底层的停车位,即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当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也适用于本规范。

二十、您好,《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一般项目或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是不是也需要按照该规范的关于停车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进行控制呢?如果按该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有些项目配置的停车位数量难以达到数量要求。请明示,万分感谢!(2015.11.10)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条所指的是设置在别墅(半)地下室、底层的停车位,即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当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也适用于本规范。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废止: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武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关心、爱护施工人员的安全着想,使“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真正有效地落实到实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此安全协议书:

一、乙方进场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查看外墙脚手架搭设是否安全、完备,查看脚手架扣件是否牢固、有无松动,若达不到安全施工要求,必须上报甲方及土建方,经整改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用脚手架以及竹排,但竹排的质量检查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在本工程使用质量不合格、老化、腐烂的竹排,并承担竹排检查不力造成的安全责任及有关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乙方施工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由乙方自备),承担因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造成的安全责任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现场业主、甲方、监理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并认真听取各方对乙方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及时补救和更正不符安全要求的操作,乙方承担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所造成的安全责任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乙方负责甄别雇请的施工人员身份,不得雇佣童工、刑事犯罪人员以及不适合外墙施工作业的人员,负责监督雇请的施工人员不得带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作业前禁止饮酒,施工现场及作业时禁止嬉戏打闹,禁止使用、移动与施工无关的机械设备及标志牌。乙方承担上述甄别不力监督不到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违反《武汉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以及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事故(事件),其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

七、本安全施工责任书,甲、乙双方一经签字则具有法律效律。

八、本安全施工责任书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增设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武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代表(签字):联系方式:

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乙方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一. 目的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

二. 施工项目:

三. 施工地点:

四. 施工时间:

五. 协议内容:

1、乙方进厂(站、库)施工,须经甲方领导同意,并指定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监督,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同时,在不影响甲方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需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和服务。

2、乙方施工前,必须经站(厂、库)安全监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与甲方公司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未签订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乙方获得甲方工程项目后不得转包给其他施工队,如甲方确认工程项目有转包事实,甲方可要求停工或取消乙方施工权利,另找供应商合作;

3、开工前,施工作业区域、安全防范措施和动火作业申请须经甲乙双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4、 施工人员进厂(站、库)必须统一穿戴劳保服装,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5、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6、 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施工中因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意外的人身伤害或事故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7、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水、电、气(压缩空气、天然气)等,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申请单,经甲方厂(站、库)领导同意,由专业人员指定接水、电、气地点,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并由施工单位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8、 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施工单位向甲方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指派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

9、 施工车辆进厂(站、库)必须装有防火帽,车速不大于5km/h,出厂必须经门岗值班人员检查,出具经甲、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出厂(站、库)物品放行单,方可放行;

10、 施工过程中甲方实行公司、站库、岗位员工三级监督检查制度。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扣除部分甚至全部风险抵押金。对外发生的污染、交通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

12、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含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要求和需要,必须达到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以上等级。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安全技术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1 2

七、工期: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乙方商定的施工计划所要求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工程结算总价的 5‰向甲方支付罚金。

八、付款方法:

1) 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

2)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质保时间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延长或缩短,可另行约定)。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九、其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安全技术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质保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周记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承 租 方:xx

(乙方)承 建 方:

为确保东升鸿福大饭店施工改造及装饰工程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贯彻消防“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乙方)须认真执行消防条例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4号令20xx年)第四条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甲方)应督促(乙方)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要组建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3、(乙方)须在三日内到昌吉市消防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批表》、《建筑工程现场消防安全审核备案表》,并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及现场治安措施方案一并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4、(乙方)对进驻施工现场人员须进行严格审查,并负全部责任,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教育,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5、(乙方)与各分包及班组应签订安全协议书,专业施工队应与每个进场的工人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乙方)应组成现场安全保卫组,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并张贴在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甲方)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

6、施工单位每天收工后,(乙方)须留有一定的保安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乙方)在施工期间需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检查,因(乙方)安全检查员检查力度不到位,经(甲方)查出隐患,将对(乙方)进行人民币3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配备ABC干粉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器材设施,(乙方)防火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器材使用的培训。(甲方)东升鸿福大饭店保卫部可协助,做到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违者(甲方)将对(乙方)负责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8、施工前,(乙方)应对进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出入证,施工人员佩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尤其对特殊工种应严格把关,(甲方)负责监督检查。

9、(乙方)施工单位使用的电气焊设备须饭店专业人员检查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10、施工期间严格管理明火作业。动火前,(乙方)需在由(甲方)现场消防管理人员办理“动火证”,(甲方)饭店消防专职人员和(乙方)保安人员到现场查看后,方可动用明火。动火人必须先清理现场可燃物和易燃物并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设看火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水桶。严禁非焊工操作。违者,(甲方)饭店保卫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罚款或其它处理。

11、施工中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专人负责,建立领用制度,妥为保管,严禁乱扔、乱放,本着当日用多少,取多少的原则,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储存及交叉作业。

12、(乙方)施工单位的工程用料,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物料进出饭店要有严格手续,主动接受(甲方)保安人员的查验,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工具等,由(乙方)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看管,如有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3、(甲方)认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停工期间所造成损失及工程进度滞后,由(乙方)自己负责和承担。

14、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操作规程文明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自负。

15、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因不遵守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甲方)将追究当事人和(乙方)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应报有关部门处理。

16、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应照价赔偿。其赔偿物品需与饭店现使用设备型号、功能一致;故意损坏者,除赔偿物品外,还要处以罚款。

17、施工中需改动消防报警设备及消防水系统时,应提前一天向(甲方)饭店保卫部申报,不得擅自移动,违者对(乙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8、明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如下:

(1)全部工作人员应佩戴出入证(胸卡),无证者不得入场。

(2)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无帽者不得入场,入场后不戴安全帽者罚人民币100元。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甲、乙双方负责检查。违者第一次罚人民币1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3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元并逐出场。如发现某专业队施工现场地面有烟头,双方检查人员均有权对该专业队进行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4)施工人员在饭店内应履行饭店规定,不得使用一楼、二楼、三楼等营业区域卫生间,只可使用四楼员工卫生间,更不得在卫生间区域以外的任何区域随地大小便,违者第一次罚人民币1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3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元并逐出场。

(5)施工现场严禁打闹、斗殴、喝酒,违者罚人民币100元。

(6)施工现场除管理人员外不得使用手机,违者罚人民币50元。

(7)施工单位所需要的临时电源、水,须由(乙方)向(甲方)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饭店保卫部备案;由甲方工程部电工指定配电盘,电源线须用双护套线接通使用;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拉临时线路,私接电源,饭店保卫部将对当事人进行100元的罚款,对施工负责人进行200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8)现场不得使用未准许使用的工具,如须使用火药枪(射钉枪)、高压枪、钉水栓,切割机等,(乙方)须提前一日向(甲方)申请,许可后方可使用。违者罚人民币100元。

(9)(乙方)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如须进行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提前取得饭店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消防器材后方可进场规范作业,违者罚人民币3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10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设备工具。

(10)施工现场废弃物,(乙方)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清走,违者将进行200元的处罚。

19、(乙方)在施工全过程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做到“安全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预防为主,杜患未然。

20、(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和相关的规定,在今后施工全过程,按照施工监理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对待(甲方)(监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对监理通知及会议纪要所提问题及时整改、消项,切实做到各项工作(含安全工作)的预控和过程控制。

21、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承租方(甲方):

承建方(乙方):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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