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叫旅游安全保障服务
隶属国务院直接管理,属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 旅游服务安全的主要内容是
要做好自我的安全意识,带好口罩,还是可以出去旅游的,保持好个人安全距离
3. 什么叫旅游安全保障服务项目
一、加力推进融合发展,增强乡村产业发展聚合力
1、推进主体深度融合。支持发展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发展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型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发展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户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的小型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探索发展公司化合作社,支持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实现抱团发展。
2、推进业态深度融合。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以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为融合点,跨界配置农业和现代产业元素,促进产业深度交叉融合,形成“农业+”多业态发展态势。推进规模种植与林牧渔融合,发展林下种养、稻渔共生等业态。推进农业与加工流通融合,发展中央厨房、直供直销、会员农业等业态。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意农业、亲子体验、功能农业等业态。推进农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数字农业等业态。
3、搭建产业融合载体。支持建设一批一二三产业融合、产加销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现代乡村产业园。加快建设一批标准原料基地、精深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实现多主体参与、多要素聚集、多业态发展、多模式推进的融合格局。新创建一批主业强、百业兴、人气旺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一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乡村产业发展高地
4、促进加工装备升级。落实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引导加工企业工艺技术“鸟枪换炮”、生产流程“机器换人”、营销渠道“电商换市”,推动加工企业由小变大、加工程度由初变深、加工产品由粗变精。研发推广一批有知识产权的加工关键技术装备,指导相关社会组织推介中国100强农产品加工企业。
5、加强精深加工基地建设。按照“粮头食尾”“农头工尾”要求,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集成政策、集聚要素、集中服务、集合企业,建设一批有原料基地、有企业带动、有科技引领、有服务配套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使产品通过后整理适宜进入精深加工。鼓励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成一批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认定一批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好的全国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
6、推进副产物综合利用。推行低消耗、少排放、可循环的乡村绿色生产方式,加快推进种养加循环一体化,建立乡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和利用网络体系。集成推广智能化、信息化设施装备,推进清洁加工,促进加工副产物循环梯次综合利用,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多次增值、节能减排。推介一批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
三、聚力发展特色产业,拓展乡村产业发展空间
7、加快开发特色资源。编制实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编织、特色制造和特色手工业等乡土产业,增加特色品牌产品和个性服务供给,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开发乡土特色文化产业和创意产品,保护传统技艺,传承乡村文化根脉。
8、加快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多样化特色粮、油、薯、果、菜、茶、菌、中药材、养殖、林特花卉苗木等特色种养,加快建设绿色循环种植基地、配套发展加工物流,推动特色产品高质量发展。扩大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项目实施范围,建设一批绿色优质高效特色产品基地。
9、培育“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挥村镇农业资源和自然生态比较优势,发掘“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稀有资源,开展差异化竞争,推进整村开发、一村带多村、多村连成片,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夯实产业基础,厚植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认定第九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10、创响特色农产品品牌。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要求,制定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的技术规程和产品标准,创响一批“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的“土字号”“乡字号”品牌。发布一批全国乡村特色产业名录。开展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营销电商化“三化”试点示范行动,实现营销扁平化、质量可追溯。
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活力
11、扩大龙头企业队伍。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农业企业集团,打造知名企业品牌,提升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下沉重心,布局到县乡村,向重点产区和优势区集聚。完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12、培育产业化联合体。围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广大农户分工协作,组建要素优化配置、生产专业分工、收益共同分享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原料基地优、加工能力强、产品质量高、品牌效应大的示范联合体。引导联合体共同制定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完善治理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各主体优势,提高农户参与度,增强产业链竞争力。扩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范围,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
13、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落实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选点开展试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积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增添乡村产业发展亮点
14、打造休闲旅游精品。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挖掘蕴含的特色景观、农耕文化、乡风民俗等优质资源,丰富文化内涵,拓展农业功能,开发特色产品,发掘村落历史,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乡村民宿、农耕体验、康养基地等,培育一批“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美丽休闲乡村,打造特色突出、主题鲜明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新推介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县。
