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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推进会议方案(旅游推进会议方案怎么写)

1. 旅游推进会议方案怎么写

1、活动介绍

2021年客户答谢会,通过会议、庆典、晚会、参观、旅游等形式与内容,将企业文化及发展远景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以使客户真正理解到企业的品牌价值,实现合作共赢。在演出策划公司审批活动方案后,向客户发送邀请信,通过销售人员的沟通,确认到会人员,公司根据到会人员详细信息安排住宿、交通、餐饮,并按照预先的活动流程进行。

2、活动时间待定

3、活动地点待定(4-5星级酒店,要求能够容纳100人左右的大型会议室、100间标准间、专业演出台、可同时容纳参与人员就餐的餐厅等)

4、参与人数及人员

渠道商、终端用户、转绿合作伙伴、媒体、预计100人,公司职能部门人员50人,总计150人。

2. 会议旅游方案设计

会展与旅游结合的具体活动有:展览,会议,签合同等。

3. 旅游推进会议方案怎么写的

首先是观念上的创新。

走进优质旅游发展阶段,需要盘活存量、创新增量,在继续做好“有”的文章的基础上,增加有效供给。优质旅游阶段更需要调整思路,创新布局,在提高质量上求实务实,致力于做好一个“优”字

按照城市即旅游,旅游即城市的理念把秦皇岛真正建设成为一个精品大景区。把旅游六要素同整个城市的方方面面结合起来,充分重视和利用好城市形象、社会风貌等社会资源。其次是管理上的创新。

从对旅游业的管理上升为对旅游活动的管理,变条带式的管理为板块式的旅游目的地管理,实现旅游管理从行业管理向目的地管理的跨越。紧紧围绕来秦旅游者需求设计和创新管理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是产品上的创新。设计培育新的主打旅游产品,探索大型参与式的四季皆宜的旅游项目开发思路。加强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整合,打造特色节目。加快旅游产品的更新换代,组合新的旅游线路,创建“宜游”发展环境。

农村旅游的几个特色

①“农家乐”模式。“农家乐”模式是农民向城市现代人提供的一种回归自然从而获得身心放松、愉悦精神的旅游方式。农家乐的业主利用当地的农产品进行加工,满足客人的需要,而且农家乐周围一般都是美丽的田园风光,可以舒缓现代人的精神。在汶川灾后重建中,这一模式得到了成功的运用。离重灾区映秀只有十公里的三江乡,“农家乐”的数目已发展到300多户,每年可创造上千万的收入,还会吸纳上千人就业,有力的促进了当地的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

②民族风情模式。民族风情模式是少数民族以当地特有的民族风情为依托,通过改善各项设施,引导少数民族的村民积极参与旅游开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一发展模式,不仅为少数民族农村的农民带来了收入,同时也将当地的民族文化向世人展示了出来。2006年,湖北恩施市政府着力开发枫香坡的侗族文化特色,展示侗族风情,如今当地的农民收入年年递增,也更好的向外界展示了侗族文化。

③度假村模式。度假村模式是指在自然风景优美、气候舒适宜人、生态环境优良的景观地建成的,以满足旅游者度假、休闲为主要目的的场所,度假村内通常设有多项设施以应付客人的需要,如餐饮、住宿、体育活动、娱乐、购物等。在目前以及可预见的将来,团体和会议客人会在度假村的客源中占很大比例。

④休闲农庄模式。休闲农庄模式是以乡村农庄为主体,依托于乡村田园风景,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服务。休闲农庄给游客们提供了一种大自然的绿色享受,游客可以在那欣赏山村田园风景,还可在农庄内唱歌、跳舞或者打牌等一系列娱乐活动,可以使游客放松心情,领悟到田园风光之美。

⑤农园模式。农园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开放一些成熟的果园、菜园、花圃等,让游客入内采摘、欣赏;另一方面是将农田区划为服务区、景观区、农业生产区、农产品消费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等部分,开成一个公园式的农业庄园,促进城市人对乡村农业的了解。以上五种模式是我国“十一五”建设期间,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模式。过去五年乡村旅游的发展给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带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未来,乡村旅游还会继续大力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市场环境分析。对当地的旅游资源,旅游市场环境进行了解,分析。制定出详细的发展规划,...

2.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资源,打造吸引游客的形象工程以及充分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来吸...

3.营销宣传。旅游资源开发以及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完善,这就需要提升知名度。获得游客的关...

4.旅游形象建设。旅游产业需要名气,需要一个好的形象,需要品牌效应。这就需要提升旅游资源,...

5.旅游周边产品。旅游产业不仅要以旅游为主要目的,还需要建设相关的旅游产品来获得更多...

