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不过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就在大家都在讨论该女生到底是谁的时候,乌龙事件发生了,谋害前男友女生另有其人!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
8月19日,有新闻媒体援引12309中国检察网报道,一名北大女学生廖某某因与男友分手后,意图杀害该男生,并在网上雇凶将男友捅伤。报道引发关注,不过有消息传出,北京大学方面经过核查并没有这名学生。
8月20日,记者从四川达州渠县人民检察院方面获悉,目前他们已经复函北京大学,此事确实是他们搞错了,廖某某并非北大学生。
谋害前男友女生另有其人!
根据此前12309中国检察网的起诉书,涉嫌犯罪的女生是廖某某,四川达州渠县人,2021年1月30日被警方刑拘时才20岁。受害人则是其前男友余某某,两人曾是高中同学,还是同桌。
据渠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廖某某与余某某系高中同学,2017年高一分班后,廖某某从别的班转入余某某班上,期间,两人没有过多的接触。2019年高考前夕,在班主任老师安排下,两人同桌,这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高考结束后,余某某、廖某某分别考到长春理工大学和北京大学。
2019年11月,廖某某前往长春理工大学见余某某,并在学校附近的宾馆居住约一个月时间,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二人从长春返回渠县。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廖某某便一直留在余某某家中居住,期间二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7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冷战,廖某某于是使用余某某QQ四处给朋友发消息称自己被余某某强奸。2020年11月,廖某某前往长春理工大学跳楼自杀未遂,后经双方家长在长春市的派出所进行调解才解决纠纷。
2020年12月,廖某某在网上搜索下载了一款聊天软件,并向一名叫“李齐”的纹身男子告知了自己的遭遇。2021年1月10日“李齐”将马某某的微信推送给廖某某,她通过微信添加马某某为好友,自称“李齐”的妹妹,并提出叫马某某到渠县杀余某某一家三口,还向马某某提供了余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2021年1月11日,马某某、保某某从云南到渠县。廖某某为两人预定了宾馆,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两人车费、饭钱以及购买作案工具的钱。随后廖某某与马某某经过协商最后约定只杀害余某某一人,后两名凶手在余某某楼下进行蹲守。
据起诉书,1月13日下午2时15分许,马某某、保某某两人进入渠县某小区,并全程与廖某某视频连线,确认余某某一人在家后,二人敲开了余某某家的门,余某某从卧室出来并打开房门。马某某、保某某两人经询问确认是余某某无误后,马某某左脚踢在余某某的腹部,两人又上前持折叠匕首对余某某连捅多刀,后两人下楼,逃离路上将视频关掉并将身上沾血的外套脱掉丢弃在附近草丛内。
马某某二人在渠江大桥处乘坐出租车到达渠县火车站。廖某某则分3次给马某某转账550元用于二人购买回云南的火车票等费用。
据悉,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作案的马某某、保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将另案起诉,而那名叫“李齐”的纹身男子,身份仍有待调查。
廖某某归案后,有关部门对她进行了精神鉴定。今年3月,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虽然廖某某有混合性焦虑抑郁障碍,但1月13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6月,渠县人民检察院对廖某某提起公诉,对于该案件,该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雇凶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雇凶杀人怎么处罚
依据《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及共同犯罪的规定,所谓雇凶杀人属故意杀人罪,虽然其本人没有亲自参与杀人的行为,但行为人是在其授意的情况下才有所作为的,雇佣者本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害危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主犯,故该种犯罪一般会判除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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