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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厕所管理推进会(旅游公厕管理)

1. 旅游公厕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2. 旅游公厕管理与研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3. 景区生态旅游公厕

公共厕所是保护旅游风景区资源环境,重要的“阵地”,是让游客安心欣赏,观光的重要保障“生命线”。

旅游景区的厕所配置,是考量人文关怀服务,星级评比的重要法码。根据景点占地公顷,日均游客量的进出,建造适当公厕,极大方便游客。各景点路口的厕所指示牌,是广告游客的“救心丸”,祛除内急恐惧的舒缓器。

在旅游风景点的游览图上,游客能看到醒目的厕所标示图,深感内有厕所,浏览不愁,尽情放心的游览。记得在合肥三河古镇。游客中心内公共厕所,仅小便池就不少于约一百个位置,如此大设施公厕,第一时间就让游客放下顾虑担心。

实事求是的说,现在有的旅游景区的翻建出新的公厕,很人性化,很温馨,很博爱。无障碍的服务设施,满足了残疾游客的需求。厕所在原来的基础上,温馨的增设第三公共间,方便了母婴哺乳。全方位的留住了游客在景区的逗留时间。公厕内新增音响设备,绿植巧妙的点缀,熏香二十四小时驱味,烘干机,衣帽挂钩,应有尽有。竭力的与景区星级效应平衡。

4. 旅游公厕规范

一)统一改造标准

1.统一产品标准。化粪池产品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原则上选用无害化、防腐性能好且具有防渗漏功能的一体缠绕式或二八式玻璃钢三格化粪池,是省、市主管部门指导名录内的产品,且必须能提供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产品采购由县乡村振兴局按程序公开统一招标采购,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明确生产厂家质量责任及质保年限等。

2.统一模式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推广单户“三格式”化粪池、联户“三格式”化粪池、“三格式”化粪池+“小微人工湿地”、下水道集中管网收集等四种模式。

5. 旅游公厕管理生活补贴的申请

)北岸共建办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33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建设“乐业北岸,宜居港城”,实现2019年全区环境卫生整体面貌良好,主干道干净整洁,村居常态化保洁,无垃圾乱堆的目标。共建美丽乡村环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居环卫投入、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环卫设备采购、垃圾整治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的实施依据

根据《北岸开发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考评办法(2018版)的通知》(莆湄北共建[2018]1号)文件要求。

2.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1)基本性质、用途:用于提升开发区环境卫生面貌。

(2)主要内容:村居环卫投入、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环卫设备采购、垃圾整治等。

(3)涉及范围:全区各镇、各村居。

3.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33号)文件规定;《北岸开发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考评办法(2018版)的通知》(莆湄北共建[2018]1号)。

(2)项目申报必要性:为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努力实现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为打造“智慧港城,美丽北岸”奠定坚实的基础。

4.项目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

(1)项目绩效总目标:改善全区环境卫生面貌。建设“智慧港城、美丽北岸”,区财政保障资金投入。

(2)阶段性目标:区财政保障资金投入,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5.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区财政共下达资金490万元。

6.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区级财政补助主要保障保洁员工资,采购环卫设施设备,确保道路干净整洁,群众定点投放垃圾。

二、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由开发区共建办负责组织实施,及时调整、解决相关问题。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区级环卫补助经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安排1000万元,总投入490万元,资金到位490万元,其中区级财政补助490万,实际使用490万。预算资金到位率49%,支出实现率100%,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项目绩效分析

(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经评价,2019年共建美丽乡村环卫补助资金项目得分90分,等级为优秀。

(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项目管理指标满分35分,得分27分。其中:

(1)资金落实情况23分,得分15分,①“预算编制准确性”指标得分0分。预算编制资金1000万元,实际支出490万元,预算分配下达率仅49%,预算编制不准确。②“本级预算实际执行率”指标得分10分。得分原因是区级财政实际下达资金490万,区城管执法局实际支出490万,支出实现率100%。③“年初预算下达及时率”指标得分5分。得分原因是能及时下达资金。

(2)业务管理12分,得分12分,得分的原因①“管理制度健全性”指标得分5分。得分原因是项目主管部门已制定考评办法。②“资金使用合规性”指标得分7分。得分原因是主管部门能有效进行资金监管,保障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2、产出指标满分35分,得分35分。其中:

(1)数量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垃圾无害化率达95%以上。

(2)质量指标15分,得分15分,得分的原因是垃圾及时清运,无乱堆乱放。。

(3)时效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跟踪问题能及时整改。

(4)成本指标10分,得分3分,扣分2分,扣分原因是因为村道垃圾一些垃圾包未及时收集,部分路段有泥沙。

3、效益指标满分20分,得分20分。其中:

(1)社会效益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群众参与度高,村居每月开展1次卫生大扫除。

(2)生态效益指标5分,得分5分,得分的原因是路面干净,环卫设备完善。

(3)可持续影响指标5分,得分5分,得分的原因是每天保洁收运。

4、满意度指标满分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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