15、丰富休闲旅游业态。强化规划设计和创新创意,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手段,提升“农家乐”、“农事体验”等传统业态,发展高端民宿、康养基地、摄影基地等高端业态,探索农业主题公园、教育农园、创意农业、深度体验、新型疗养等新型业态。会同发改、财政、文旅、教育等部门,改造提升一批乡村休闲旅游基础设施。
16、提升休闲旅游管理水平。加快制定修订一批技术规程和服务标准,用标准创响品牌、用品牌吸引资本、用资本汇聚资源。组织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人才培训,培养一批素质强、善经营的行业发展管理和经营人才。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聚集区开展督促检查,保障服务规范、运营安全。开展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继续推出“春观花”“夏纳凉”“秋采摘”“冬农趣”活动。
六、促进农村创新创业升级,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
17、培育创新创业群体。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增强乡村产业发展内生动力。以政策推动、乡情感动、项目带动,搭建能人返乡、企业兴乡和市民下乡平台,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实施农村创新创业“百县千乡万名带头人”培育行动,加大各方资源支持本地农民兴业创业力度,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引导农民工在青壮年时返乡创业。
18、拓宽创新创业领域。支持返乡下乡人员、“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创办特色种养、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农商直供、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乡村产业新模式。培育各类新型融合业态,积极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业态,推行智能生产、经营平台、物流终端、产业联盟和资源共享等新模式。举办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宣传推介第三批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第一批全国优秀乡村企业家典型和第二批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
19、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新创业”要求,推动各类要素向农村创新创业集聚,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双创示范园区(基地),引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云平台,发展众创、众筹、众包、众扶模式。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设100个国家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确认100个农村创业创新人员培训、实训、见习、实习和孵化基地。务实办好全国新农民新技术创业创新博览会,展示新成就,交流新经验,实现新发展。
七、大力推动产业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20、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发掘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景观优势和文化底蕴,开发有独特优势的特色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打造 “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休闲旅游精品点。支持贫困地区打造特色产品品牌。农业产业化强镇和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产业项目,尽可能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倾斜。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储藏、烘干、保鲜等设施。
21、引导龙头企业建基地。依托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引导龙头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创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带动贫困户进入大市场。组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与农业农村部定点扶贫县合作,开发农业资源,拓展产品市场,以产业带动扶贫。
22、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组织贫困地区农业企业参加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博览、会展等活动,举办扶贫专场,促进产销对接,带动品牌提升。组织国内大型加工、采购销售、投融资企业、科研单位赴贫困地区开展县企、村企对接活动,促进直销直供、原料基地建设、招商引资等项目对接。
4. 旅游安全服务是什么
1、为游客提供门票和告知游客如何使用。
2、让游客在景区内能快速而有效的找到自己要去的地方和想看到的景点。
3、告知游客哪里是安全的,哪里是危险的地方。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
4、为游客讲解景区的文化。让游客感受到景区的魅力。
5、满足游客在景区的饮食和休息等方面的需求。
6、游客对于拍摄和留念的需求。
7、当游客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得到服务人员的帮助。
5. 什么叫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中心
旅游景点是分等级的
按照《旅旅游景点是不是分等级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五个级别景区的划分与评定主要依据三个标准,一是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对景区的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八个方面进行评价;二是依据《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对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三是依据《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对游客对景区的综合满意度进行评价。、
2,4A景区
评价标准也是大项,包括旅游交通、游览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服务、经营管理、游客满意率、资源和环境保护8项。较之"4A"级的标准,"5A"级对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A、2A、A
评价标准相对5A和4A来说要宽松许多,总的来说这些景区的名气都不是很大。
6. 旅游安全管理就是服务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是旅游产品的主体成分,是旅游产业链中的中心环节,是旅游消费的吸引中心,是旅游产业面的辐射中心。 旅游景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学习等各类旅游景区。 旅游业是很多城市或地区的支柱性产业,所以在国计民生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有很多典型的旅游城市,例如三亚、丽江、焦作、黄山、敦煌、西峡等等,都是以旅游为核心,全面带动整体经济发展的城市。直接受益的行业有旅游业、餐饮娱乐、城市交通、生活服务行业、旅游纪念品 等等全面带动整个地区的生产消费各行业的共同发展,形成以旅游为龙头的旅游经济产业链。 景区分类
7. 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 旅游的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