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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2、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1、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巾帼普法学堂
大家好!我是杨明蓉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族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触碰社会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非婚生子女现象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或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规定清楚地反映,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原则上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原则与确定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原则也是一样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最好的处理方式是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等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无法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诉讼途径解决。
男、女双方因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讼至法院,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1.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孩子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因此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可以判决孩子随父亲一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男、女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如果男、女双方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5.对于八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由母亲直接抚养而发生争执的,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因此,孩子最终的意见将会决定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总之,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影响的不仅是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可能引发违法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应当予以重视,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
项目简介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于2008年1月成立。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是在广东省妇联指导下,由中山市妇联承办实施和管理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致力于满足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需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和美、社会稳定。
服务理念:
依法维权 维护正义
同理接纳 助人自助
热情周到 真诚服务
服务对象:
中山市内有维权和信息服务需求的妇女、儿童和家庭。
服务目标:
1. 帮助求助者处理情绪,缓解压力,提升个人面对困境及处理危机的能力。
2. 完善家庭功能,协调婚姻关系,提供妇女儿童权益法律公益咨询。
3. 社会倡议:遵纪守法,和平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男女平等。
服务内容:
1.维权服务:法律咨询、家事调解、维权指导、法律援助;
2.家庭服务:婚恋调适、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辅导;
3.资讯服务:法律宣传、妇情收集、其他资讯。
服务形式:
咨询服务、个案服务、小组服务、网上服务、外展服务、决策服务等。
服务时间:
社工服务: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7:30
心理咨询:
周三下午14:30-17:30
法律咨询:
周四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8:30-12:00
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12338妇女热线
服务地点:中山市东区竹苑路文竹街4号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号楼一楼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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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妇联编辑
编辑:陈雪燕
校审:李紫昭
一审:林美琴
二审:张家明 陈颖
三审:贺铁斌
往
期
精
选
2、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一、未婚生子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
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谁来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我国的态度是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其父母过世的时候,其也是拥有遗产继承权的。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他们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一、《民法典》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属于哪一方
1、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1085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①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⑤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情况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3、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法院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和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是一样一样的,都会依据私生子的年龄状况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个原则,来确定私生子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在考虑抚养权问题时候,重点看什么。首先,看年龄,哺乳期内,也就是一周岁以内,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那么两周岁以下的,一般由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上八岁以下的,要看双方综合条件,通常还是以女方抚养为多。八岁以上,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通常法院会让一方把孩子带到法院,单独问一下孩子的意见,这有很大的影响。
在年龄因素以外,以下因素,也非常重要:
第一,是否有其他子女。
第二,是否再能够再生育。
第三,是否有严重的精神和身体疾病。这里必须要说明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在两个人分居的情况下,影响抚养权的核心因素,都不是上述条件,而往往是孩子在谁手里。
二、如何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由于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往往让许多人“另眼相看”,承受着不该承担的压力。那么,为了亲自抚育非婚生子女,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孩子,与孩子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三、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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