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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中妇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夫妻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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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夫妻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相关解读:

1、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是自然人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2、夫妻的姓名权:

夫或者妻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夫或者妻在婚姻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我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男娶女嫁,结婚后女方要冠以夫姓。 在近代一些西方国家要求妇女从夫姓,这显然是夫权婚姻的产物。

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废除在姓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旧法,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之后修改的婚姻法都重申了这一规定。这次编纂民法典,对这一条仅作了文字上的修改,实质内容没有变化。根据民法典本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的影响,男女双方结婚后,其婚前姓名无须改变,妇女结婚后仍然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这对于保障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促进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具有积极意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石宏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法典第1055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举个例子:

张三和女朋友李四结婚了,婚后两人可以各自使用自己的姓氏和名字,张三不能强行要求李四改名为张三嫂或者张四,同样的,李四也不能强行让张三改名为李四夫或者李三(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综合,谨供普法参考

2、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性骚】扰的禁止权

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婚姻的撤销权

妇女如果是受欺瞒,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妇女无过错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1053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2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686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冷静权

30日冷静期,30日后仍要离婚再申请。

第1077条6868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感情破裂离婚权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794条6868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合法财产权

《民法典》对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加强保护,此外,抚养孩子还可得“劳务报酬”。

1、婚前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割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六、幼儿的抚养权

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第1084条6868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七、无过错的索赔权

离婚时,五种无过错情形可请求赔偿。

第1091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八、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371条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既维护了妇女权利,又解决了现实问题。

第366条6868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6868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6868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6868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6868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6868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对《民法典》保护的妇女八大权利进行归纳,具体保护的是妇女在职场和公共场合的权利、婚姻和幼儿抚养的权利、财产和居住权。妇女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力量,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有以下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1、离婚经济补偿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妇女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男方应当给予补偿。

2、保留胎儿的继承权,也是保护妇女权利

《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权利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同时也是保护妇女的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权等权利。

3、《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界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男女平等,婚姻家事篇共6条规定

《民法典》1041、1043、1055、1057、1058、1062条规定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地位平等,参加社会活动的地位平等、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等。

5、反对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民法典》1079、1071条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许离婚,离婚后,可要求损害赔偿。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远离家暴。

共同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优势互补,是我们共同的社会责任。

民法典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妇女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民法典》特别注重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本期我们从九个方面就《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重要条款进行简要解读。

※平衡男女地位平等与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实质公平

《民法典》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民法典》第4条、第14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041条、第1055条等分别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同时《民法典》又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1082条、1087条关于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典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

※反对【性骚】扰,保障职场妇女人身权益

妇女鉴于先天生理、心理因素的特殊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主体。《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细化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人格尊严

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

※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条款,强化保护婚内妇女合法财产权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条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对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加强保护,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给予离婚无酬劳务经济补偿,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不再要求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在人口再生产及家务劳动中的贡献与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优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避免离婚妇女无辜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夫妻共债共签”为原则,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

※创设居住权、解决弱势女性基本生活难题

《民法典》第366条、368条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和居住权人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男性拥有房产比例高于女性。同时因生理原因,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她们往往是照料家中老弱病人的主力军。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给那些所居住的房产属于已故配偶个人财产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

※“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

《民法典》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然而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农嫁非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等权利却在不同程度地遭到剥夺或限制。

《民法典》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能够更好地照顾到女性的利益。

※当断则断,保障妇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了五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具体情形。

同时相比于原先《婚姻法》中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对没有明确列举的“婚内出轨”“沉迷赌博”“吸毒”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

《民法典》秉持了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续并丰富了现有民法体系中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保障妇女的各项民事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性骚】扰的禁止权

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婚姻的撤销权

妇女如果是受欺瞒,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妇女无过错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1053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2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686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冷静权

30日冷静期,30日后仍要离婚再申请。

第1077条6868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感情破裂离婚权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794条6868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合法财产权

《民法典》对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加强保护,此外,抚养孩子还可得“劳务报酬”。

1、婚前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割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六、幼儿的抚养权

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第1084条6868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七、无过错的索赔权

离婚时,五种无过错情形可请求赔偿。

第1091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八、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371条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既维护了妇女权利,又解决了现实问题。

第366条6868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6868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6868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6868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6868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6868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对《民法典》保护的妇女八大权利进行归纳,具体保护的是妇女在职场和公共场合的权利、婚姻和幼儿抚养的权利、财产和居住权。妇女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力量,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有以下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1、离婚经济补偿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妇女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男方应当给予补偿。

2、保留胎儿的继承权,也是保护妇女权利

《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权利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同时也是保护妇女的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权等权利。

3、《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界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男女平等,婚姻家事篇共6条规定

《民法典》1041、1043、1055、1057、1058、1062条规定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地位平等,参加社会活动的地位平等、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等。

5、反对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民法典》1079、1071条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许离婚,离婚后,可要求损害赔偿。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远离家暴。

共同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优势互补,是我们共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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