旅游是人民对于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旅游,要以人民为中心。旅游业是创造幸福的产业。发展幸福产业,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是旅游业永恒不变的宗旨和追求。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的高速发展,为大众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旅游生活,旅游已经成为大众普遍的生活方式。

时代在发展,人民对于旅游生活的需求在变化,呈现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的鲜明特征。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一般化的观光旅游,不再满足“扎堆式”的跟团出行,更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喜好选择旅游方式;更加向往休闲度假、深度体验的旅游生活,更在乎自由自在、舒畅安全的旅游体验,更多追求具有品质、“游有所值”的旅游生活。生活方式在迭代,消费需求在迭代,呼唤旅游发展方式的迭代,呼唤旅游供给的迭代。旅游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满足不了人民大众对于美好旅游生活的需要。从高速发展走向优质发展,正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

,如果我们能现在抓住时机,推动自驾游、包车游等旅游方式大力发展,吸引陕西甚至东南沿海的游客,经济必将迎来快速发展。希望我省能真的沉下心、认真做好旅游文章,建议在兰州专门成立旅游推广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以从旅游经典线路规划,包约车服务,网红打卡地推荐等方面建设,真正把我们的旅游做上去!!

以“旅游+”和“+旅游”为途径,大力推进旅游业与一、二、三次产业的融合,以及旅游业与文化、商贸、科教、体育、宗教、养生、教育、科研等行业的深度融合,规划开发出一批文化休闲、生态观光、商务会展、休闲度假、乡村旅游等跨界产品,推动全域旅游要素深度整合,进一步提升区域旅游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4. 旅游发展研讨会策划方案

研学旅行是由学校根据区域特色、学生年龄特点和各学科教学内容需要,组织学生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园,在与平常不同的生活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与自然和文化的亲近感,增加对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体验。

研学旅行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游学、“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成为素质教育的新内容和新方式。提升中小学生的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全国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纲要中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设想。[1]此前我国许多地区都有尝试把研学旅行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来开展。

2014年4月19日,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在第十二届全国基础教育学校论坛上发表了题为《我国基础教育新形势与蒲公英行动计划》的主题演讲。在会上,他首先提出了研学旅行的定义: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学生集体参加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校外参观体验实践活动。研学要以年级为单位,以班为单位进行集体活动,同学们在老师或者辅导员的带领下,确定主题,以课程为目标,以动手做、做中学的形式,共同体验,分组活动,相互研讨,书写研学日志,形成研学总结报告。

王司长还针对研学旅行的特点提出了“两不算,两才算”:第一个特点,校外排列课后的一些兴趣小组、俱乐部的活动,棋艺比赛、校园文化,不符合研学旅行的范畴。第二个特点,有意组织。就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作用于学生身心变化的教育活动,如果周末三三两两出去转一圈,那不叫研学旅行。第三个特点,集体活动。以年级为单位,以班为单位,乃至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集体活动,同学们在老师或者辅导员的带领下一起活动,一起动手,共同体验相互研讨,这才是研学旅行。如果孩子跟着家长到异地转一圈,那也只是旅游。第四个特点,亲身体验。动手做做中学,学生必须要有体验,而不仅是看一看、转一转,要有动手的机会、动脑的机会,动口的机会,表达的机会,在一定情况下,应该有对抗演练,逃生的演练,应该有出点力,流点汗,乃至经风雨、见世面。

国家政策文件

《国民休闲旅游纲要》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日

《国民休闲旅游纲要》中明确提出:“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并提出了要“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鼓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寓教于游的课外实践活动,健全学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了“研学旅行”要纳入中小学生日常教育范畴——

积极开展研学旅行。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范畴,增进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按照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研学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研学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研学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加强对研学旅行的管理,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出国旅行。支持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鼓励对研学旅行给予价格优惠。

《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该“指南”对举办者安排活动的教学主题、内容安排、合作机构选择、合同订立、行程安排、行前培训、安全保障等内容提出指导意见,特别在操作性方面,规范了带队教师人数、教学内容占比、协议规定事项、行前培训等具体内容,为整个行业活动划定了基本标准和规则。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2]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研学旅行,有利于促进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有利于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从小培养学生文明旅游意识,养成文明旅游行为习惯。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研学旅行,部分试点地区取得显著成效,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有益经验。但一些地区在推进研学旅行工作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健全、安全保障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研学旅行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研学旅行正处在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各地要把研学旅行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研学旅行健康快速发展。

讲话

2014年12月16日,在全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教育部基教一司司长王定华在讲话中强调国务院2014年8月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指出积极开展研学旅行的工作方向是正确的,当前,开展研学旅行有四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研学旅行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和发展纲要》和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研学旅行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三、研学旅行是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四、研学旅行是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地试点积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研学旅行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其中西安有38条管理标准,上海有6大机制;

二、探索经费投入,主要采取政府拿一点、学校筹一点、家长出一点;

三、建立活动基地,如西安市依托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加强具体指导管理,石家庄市为26个基地挂牌,上海市有校外教育地图;

四、组织培训研讨,如西安、合肥、武汉等地均举办了全国及本地区的研学旅行论坛和研讨会;

五、纳入课程改革,特别是丰富了综合实践课程内容;

六、体现育人导向,研什么、学什么,目标更加明确、内容涵盖丰富;

七、加强部门联动,一些省市的旅游、文物、物价等部门积极支持研学旅行工作,许多家长也成为研学旅行的志愿者;

八、尝试考核评价,有的地区将研学旅行纳入了综合素质评价,有的学校制定了包括研学旅行在内的操行量表;

