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注执行法律人,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法院强制执行,未必会导致法院抓人
一般来讲99%左右的被执行人,都不可能被抓。法院要拘留被执行人,或者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是有条件的。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部司法解释全文共八条,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以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首先,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实际操作难题。在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前,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量刑依据是刑法第313条。该法条规定,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些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致使在具体操作中各地法院标准不一,甚至莫衷一是,难以及时准确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新的司法解释用列举方式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更易于实际操作,必将有助于精准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其次,这一解释补充完善了拒执犯罪的追诉程序。追诉程序是启动依法打击犯罪的前置条件,如果追诉程序不完善,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只能写在纸上而无实际意义。此前,对于拒执罪的诉讼程序启动,刑诉法只设置了公诉程序,对于有些申请执行人明知被执行人有犯罪情节,因于法无据而不能提起控告,因此,这不但无助于申请执行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拒执犯罪的依法打击。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从而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打击的合力,必将进一步化解执行难。
再次,这一解释明确了拒执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往往关乎其依法履职的积极性。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拒执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众所周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犯罪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上述规定,显然没有明确犯罪结果地的法院案件管辖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往往抱着事不关己的心态,对拒执行为不予积极惩处。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拒执犯罪案件交由犯罪结果地的执行法院管辖,进一步明确了管辖范围,并兼顾到拒执罪案件审判的级别管辖问题,避免了执行法院与审理拒执罪的法院会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让依法打击拒执罪的管辖更加明晰,有助于充分调动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其意义自不待言。
第二、只要自觉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哪怕无钱还款,也绝对不会构成拒执罪!
一般来说,法官首先会电话联系或者快递执行文书给被执行人,并要求被执行人填写提交财产报告表。接到电话,自觉去法院领取执行文件,在规定时间提交财产申报表。
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冻结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银行卡、甚至微信、支付宝上的钱。如有固定资产,还会冻结、查封你的固定资产。
如果法院告知你要拍卖你的固定资产,千万不要使用语言或行为暴力抗拒,如果固定资产涉及到第三人的,比如你老婆,或者你只有一套房,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析产诉讼。就是一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和执行法官发生冲突。
如果的的所有资产在保留必要生活所需之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如实告诉法官,以后有钱再还,没多大关系。法院绝不会因此拘留你。
第三、以下情形有可能被法院拘留或者构成拒执罪!
总的讲,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所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存在以下行为,有可能被法院拘留,或者构成拒执罪。
1、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这样做极有可能被法院拘留,严重的会移交公安机构按拒执罪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刑事诉讼。
2、在执行阶段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担保人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要注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