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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义务兵安置最新政策

我国每年都会有一批新兵入伍,也有一批退伍军人选择退伍,军人退伍之后都是有着相关的待遇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制定的,我国的义务兵是根据义务兵役制的规定被征集入伍,在军队中按照规定期限服役或者超期服役的士兵,一般在两年后便会退伍,那么2021义务兵安置最新政策是什么?2021年义务兵退伍安排工作吗?2021年义务兵退役包分配吗?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吧!

2021义务兵安置最新政策

根据2020年11月11日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规定,2021义务兵安置最新政策如下: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2.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1)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2)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3)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3.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1)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2)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3)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4)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5)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4.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1)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2)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3)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5.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1)参战退役军人;

(2)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3)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4)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7.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8.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10.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2021年义务兵退役包分配吗?

2021年义务兵退役包分配,但国家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全面取消士官分配是真的吗?

2021年全面取消士官分配是假的。因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1.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2.第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3.第六条规定,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安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4.第七条规定,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5.第八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经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6.第九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放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7.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8.第十一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1)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2)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2)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2)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进下达退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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