九、突出地域特色,如西安、苏州在这方面都做的比较突出;

十、运用社会力量,通过购买优质服务,同旅行社合作,发挥民办基地等方式,为研学旅行创造条件;

十一、重视安全出行,其中西安、苏州、武汉等地,虽然出去的次数较多,均未发生不安全事故,证明只要安全责任主体明确,安全过程细化,是可以解决好安全问题的;

十二、规范操作,不少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展研学旅行工作中严格操作规范。

研学旅行也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根据各地的意见,主要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安全问题,如陕西省让西安市以外的城市开展研学旅行,但均因安全问题迟迟未能开展;

二、经费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研学旅行,主要是通过家长收费,政府拿一点、学校出一点做起来还比较困难;

三、协调问题,研学旅行涉及的方面多、部门多,如协调不到位,很多活动难以广泛开展。

研学旅行目前也遇到了良好的机遇:

一、领导高度重视,刘延东同志对开展研学旅行有过批示;

二、国家正式提倡研学旅行,国务院已经下发了文件;

三、地方试点先行,全国首批四个城市的试点已经做出了贡献,并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

四、中国教育改革的呼唤。

今后,如何继续做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教育部明确提出七点要求:

一、深化试点。各试点省市开展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积极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教育部拟在2015年出版发行研学旅行方面的文集,书名暂定为《研学旅行——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常态》。同时,如何扩大试点,我们考虑将现有的试点区升华为试验区,试验区的政府必须要落实研学旅行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

二、探索经费保障机制。研学旅行必须有比较稳定的财政投入,各省市要探索研学旅行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或通过提高公用经费的标准,并说明其中含有研学旅行费用,正如阳光体育运动中含有保险费一样。只有探索合法合理的收费,才能让家长分担的少一点;同时,对弱势群体的学生要探索资助机制;

三、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国发﹝2014﹞31号文件明确提出研学旅行要按照“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学生的研学旅行一定要有保险,要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分清安全的责任,避免让学校承担无限的责任;

四、发挥教育功能。研学旅行活动一定要有实效性、针对性,如搞一些寻访红色之旅的活动、落实蒲公英行动计划的活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活动、开展中国梦的实践活动、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等,这些活动应和校外活动中心及示范性综合基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五、加强协调配合。开展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教育部门要一马当先,要主动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齐抓共管。如博物馆要为学生研学旅行免费开放,交通部门要为研学旅行安排专列,教育部门要注意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推广典型。不同地域的试点,也应该加强交流,相互联动,建立微博(信)群,为工作提供方便;

六、下发国家层面文件。教育部要在2015年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下发研学旅行文件,解决大家关切的问题。教育部的文件出台前,可以先转发几份做得好的省市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在2015年要召开全国校外教育联席会议,这个会议的内容应包括研学旅行和蒲公英行动;

七、将研学旅行写入2015年工作要点。近期部里正在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基教一司要争取将研学旅行写入教育部工作要点,使这项工作让全国各地皆知,让厅局长对研学旅行有概念、有想法。可以考虑,在2015年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现场会或交流会,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进一步推进深化这项工作。

安徽省试点

2013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研学旅行试点。文件要求,原则上每个市和省直管县都要作为试点区域开展试点工作,且试点工作只在初级中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中进行。试点单位数量,原则上每市承担试点的学校不少于2所初级中学、2所普通高中,省直管县不少于1所初级中学或1所普通高中。研学旅行活动范围:分为市内、省内、境内和境外,原则上初级中学只开展境内游,且以省内游为主,普通高中以境内游为主,条件成熟时可开展境外游。研学旅行时间,可以在学期中间安排,也可以在寒暑假安排,国家法定节日不得安排;时间长度安排,原则上省内一次不超过4天,不少于2天;省外一次不超过7天,不少于3天;境外不超过15天,不少于7天。该文件指出,研学旅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接触社会和自然,在体验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理自立、互勉互助、艰苦朴素、吃苦耐劳等优秀品质和精神。”并对试点提出了“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要坚持食、宿、学统一的原则”、“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等要求。

5. 旅游会议策划方案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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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乡村旅游要因地制宜,有风景名胜的重点打造风景名胜,有民俗文化的重点打造民俗文化,有古村落老传统的要保持,有乡村美食特产的要保质保量,不要千篇一律搞统一标准的美丽乡村,让人走到每个村庄都似曾相识。我曾在我老家的一个美丽乡村投票公众号里留言:“美丽乡村不能制定统一标准,道路百分百硬化的要求就不适合,古老的石板路覆盖了厚厚的水泥,古朴的美没有了,悠久的历史也掩埋了”。这段留言引起很多人的共鸣,现代人看腻了钢筋水泥,你让原本充满乡土气息的农村也硬生生的变了味,我就在搞山村旅游项目,很多被水泥钢筋等现代化建材修建的道路房屋我们又重新按照古老的方式恢复回去。打造好村庄的卖点以后就是如何吸引客流,要熟练运用现代网络媒体,比如今日头条,抖音等热门平台,要学会讲故事讲有创意的故事吸粉然后转化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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