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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危险源分为几类2、请注意!这些东西,都是高度危险物1、危险源分为几类
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1、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2、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
3、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4、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5、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6、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
7、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
2、请注意!这些东西,都是高度危险物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9条完善了《侵权责任法》第72条的高度危险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在高度危险物的列举方面,将“放射性”修改为“高放射性”,增加了“强腐蚀性、高致病性”两种高度危险物,以引起民众对此类安全问题的重视。
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放射性物质可分为Ⅰ类(极高危险源)、Ⅱ类(高度危险源)、Ⅲ类(危险源)、Ⅳ类(低危险源)、Ⅴ类(极低危险源)。Ⅳ类与Ⅴ类放射性物质并不存在高度危险性。
该条修改为“高放射性”,将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对于这几类放射源,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如果我们暴露在Ⅰ类放射源中,并且没有防护的情况下,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如果暴露在Ⅱ类放射源中,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如果暴露在Ⅲ类放射源中,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具有放射性高度危险物进一步限定为这几类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放射源。
尽管过去《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物的特性列举使用的“等”字能够包含具有其他特性的高度危险物,但此次编纂进一步将强腐蚀性、高致病性明确列举出来,避免了司法实践在适用时产生不必要的歧义。
强腐蚀性高度危险物,例如实验操作中使用的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高致病性高度危险物,例如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
由于在工业生产、实验操作中,占有或者使用这一类高度危险物,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使用此类高度危险物进行制造、加工、使用、利用的,必须高度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造成损害。
例如,在运输、储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时,应当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保证该高度危险物符合包装要求,严格操作规程,并在试验操作中采取必要的防泄漏、防盗抢偷窃等管理控制措施。
占有或使用此类高度危险物,如果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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